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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govsstj-2022-095510 | 主題分類: | 環境保護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錦市2022年2月典型案例通報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2-02-24 | |
主 題 詞: |
盤錦市2022年2月典型案例通報
遼寧天龍藥業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從事生產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1年9月18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興隆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隊在檢查中發現,遼寧天龍藥業有限公司口服固體劑項目2010年辦理環評審批手續,2016年建設完畢,建成投產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2021年未開展污染物自行監測;未辦理環保驗收手續。
二、查處情況
遼寧天龍藥業有限公司口服固體劑項目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投入生產,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該項目未開展自行監測工作,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項目未完成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手續,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針對上述違法行為,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責令遼寧天龍藥業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罰款人民幣60萬元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第二款,罰款人民幣2萬元整,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罰款人民幣20萬元整,合計罰款人民幣82萬元整。
三、案件啟示
1、本案的關鍵在于如何準確固定違法證據。本案中,執法人員克服困難,多次深入企業,認真詳細查看企業環評文件,核對主要生產設備、環保設施及生產工藝等環節,全面進行現場勘察工作,最終認定該企業口服固體劑項目2010年辦理環評審批手續,建成投產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2021年未開展污染物自行監測;至今未辦理環保驗收手續。違法事實認定清楚。
2、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對遼寧天龍藥業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82萬元整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整改,督促落實,及時消除了環境隱患,對違法企業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和教育意義。
李某分管項目未完成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投入生產案
一、案情簡介
2021年9月18日,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興隆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大隊對遼寧天龍藥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調查。調查發現:遼寧天龍藥業有限公司口服固體劑項目正在生產。該項目2010年辦理環評審批手續,2016年建設完畢,李某職務為遼寧天龍藥業有限公司分管環保工作副經理,該單位固體口服制劑項目未完成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
二、查處情況
李某職務為遼寧天龍藥業有限公司分管環保工作副經理,負責固體口服制劑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該項目未完成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盤錦市生態環境局責令遼寧天龍藥業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李某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五萬元整。
三、案件啟示
1、通過現場核實和查閱該項目環保審批驗收備案件,發現該單位固體口服制劑項目未完成環保設施竣工驗收,擅自投入生產使用。李某是該公司環保工作副經理,負責固體口服制劑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責任,這種個人責任不能因其屬于職務行為而免除,也不能因公司已被處罰而免除。因此,對李某相關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責任。本案中,執法人員克服困難,多次深入企業,認真詳細查看企業環評文件,核對主要生產設備、環保設施及生產工藝等環節,全面進行現場勘察工作,最終查出“未驗先投”違法行為。證據取證充分,違法事實認定清楚。
2、盤錦市生態環境局對李某的環境違法行為給予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并責令整改,督促落實,消除污染及環境安全隱患,對違法企業分管領導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和教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