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關于對《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第15號)
《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草案)》已經2021年6月23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審議。為廣泛凝聚共識,提高法規質量,現將法規草案文本全文公布,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22日,請社會各界及廣大人民群眾將寶貴意見和建議以信函、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市人大常委會。
聯系電話:0427-2911377
聯系地址:盤錦市人大法制委(興隆臺區石油大街123號)
電子郵箱:pjrdfzw@163.com
盤錦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1年7月8日
盤錦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防止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主體職責】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教育、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調和組織本轄區內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應當將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煙花爆竹燃放的教育與管理。
第四條【網格化管理】本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應當充分利用智慧城市運行管理平臺,實行網格化監管模式,納入全市網格化管理體系。
第五條【限時燃放】本市全域范圍內實行煙花爆竹限時燃放制度。下列時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農歷臘月二十三的七時至二十四時;農歷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初五的七時至二十四時;正月十五的七時至二十四時。
除上述時間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在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及應急預案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燃放的煙花爆竹予以沒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條【焰火晚會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后方可實施。
違反前款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燃放禁止地點】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
(二)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及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四)國家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大中專院校及中小學學校教學區;
(五)油田重要設施、葦田、稻田、林地、草原、公共綠地等重點防火區;
(六)城市橋梁、地下空間;
(七)公園、商場、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八)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違反前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燃放的煙花爆竹可以沒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燃放禁止行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操作,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向人員、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工地、林木、河道、窨井等處投擲;
(二)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和影響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違反前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燃放的煙花爆竹可以沒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九條【酒店、賓館等經營者的義務】酒店、賓館等承辦婚喪喜慶等活動,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接受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并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對不聽勸阻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違反前款規定,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的,由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并且發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對經營者處五百元罰款。
第十條【對舉報人給予鼓勵和獎勵】鼓勵舉報、勸阻、制止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在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正在準備或者發生后,舉報人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查證屬實的,每起獎勵二百元。
舉報人成功制止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每起獎勵四百元。
第十一條【施行時間】本條例自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