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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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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2017年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關于推動盤錦市預付費服務行業出臺具體規定的提案》的回復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7-12-29
主 題 詞:

《關于推動盤錦市預付費服務行業出臺具體規定的提案》的回復

發布時間:2017-12-29 瀏覽次數:489

周一委員:

  您好!

  您提出的《關于推動盤錦市預付費服務行業出臺具體規定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對于您的建議,我局主要領導高度重視,迅速責成市場秩序科對您的建議組織學習,并結合我局工作職能開展相關調研。我們感到您的建議非常及時也非常重要,對于我們切實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有著積極的作用。首先對您的關心、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謝!

  您在現狀中提到的“近年來,關于預付費消費的投訴持續走高,涉及消費人群也日趨增加,已逐漸成為消費領域的重災區,消費者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簡明扼要地闡述了預付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需要各級政府及方方面面高度重視。

  您在現狀中概括的預付費產品及服務因企業經營不善關門或惡意蒸發,還有預付卡被要求使用時限、逾期不消費自動清零等情況,進一步闡述了預付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關于您提出應盡快研究并制定預付費消費領域管理規定,商務部于2012年9月21日頒布、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作了系統規定。按照商務部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三類行業發行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法人企業的監管工作。而對于上述三大行業的非法人發卡單位,以及其他行業、其他領域的法人發卡企業的監管工作,依據2011年5月23日頒布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這些發卡單位的發卡行為監管工作,均由人民銀行牽頭負責。

  關于您提出的“店方歇業,需提前告知消費者。”目前我們依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七、九條之規定,要求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自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須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審核手續。在辦理備案審核手續時需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本企業發卡章程或發卡協議,并在該企業所有售卡場所公示,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也讓購卡人和市民普遍知曉。

  關于您提出的“記名儲值卡不得設有效期。”《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規定有效期主要是考慮雙方,保護消費者權益也保護企業的權益。

  關于您提出的七天沒消費,有權無條件解約,以及擅自漲價,消費者可要求退款。《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二)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三)收費項目和標準;(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五)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自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頒布以來,我局按照省商務廳的統一部署和市政府工作要求,嚴格遵照《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圍繞三項制度和資金存管,推進企業備案、強化資金監管、公開企業信息、開展執法檢查、健全長效機制、擴大政策宣傳,將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工作引向深入。目前,我市備案規模發卡企業共有9家,分別是盤錦雙益百貨有限公司、大洼昆侖大酒店有限公司、盤錦久栢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盤錦鵬欣置業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盤錦路路通實業有限公司、盤錦金社裕農鄉村百貨超市、遼寧瀚新國際酒店有限公司、驢魚科技(遼寧)有限公司、盤錦紅海濕地溫泉樂園有限公司。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1〕25號)相關規定,我局將積極配合工商、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加強對非法人單位發行商業預付卡行為的監督管理,著力規范商業預付卡市場。

  下一步,我局將根據您的建議,繼續對照商務部“管理辦法”,深入推進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積極維護消費者信用消費安全。

  以上答復如有不當,請批評指正。

  盤錦市商務局

  2017年7月5日

  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防范資金風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具體行業分類表見附件1)的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是指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第三條集團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本集團內使用的單用途卡的集團母公司。集團是指由同一企業法人絕對控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品牌發卡企業是指發行在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使用的單用途卡,且擁有該品牌的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或者經授權擁有該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排他使用權的法人企業。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是指使用同一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售卡企業是指集團發卡企業或品牌發卡企業指定的承擔單用途卡銷售、充值、掛失、換卡、退卡等相關業務的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的企業。

  第四條規模發卡企業是指除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之外的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

  (一)上一會計年度年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

  (二)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

  商務部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規模發卡企業標準,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單用途卡行業組織按照章程為其成員提供信息咨詢和宣傳培訓等服務,發揮行業自律作用。

  第二章備案

  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發卡企業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發卡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單用途卡發卡企業備案表》可以從備案機關處領取或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www.mofcom.gov.cn)下載(格式見附件2)。

  第九條規模發卡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規模發卡企業除外;

  (二)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

  (三)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四)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

  (五)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

  第十條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除提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審計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及合并財務報表(加蓋公章),但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除外;

  (二)實體卡樣本(正反面)、虛擬卡記載的信息樣本;

  (三)單用途卡業務、資金管理制度;

  (四)單用途卡購卡章程、協議;

  (五)資金存管賬戶信息和資金存管協議;

  (六)與售卡企業簽訂的協議文本及售卡企業清單;

  (七)集團發卡企業提交集團股權關系說明;品牌發卡企業提交企業標志、注冊商標所有權或排他使用權證明。

  第十一條備案機關對已備案的發卡企業予以編號,并在商務部和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告,提供公眾查詢服務。

  第十二條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發卡企業類型改變或單用途卡業務終止時,發卡企業應在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第三章發行與服務

  第十三條企業可發行記名卡和不記名卡,記名卡可掛失。

  發卡企業應在實體卡卡面上記載發卡企業名稱及聯系方式、卡號、使用規則、注意事項等。集團發卡企業還應標明集團名稱,品牌發卡企業應標明統一的企業標志或注冊商標。虛擬卡也應記載上述信息。已備案的發卡企業可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單用途卡章程和購卡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用途卡的名稱、種類和功能;

  (二)單用途卡購買、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記名卡還應包括掛失、轉讓方式;

  (三)收費項目和標準;

  (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五)糾紛處理原則和違約責任;

  (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第十六條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對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條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八條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九條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后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后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

  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一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

  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并留存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二條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定期核對與單用途卡業務相關的賬務,及時對交易數據進行記錄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于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第二十五條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倍。

  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后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20%;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40%。

  第二十七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資金存管協議應規定存管銀行對發卡企業資金存管比例進行監督,對超額調用存管資金的指令予以拒絕,并按照備案機關要求提供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

  第二十八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可以使用擔保預收資金的保證保險、銀行保函等方式沖抵全部或部分存管資金。

  第二十九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在境內建立與發行單用途卡規模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

  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應立即向備案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發卡企業應將單用途卡業務納入日常管理,制定預收資金結算、風險管理、日常監督、應急處置等制度。

  第三十一條規模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其他發卡企業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報《發卡企業單用途卡業務報告表》(格式見附件3)。

  發卡企業填報的信息應當準確、真實、完整,不得故意隱瞞或虛報。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制定專項應急預案,積極預防、妥善處理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單用途卡業務的重大突發性事件,并及時上報商務部。

  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四條商務部應建立健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發卡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通過12312商務舉報投訴服務平臺接受與本辦法有關的舉報和投訴。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于管理,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個月內3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備案機關可以對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備案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受到行政處罰的,由實施處罰的商務主管部門在指定媒體上公示處罰信息。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已開展單用途卡業務的發卡企業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90日內完成備案。

  第四十一條動力燃料銷售企業發行的,用于為確定的生產經營性車輛兌付動力燃料的記名預付憑證,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