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發〔2011〕2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轉發盤錦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12-06 |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11〕2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轉發盤錦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盤錦市公安局、盤錦市港口與口岸局、盤錦市外事僑務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管理工作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管理工作的意見
市政府:
近年來,隨著我國出入境人員、貨物的不斷增多,一些傳染性疫病(如甲流、艾滋病、甲肝、口蹄疫、禽流感等傳染性疾病)呈上升趨勢,對出入境人員的健康和進出口貨物的衛生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也給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造成嚴重危害。為有效防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高口岸公共衛生水平,防止傳染性疫病的傳入傳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盤錦地區的實際情況,現就加強國境衛生檢疫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對出入境的中國籍人員衛生檢疫管理
(一)凡申請出境居住1年以上的中國籍人員,必須持有檢驗檢疫機關簽發的健康證明。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機關憑檢驗檢疫機關簽發的健康證明辦理出境手續。
(二)凡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的中國籍人員,入境時必須向檢驗檢疫機關申報健康情況,并在入境后1個月內到就近的檢驗檢疫機關進行健康檢查。公安機關憑健康證明辦理有關手續。健康證明的副本應當寄送到原入境口岸的檢驗檢疫機關備案。
(三)國際通行交通工具上的中國籍員工,應當持有檢驗檢疫機關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加強入境外籍人員衛生檢疫的管理
(一)外籍人員來中國定居或居留1年以上的,在申請入境簽證時,還須交驗所在國政府指定的衛生醫療部門簽發的,或衛生醫療部門簽發的并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健康證明書。健康證明書自簽發之日起12個月有效。
(二)患有嚴重精神病、傳染性肺結核病或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外國人不允許入境。
三、加強口岸船舶衛生檢疫工作和衛生檢疫后續管理
(一)凡停泊在盤錦口岸的船舶,必須接受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的衛生監管,必須持有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頒發的有效期為6個月的船舶(免予)衛生控制措施證書方可在港口停泊營運;裝載于國外及疫區的壓艙水,排放前必須向檢驗檢疫機關申請,經衛生處理后方可排放。
(二)入境、出境的集裝箱、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需要衛生處理的,由檢驗檢疫機關實施。
(三)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檢驗檢疫機關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其他衛生處理:
1.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
2.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
3.發現有與人類健康有關的嚙齒或病媒昆蟲,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
(四)國境口岸的垃圾、廢物、污水、糞便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保持國境口岸環境整潔衛生。對染有霍亂的船舶,應當實施衛生處理。排泄物、垃圾廢水、廢物和裝自霍亂疫區的壓艙水,未經消毒,不準排放和移下。
(五)在國境口岸,凡從事食品采購、儲存、運輸、加工、銷售的單位必須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的衛生監督檢查。經檢查合格,獲取《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后,方可經營。
上述單位的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體檢合格,檢驗檢疫機關簽發健康證明。健康證明有效期一年,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不得上崗。
(六)凡在盤錦地區從事為口岸提供服務的涉外酒店、賓館、飯店必須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從事涉外服務業務,并接受檢驗檢疫機關的監督檢查,經檢查合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服務行業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涉外服務經營,其涉外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到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合格后持證上崗。
(七)凡在盤錦口岸從事倉儲場地經營的單位,必須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申請辦理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并接受檢驗檢疫機關的衛生檢疫、監測和管理,經檢查合格,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儲存場地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貨物倉儲經營。
(八)衛生檢疫工作產生的費用,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出入境檢驗檢疫收費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7號)文件執行。
(九)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執行。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2000年市政府下發的《批轉市經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盤政發〔2000〕6號)廢止。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執行。
盤錦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盤錦市公安局
盤錦市港口與口岸局
盤錦市外事僑務辦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