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將重點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九日
關于將重點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意見
市政府:
為解決享受定期撫恤和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七級以下殘疾軍人(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國家另有規定)、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問題,建立重點優撫對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長效機制,經研究,擬對重點優撫對象住院醫療商業保險到期后,全部納入本縣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包括城鎮職工高額補充醫療保險,下同)。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點優撫對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按照困難企業職工參保繳費標準繳納,不建立個人醫療賬戶,享受住院和門診特定病種待遇。報銷范圍、標準及方法按照當地參保退休人員待遇執行。
二、各縣區財政部門要將上級下撥及本級財政配套的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費補助資金,及時撥付民政部門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金專戶,由民政部門繳納重點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費(包括大額補充保險費)。重點優撫對象日常門診費仍由各縣區民政部門發放醫療補助解決,標準為每人每年500元。
三、對病情較重的重點優撫對象,在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且個人負擔過重,按規定報銷后仍有特殊困難的,由各縣區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四、各縣區財政以醫療保障金作為醫療保險繳費資金來源,超過現行每人每年1000元標準部分由各縣區自行解決。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并自2007年10月15日起執行,在此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仍按原途徑解決。
盤錦市民政局
盤錦市財政局
盤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