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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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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govsczj-2021-041414 主題分類: 政府部門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錦市金融發展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說明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21-01-30
主 題 詞:

盤錦市金融發展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說明

發布時間:2021-01-30 信息來源:市財政局 瀏覽次數:97

盤錦市金融發展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

 

目    錄

 

第一部分  盤錦市盤錦市金融發展局概況

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

三、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盤錦市金融發展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一、2021年度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

二、2021年度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

三、2021年度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

四、2021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五、2021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

六、2021年度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

七、2021年度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

八、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九、2021年度綜合預算項目支出表

十、2021年度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表(2021年度部門預算項目(政策)績效目標情況表)

第三部分  盤錦市金融發展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支預算的總體情況說明

二、“三公”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三、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四、政府采購安排情況說明

五、國有資產占用情況說明

六、項目預算績效目標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盤錦市金融發展局概況

 

一、 主要職責

(一)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和省金融政策及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全市金融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擬訂改善全市金融發展環境、促進全市金融業發展的規范性文件及 有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二)推動建立完善的金融服務體系,優化金融環境,吸引聚集金融資源,貫徹落實國家、省金融發展戰略和金融改革創新政策,推進我市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引進,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我市的資金投入,擴大企業融資,支持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建設。

(三)承擔與國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門、各類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信息交流和服務工作,配合國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門,推動全市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規范健康發展。

(四)擬訂全市地方金融機構發展規劃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措施并組織實施,推動金融創新,協調指導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快發展及深化改革工作。負責權限內地方金融機構準入和監管,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擬訂全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五)擬訂全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的相關政策、規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擬訂推進企業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對金融權益類交易場所的監管。推動創業投資、私募股權投資、產業發展類基金及股權交易工作。

(六)擬訂我市互聯網金融行業規范發展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統籌組織互聯網金融風險防治工作,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

(七)擬訂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行業發展政策和監管措施并組織實施。

(八)負責整頓和規范地方金融秩序工作,配合協助國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門防范、化解、處置各類區域性金融風險;組織實施地方金融行業風險防范和化解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職能轉變。加強對省政府授權的地方金融行業的

監管,強化對轄內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管,規范經營范圍,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二、機構設置

根據本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如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黨群工作。負責機關會務、機要、文電、保密、檔案、信訪、財務、后勤、政務宣傳、輿情應對、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等工作,負責機關綜合聯絡和對外接待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離退休干部等工作,組織指導地方金融系統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本部門優化營商環境等職責。

(二)金融服務科。研究分析宏觀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運行情況,擬訂全市金融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促進金融業創新發展、加強金融環境建設、地方金融穩定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全市金融業發展指標任務。會同人民銀行共同落實金融穩定協調機制,負責全市金融業數據統計、綜合指標監測和運行分析,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和建議。負責調查研究、文字綜合等工作。承擔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全市促進銀行業、保險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并協調組織實施;承擔地方銀行業、保險業改革創新發展及相關指標任務,協調推進全市銀行業、保險業機構體系建設,引導銀行、保險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指導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深化改革與發展,配合國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門防范化解銀行業、保險業風險,支持金融機構做好風險處置工作。配合國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門加強普惠金融發展政策研究并組織實施,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負責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的監管。 承擔全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準入初審,日常監管和行業發展工作,擬訂相關監管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依據省政府授權,對其他地方金融機構進行準入初審及日常監督管理。

(三)金融穩定科。擬訂全市資本市場發展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組織和推進盤錦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承擔資本市場建設相關指標任務,擬訂推進企業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協調配合證監部門推進盤錦企業境內外上市,“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證券期貨機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規范與發展,協調推進企業公司債券發行和證券期貨等機構的設立和引進。擬訂全市各類交易場所監管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對金融權益類交易場所準入初審及監管,配合市直有關部門加強對其所屬領域交易場所的監管,擬訂全市互聯網金融行業監管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配合國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門加強對互聯網金融其他業態的監管;擬訂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的監管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監管。承擔全市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準入初審,日常監管和行業發展工作,擬訂相關監管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 配合國家和省金融管理部門和駐盤金融機構防范、化解、處置域內金融風險。

三、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盤錦市金融發展局為一級預算單位,無下屬二級預算單位。

 

 

第二部分  盤錦市金融發展局

2021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該部分內容詳見附件)

 

 

第三部分  盤錦市金融發展局

2021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支預算的總體情況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2021年盤錦市金融發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預算189.59萬元,包括:

1.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89.59萬元;

2.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0萬元;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0萬元;

4.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0萬元;

5.事業收入0萬元;

6.事業單位經營收入0萬元;

7.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

8.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萬元;

9.其他收入0萬元;

10.上年結轉0萬元。

(二)支出預算189.59萬元,包括:

1.基本支出159.59萬元;

2.項目支出30萬元。

支出預算中,政府采購支出0萬元,債務支出0萬元,政府購買服務支出0萬元。

2021年預算同上年比較,收入減少13.35萬元下降6.58%;支出減少13.35萬元減少6.58%。增減變化的主要原因是項目預算壓減。

二、“三公”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2021年度“三公”經費預算支出安排5萬元,與上年持平。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與上年持平。

2.公務接待費0萬元,與上年持平。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5萬元,與上年持平。(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與2020年度持平,無增減變動,主要是2020年和2021年無公車采購事宜和預算;公務用車運行費5萬元,與2020年度持平,無增減變動)。

三、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2021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安排26.61萬元,比上年預算增加1.93萬元上漲7.82%,主要原因是人員比上年多一人,相應經費增加。主要包括:辦公費3萬元、郵電費2.38萬元、差旅費3.56萬元、工會經費1.84萬元、福利費0.16元、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5萬元、其他交通費用10.67萬元。

四、政府采購安排情況說明

2021年安排政府采購預算0萬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0萬元。

五、國有資產占用情況說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盤錦市金融發展局資產總額2,359,399.67元,其中,流動資產2,041,863.26元,固定資產317,536.41元。固定資產中共有車輛1輛(一般公務用車1輛),價值184,800元。

六、項目預算績效目標情況說明

根據預算績效管理要求,盤錦市金融發展局2021年應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共6個,實際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共6個,涉及資金189.59萬元,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覆蓋率(實際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應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為100%。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市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3.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4.機關運行經費:是指各部門的公用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護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辦公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5.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經費:指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府辦公廳室及相關機構事務(款)行政運行(項):反應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務(類)政府辦公廳室及相關機構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反應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11.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項):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12.衛生健康類(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反映財政部門安排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3.衛生健康類(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其他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支出(項):反映其他用于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方面的支出。

14.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積金(項):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