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09〕10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相關限額標準的通知(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0-02-26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09〕10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相關限額標準的通知(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相關限額標準的通知》(遼政辦發〔2007〕41號)的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相關限額標準》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列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或預算金額超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均屬于政府采購集中采購范圍,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確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
二、采購單位購買列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或雖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項目預算超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此次頒布的《盤錦市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及相關限額標準》有關規定,分別采取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的組織形式進行。其中,政府集中采購由依法設立的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由采購單位或其行政主管部門自行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或者經認定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并嚴格限定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限額標準以下的項目。
三、采購單位必須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的項目范圍包括:
1.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項目;
2.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項目預算在政府集中采購資金限額以上(含本數)的采購項目。
3.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但項目預算超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集中采購限額標準是:
(1)貨物類。單位價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或者單位價值低于5000元,但批量購買并且當年累計價值在2萬元以上的。
(2)工程類。項目預算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或者工程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擴建、翻建工程。
(3)服務類。項目預算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
四、采購單位可按照部門集中采購組織形式實施的項目范圍包括:
1.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但項目預算在政府集中采購資金限額以下的采購項目;
2.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但項目要求特殊的藥品及醫療耗材、獸醫用品等貨物類采購;
五、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預算金額低于集中采購限額標準的采購項目,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后,實行分散采購,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實施,納入政府采購信息統計范圍,統一由“政府采購專戶”結算。
六、屬于政府采購集中采購范圍,貨物和服務類單項或者批量采購金額一次性達到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工程類項目規模標準達到《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0號)第12條規定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七、采購單位要進一步加強部門集中采購管理,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的部門集中采購工作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實施。采購單位不得采取化整為零、拆分項目等方式將應當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的采購項目,自行組織實施或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違者,一經查出,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八、各縣、區可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采購需求情況,對市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及各項限額標準進行適當補充和調整。其中,對于集中采購目錄,可在此目錄基礎上進行適當補充;對于各項限額標準,可在此標準以下進行適當調整。各縣、區集中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制定發布后,應報送市財政局備案。
九、此次確定的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各項限額標準作為2010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及今后年度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依據,在省對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各項采購限額標準未做調整前,我市不再進行調整。采購單位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要認真落實好各項規定,依法實施政府采購活動,切實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和采購活動的效率及質量。財政部門要會同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規避政府采購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法律和政策的嚴肅性。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