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govsstj-2022-122026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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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營商環境正面典型案例|企業未安裝在線自動監控設施、揮發性有機物未自行開展LDAR監測、循環水未自行開展TOC總有機碳監測案 |
發文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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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22-10-24 |
主 題 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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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商環境正面典型案例|企業未安裝在線自動監控設施、揮發性有機物未自行開展LDAR監測、循環水未自行開展TOC總有機碳監測案
發布時間:2022-10-24 信息來源: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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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5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位于大洼區大洼街道的大洼縣蘭田化工有限公司有以下行為:1.企業未安裝在線自動監控設施。2.循環水未自行開展TOC總有機碳監測。3.未按要求自行開展LDAR或現場抽測存在泄漏。
二、處理結果
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5月31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進行立案調查。8月1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款;《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遼寧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若干規定(試行)》第八條的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典型意義
有“溫”又有“度”的執法,將更有助于促進企業守法經營、維護經濟社會秩序、實現執法目的。此案中,企業今年被列為重點排污單位,企業并不知情,未安裝在線設施;按照行業標準要求,企業需要開展循環水TOC總有機碳監測、揮發性有機物開展LDAR監測。企業在生態環境部門檢查指出問題后,積極配合,立即進行整改。與《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輕微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試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不予處罰相得益彰。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對企業下達整改決定和不予處罰決定,既尊崇了法治,也彰顯了執法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