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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社會保障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工傷保險政策解讀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7-09-14 | |
主 題 詞: |
工傷保險政策解讀
一、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了工傷,怎么辦?怎么維權?
答:職工發生了工傷,在到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及時救治的情況下,應該由所在單位或個人及其親屬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是否為工傷需由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認定。認定為工傷的方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因受傷后影響勞動能力,需由單位到勞動能力鑒定服務中心申請鑒定評殘,定級的工傷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什么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 )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條例》還規定了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符合以上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臨時用工或者是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受傷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答:根據《工傷認定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令第8號)規定,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具備勞動、聘用合同文本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就是說,只要具備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四、單位沒有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發生了工傷,怎么辦?
答: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向統籌地區工傷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五、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
答: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六、單位未按規定時間申請工傷認定,職工的工傷待遇由誰負擔?
答: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限提交職工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的工傷保險待遇等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七、申請工傷認定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工傷事故發生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證詞。
(五)屬于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
根據《盤錦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盤錦市人民政府令第23號)規定,視情形,分別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八、職工若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怎么取證?
答: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舉證時限自接到行政部門舉證通知之日起10個 工作日之內。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予舉證或未提出相反證據的,視其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及證據材料無異議。
九、職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該職工發生了工傷,由誰負責?
答: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為與其存在勞動關系的職工同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該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受到傷害時其工作所在的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