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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
索 引 號: | govsfgw-2023-157955 | 主題分類: | 2023年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對市政協九屆二次會議 關于修改完善《關于調整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收費標準的通知》(盤教發〔2007〕29 號)、《關于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盤價發〔2015〕15 號)兩個文件(第116號)提案的答復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3-08-31 | |
主 題 詞: |
對市政協九屆二次會議 關于修改完善《關于調整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收費標準的通知》(盤教發〔2007〕29 號)、《關于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盤價發〔2015〕15 號)兩個文件(第116號)提案的答復
市政協教科衛體委:
您(你們)提出的《關于修改完善〈關于調整托兒所、幼兒園、學前班收費標準的通知〉(盤教發〔2007〕29號)、〈關于調整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盤價發〔2015〕15號)兩個文件的提案》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賦予區縣經濟區市級同等行政職權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16〕37號)要求,目前我市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由縣區發改部門負責制定。
市發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將《省發展改革委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遼寧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 的通知》(遼發改收費〔2019〕452號)轉發給縣區,明確要求按省通知精神制定公辦幼兒園收費上限標準,提案中提出的盤教發〔2007〕29號和盤價發〔2015〕15號文件中與此文件不符之處,應以此文件為準。截至目前,盤山縣、雙臺子區、興隆臺區和大洼區均在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和住宿費制定工作中落實了遼發改收費〔2019〕452號文件精神,不需要再出臺與遼發改收費〔2019〕452號文件內容統一的文件。
感謝您對發改工作的關注與支持,歡迎您在以后對我們的工作隨時監督,及時提出寶貴意見。
盤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