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發〔2011〕2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廢止)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10-17 |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11〕2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廢止)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建立健全我市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城鎮居民老有所養問題,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11〕23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從2011年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實行市級統籌。
二、任務目標
建立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鎮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全市啟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實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個檔次,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市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要求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現階段,列入國家試點的縣(區),市以上財政補助90%,縣(區)財政補助10%;沒有列為國家試點的縣(區),市以上財政補助60%,縣(區)財政補助40%。
市、縣(區)兩級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各承擔參保補貼50%。補貼標準為最低繳費檔次30元/人年,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增加補貼2元。
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全額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五、建立個人賬戶
政府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
市政府根據國家統一規定,結合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我市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社會化發放。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本息合計)外,一次性支付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補貼余額并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后,按規定參保繳費,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城鎮居民,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要引導城鎮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
八、基金管理和監督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由市級統一專戶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的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九、經辦管理服務
各地區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各地區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整合現有社會保險經辦管理資源,建立健全統一的新農保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十、相關制度銜接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其他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辦法,待國家或省政府政策明確后,結合我市實際貫徹落實。
十一、組織領導
將原市新農保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調整為市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推進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本地區工作。各地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在充分調研、多方論證、周密測算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十二、輿論宣傳
建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鎮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把好事辦好。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盤錦市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名單
組 長 高 科(常務副市長)
副組長 于長山(市政府副秘書長)、王慶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成 員 郭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劉家有( 市財政局副局長)、楊旭光(市發改委副主任)、陳麗萍(市民政局副局長)、李金山(市農村經濟委員會副主任)、田德順(市計生委黨組書記副主任)、李奇(市審計局副局長)、李英(市紀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