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 監督檢查
> 環境保護
索 引 號: | govsstj-2023-180989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12月典型案例通報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3-12-22 | |
主 題 詞: |
市生態環境局2023年12月典型案例通報
盤錦某科工貿有限公司利用滲坑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2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于大洼區唐家鎮的盤錦某科工貿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雇傭的車牌為遼JD828掛的車輛(車主陳某某),向其公司院內東側無“三防”措施的土坑內(長約30m,寬約10m,深度約0.2m)排放含有表面活性劑的廢水約0.8噸。2023年11月6日,盤錦市檢驗檢測中心對土坑內的污水采樣檢測,污染物指標超過《遼寧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查處情況】
盤錦該工貿有限公司利用滲坑傾倒廢水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2023年11月2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立案調查,并對負責人進行現場詢問、制作筆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使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2023年11月23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貌。2023年12月8日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10萬元。車主陳某某行為屬于利用滲坑排放水污染物移交公安機關行政拘留。2023年12月8日,盤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對當事人陳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件啟示】
1、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在當前如此高壓的環境形勢下,本案中涉案企業無視生態環境保護,仍然利用滲坑違法排放污染物,違法性質非常惡劣。針對這種主觀惡意的情形,不能僅用責令改正、處以罰款等處罰方式,必須充分運用法律手段給予嚴厲處罰。此案已構成行政拘留條件,必須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當事人實施行政拘留、處以人身處罰,才能形成有效威懾。
2、加強公安聯動,快速立案偵查
在本案辦理過程中,我局積極與公安部門溝通,邀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調查、證據充分后,立即立案移交實施行政拘留,進一步理順了環保行政執法與司法部門的高效銜接,讓環保法與四個配套辦法真正成為了“有牙老虎”和“一把斬污利刃”,發揮出了環境執法最強大的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