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發〔2010〕2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02-22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發〔2010〕2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拆遷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現就進一步規范拆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拆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進一步加強拆遷管理,妥善處理城市發展和拆遷工作的關系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政府、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于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有關程序,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拆遷行為。要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化解拆遷過程中的矛盾糾紛,妥善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切實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進一步明確市規劃區內房屋拆遷管理運作方式
按照《盤錦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調整市區城市管理體制下放城市管理權限意見的通知》(盤政發〔2010〕8號)和《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我市拆遷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盤政辦發〔2009〕1號)要求,進一步明確市規劃區內房屋拆遷管理運作方式。區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拆遷工作的計劃制定、資金籌措、組織實施、被拆遷人安置和相關維穩工作,并確定各自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房屋拆遷管理的相關工作。拆遷人負責拆遷項目所有的手續辦理、拆遷安置資金發放、拆遷協議的簽訂、回遷樓建設等相關事宜。市發改委、市住建委、市國土資源局、市綜合執法局、市規劃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等有關部門配合拆遷人做好項目立項、拆遷業務指導、土地申報審批手續、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地塊控詳規、回遷樓建設選址、拆遷安置資金管理、行政行為監督等工作。
三、嚴格拆遷管理工作操作規程
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房屋拆遷工作規程要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程序為:“拆遷計劃管理、拆遷許可審批、拆遷補償安置;必要時還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裁決或者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應當嚴格按照上述程序進行,前一程序未進行或未達到規定要求的,不得進入后一程序。同時要全力做好拆遷實施流程工作:
一是做好調查摸底工作。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對拆遷區域內房屋、地上附著物、地下管線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征求意見等。
二是做好房屋確權工作。區確權工作領導機構依據我市房屋和土地確權的有關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確權,市住建委、市國土資源、市規劃等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
三是做好拆遷公告工作。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申請拆遷事項進行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拆遷公告、下發拆遷通知和封閉通知。
四是做好拆遷評估工作。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當事人采取投票或抽簽等方式確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向拆遷當事人雙方提供委托范圍內被拆遷房屋的整體估價報告和分戶估價報告。
五是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及時發放,回遷樓應優先建設。
六是做好強制拆遷工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拆遷責任主體組織強制拆除工作,強拆工作必須依法依規、按程序辦理。
四、強化監督管理、落實工作責任、依法依規拆遷
房屋拆遷工作必須嚴格依法規范進行,必須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意愿。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于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要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嚴格按照信訪風險評估到位、審批程序到位、政策公開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拆遷信息溝通與協作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要加強和改進宣傳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的重要作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拆遷管理工作作為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內容。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等對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要明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現群體性事件的,要親臨現場做好相關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強對拆遷工作的指導監督。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