《關于調整盤錦市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信息變更等醫保經辦規程的通知》政策解讀
《關于調整盤錦市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信息
變更等醫保經辦規程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通知背景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2024年版)》,引導定點醫藥服務資源優化,切實做好定點醫藥機構信息變更醫保管理,簡化經辦流程,優化營商環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盤錦市醫療保障定點醫藥機構信息變更等醫保經辦規程調整情況進行通知。
二、主要內容
1.信息類型變更。定點醫藥機構在發生重大信息變更時,應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醫保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提交佐證材料,并在醫保經辦機構受理辦結后,及時在國家信息平臺完成相應重大信息變更的動態維護;在發生一般信息變更時,自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直接通過國家醫保信息編碼動態維護平臺動態維護。
2.調整申報材料。申請新增醫保定點的醫藥機構所需提交的辦理材料應嚴格按照《遼寧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2024年版)》執行,并根據遼寧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變化做同步動態調整。
三、注意事項
各醫保經辦機構要及時按規定調整信息變更等醫保經辦流程,更新線上線下申請辦理材料;加強與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及時獲取定點醫藥機構變更信息;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信息變更醫保經辦工作的宣傳培訓,提高醫藥機構對醫保政策的理解和操作能力。
各定點醫藥機構申請變更后要承擔變更前的定點醫藥機構履行醫保協議的連帶責任,協議期內服務協議不再重新簽訂;定點醫藥機構在信息變更中如提供虛假材料,或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按規定解除協議。
解讀單位:市醫保局
解讀人: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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