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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發〔2006〕1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08-09-12
主 題 詞:

盤政發〔2006〕1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08-09-12 瀏覽次數:182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遼政發〔2005〕41號)精神,加快推進全市投資體制改革,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圍繞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規范政府投資管理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于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調動全社會投資者的積極性。區分政府和企業投資,切實把企業投資的自主決策權放開,對應該管理的政府投資認真管好,建立“該放則放,該管則管”的新型投資體制,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二)改革目標。加強政府對企業投資管理的改革,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實行企業自主決策;嚴格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提高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和民主水平,建立政府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放開投資項目領域,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和規范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企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改善宏觀調控,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建立有序規范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以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三)取消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各級政府對非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和備案制。政府從維護公共利益角度,只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進行核準,其他項目改為備案制。 

  (四)下放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權限。實行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嚴格執行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及省政府頒布的《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以下簡稱《省目錄》,附后),根據《省目錄》規定的市級核準權限,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只對需由市平衡資源和建設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進行核準,其他項目原則上全部下放到縣、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核準。 

  (五)嚴格執行《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全市企業投資項目要嚴格執行《省目錄》規定,任何地方和部門不得擅自增減內容。 

  (六)建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全市企業投資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履行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年度投資計劃的審批程序。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護公共利益等方面進行核準。進一步規范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嚴格執行《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遼寧省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遼寧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 

  (七)建立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度。對未列入《省目錄》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屬地原則向當地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企業項目備案后,要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人民防空、地震預防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主動為企業提供便利條件,進行聯合辦公,提高辦事效率。進一步規范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度,嚴格執行《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八)擴大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投資決策權。經國家和省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在市級核準權限內,不再另行申報核準,只辦理備案手續。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九)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辦法,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價格調整、稅收減免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 

  (十)放寬社會投資項目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及其他領域。對于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十一)拓寬企業項目的融資渠道。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股權融資、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 

  (十二)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嚴格執行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建設,要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和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提高國有資產投資效益。 

    (十三)加強核準和備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項目的核準備案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及時糾正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審批、核準及備案的各類投資項目在開工前,項目單位須在當地政府統計部門辦理統計登記手續,依法接受統計業務培訓和指導,按時、準確完成規定的各項統計上報任務。 

    三、加強政府投資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十四)嚴格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根據財權和事權的劃分,市政府投資主要用于中央、省投資要求市配套項目及市本級政權設施、基礎性和公益性設施建設。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 

    (十五)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堅持科學規劃和民主議事程序,促進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政府投資項目應由具備資質條件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重大項目實行專家評議,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十六)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市政府投資包括市財力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土地出讓金、統借銀行貸款等。市政府投資資金根據項目性質、資金渠道和調控需要,可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轉貸等方式。針對不同資金類型和資金投入方式,制定相應的投資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規范化管理。 

    (十七)規范政府投資程序。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項目審批程序一般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審批。投資額較小的和簡單的項目可適當簡化程序。安排貸款貼息、小額投資補助項目,一般只審批項目申請報告。 

    (十八)制定市本級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為使用好市本級預算內資金,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由市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盤錦市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明確投資方向、投資方式、審批程序和項目監督管理措施等。 

    (十九)做好市本級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工作。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及年度投資重點,按市本級預算內投資年度總規模,編制市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計劃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按項目進度下達明細計劃。 

    (二十)建立市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儲備制度。市發改委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確定的重點項目為基礎,協調各相關部門,逐步建立市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儲備庫,市本級預算內投資重大項目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儲備項目包括: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提出的投資項目、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中長期計劃內項目以及其他申請使用市本級預算內投資的項目。 

    (二十一)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對違反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的,政府不予安排投資。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對咨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并引入競爭機制。認真執行“四制”,即項目法人責任制、施工管理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保證工程質量。 

    (二十二)加大政府投資資本運作能力。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方式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報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共利益。鼓勵對已建成、具備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過同級政府批準后,依法轉讓產權和經營權,利用回收資金用于社會公益性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市級投資領域宏觀調控 

    (二十三)增強政府有效調控。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項目相關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社會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 

  (二十四) 改進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實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市政府各相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引導社會投資方向。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有關規定。建立投資信息發布制度,及時發布政府投資調控目標、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二十五) 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政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投向。嚴格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作用。 

  (二十六) 加強和改進投資統計、信息管理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二十七)明確投資管理工作職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為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除工業技術改造以外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市經濟委員會為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投資管理職責,加強投資管理工作。 

  (二十八)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要明確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二十九) 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政府投資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三十) 建立健全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通過稽查等方式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督。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許可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技術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人民防空等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監督和管理,審計機關要依法對國有企業投資進行審計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十一) 嚴格對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要與政府部門脫鉤,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鼓勵各種投資中介服務機構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種形式的改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協會,確立法律規范、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行業管理體制。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強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三十二)依法監督管理。依法規范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和政府投資管理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加強執法檢查,培育和維護規范的建設市場秩序,營造全市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投資環境、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 

                                                盤錦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簡要說明: 

  (一) 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 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 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 本目錄將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原文列入,對國務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準權限,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劃分了省市兩級的核準權限。 

  (五)本目錄對地方政府核準權限做出了規定。省市兩級核準權限劃分的原則是:涉及全省資源平衡、經濟布局、經濟安全、重要公共安全、跨市的重大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下放到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凡是明確標明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標明市級或縣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核準權限劃分由市政府自定。 

  大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享受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權限,涉及跨本行政區及需要省政府平衡外部建設條件的項目,需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對特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限特別授權。 

  (六) 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水庫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響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110千伏(含)-330千伏(不含)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干線、西部開發公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擴建非國道主干道、非國家高速公路網的跨省轄市高速公路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干線公路 20公里及以上一級公路、50公里及以上二級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干線公路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征求省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核準。其他縣、鄉級公路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改擴建大橋、互通立交橋、公鐵立交橋(限國、省道)、隧道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收費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筑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準。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10萬噸(含)-50萬噸(不含)鉀礦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3.4萬噸(含)-10萬噸(不含)紙漿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制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準。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日調水10萬噸(含)-50萬噸(不含)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市調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供水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非衛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危險廢棄物和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省屬單位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并)事項,由商務部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含)-1億美元(不含)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工業技改項目由省級經委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不含)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其中工業技改項目由省級經濟委員會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受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委托由各省轄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事項(增資、減資、轉股、合并)由省級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核準。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工業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委核準。 

    上訴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商省級政府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準。 

    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準。省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省外經貿廳代商務部核準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