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5〕3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4-20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5〕3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加大對困難群體救助力度,確保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水平與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按照《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提高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15〕23號)要求,結合我市推進城鄉一體化社會救助工作實際,現就提高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標幅度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我市困難居民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分為城區和縣域兩個標準。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480元/月,調整為每人514元/月;縣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每人383元/月,調整為每人421元/月。
(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集中供養標準由每人5900元/年,調整為每人6600元/年;分散供養標準由每人4300元/年,調整為每人4650元/年。
低保邊緣戶的確認和審批亦按相應標準執行。
二、執行時間
調增后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三、資金保障
各縣區、經濟區要組織財政、民政部門認真測算調標資金需求,采取調整預算支出結構和增加資金安排等辦法足額落實資金,確保低保金和五保供養金及時足額發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低保邊緣對象管理。各縣區、經濟區要做好低保邊緣對象界定標準的調整工作,進一步加強低保邊緣對象管理,嚴格審批程序,建立檔案名冊,落實救助措施,有效解決低保邊緣對象相對貧困問題。
(二)加強城鄉低保規范化管理。各縣區、經濟區、各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做好保障對象動態管理工作,認真核對低保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按新標準確定保障對象的進出和保障金的增減,將符合保障標準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保障范圍,確保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
(三)加強組織領導。城鄉困難群眾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調整是加強民生保障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政府及其民政、財政部門要精心組織實施,積極籌措保障資金;其他相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確保及時全面完成保障標準調增工作。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