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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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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govsczj-2021-041466 主題分類: 政府部門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說明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21-01-30
主 題 詞: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說明

發布時間:2021-01-30 信息來源:市財政局 瀏覽次數:118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

 

目    錄

 

第一部分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

三、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一、2021年度部門收支總體情況表

二、2021年度部門收入總體情況表

三、2021年度部門支出總體情況表

四、2021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表

五、2021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表

六、2021年度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表

七、2021年度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情況表

八、2021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情況表

九、2021年度綜合預算項目支出表

十、2021年度部門(單位)整體績效目標表(2021年度部門預算項目(政策)績效目標情況表)

第三部分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支預算的總體情況說明

二、“三公”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三、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四、政府采購安排情況說明

五、國有資產占用情況說明

六、項目預算績效目標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部門概況

一、 主要職責

第一條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盤錦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 (廳秘發(2018] 22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市政府

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第三條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遼寧省委關于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相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制度規定等,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隊風隊紀的監督、檢查、考核、問責。

(三)負責市轄區住建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城鄉住房建設、公積金管理等全部行政處罰權。

(四)負責市轄區自然資源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城鄉規劃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處罰權。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放線管理、驗線實施。

(五)負責行使市轄區市場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六)負責行使市轄區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七)負責行使市轄區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筑物拆除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負責行使市轄區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九)負責行使市轄區民政殯葬管理方面戶外搭靈棚、設靈堂,播放或者吹奏哀樂、拋撒紙錢、銷售冥品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負責對各城區、開發區在環境保護領域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負責督促、檢查城區內“門前四包”責任制的簽訂與落實工作。

(十二)負責對盤山縣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工作,承擔跨區域、重大復雜疑難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和全市性城市管理專項活動及重大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

(十三)負責全市數字化城管運行管理工作,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信訪投訴及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城區內停車場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依法履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定的管理職責。

2,與市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行政檢查權、行政強制權,參與建設工程項目的放線管理、驗線實施。違法建設認定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局組織實施,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市自然資源局認定結果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3,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行使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行為進行日常監管、檢查,如發現違法行為,需要行政處罰的,移交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行政處罰。

4,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城市道路路緣石以上違停車輛的監管和處罰,負責對全市城區內停車場進行管理;市公安局負責路緣石以下違停車輛的監管和處罰,負責對道路停車泊位、停車標線的劃定和日常管理、補修、設施建設等工作。兩部門加強聯合執法,違停處罰信息錄入交警處罰數據平臺。

5,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戶外廣告設置內容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未經規劃審批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進行行政處罰或拆除。

二、機構設置

根據本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如下: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機關黨委辦公室(綜合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財務、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密、應急、政務公開、人事編制、文字綜合等工作;負責黨群、精神文明和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辦公室與綜合辦公室合署辦公。

行政編制5名,主任職數1名、副主任職數1名。

(二)政策法規科。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立法及規范性文件的調研、起草、審核、提報、解釋工作;負責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執法業務指導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教育培訓工作;負責組織行政執法案件聽證工作;負責執法案件文書、檔案管理和案卷評查工作;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法制審核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執法檢查、信訪維穩和社會綜合治理工作。

行政編制3名,科長職數1名。

(三)業務管理科。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協調、指導與考評;負責督促檢查全市“門前四包”責任制的簽訂和落實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專項活動和重大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指揮協調及相關應急事件的處理;負責營商環境建設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與本部門職能相關的爭創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和績效考核管理工作。

行政編制3名,科長職數1名。

(四)執法督查科。負責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的各項工作,并對落實情況分析協調提出督辦意見;負責各級領導的重要批示及相關工作督查。對執法隊員執法執紀、隊風隊紀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編制3名,科長職數1名。

第五條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4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第六條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下設四個派出機構:

1、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雙臺子分局(正科級),承擔雙臺子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職責,完成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交辦的其他任務。行政編制5名、工勤人員編制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2、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興隆臺分局(正科級),承擔興隆臺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職責,完成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交辦的其他任務。行政編制4名;設局長1名。

3、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大洼分局(正科級),承擔大洼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職責,完成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交辦的其他任務。行政編制1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4、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遼東灣分局(正科級),與業務管理科合署辦公,承擔遼東灣新區、盤錦港區(不含街道)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管理職責,完成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交辦的其他任務。設局長1名,由業務管理科科長兼任。

第七條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

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中共盤錦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盤錦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本規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實施。

所屬二級單位設置如下:

1.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三、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納入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編制范圍的二級預算單位包括:

1.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第二部分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公開表

(該部分內容詳見附件)

 

第三部分

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2021年度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收支預算的總體情況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2021年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預算3290.29萬元,包括:

1.一般公共預算收入3290.29萬元;

2.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0萬元;

3.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0萬元;

4.財政專戶管理資金收入0萬元;

5.事業收入0萬元;

6.事業單位經營收入0萬元;

7.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

8.附屬單位上繳收入0萬元;

9.其他收入0萬元;

10.上年結轉0萬元。

(二)支出預算3290.29萬元,包括:

1.基本支出3099.79萬元;

2.項目支出190.5萬元。

支出預算中,政府采購支出35.08萬元,債務支出0萬元,政府購買服務支出51萬元。

2021年預算同上年比較,收入增加2.42萬元,增加變化的主要原因是機構改革人員增加。

二、“三公”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2021年度“三公”經費預算支出安排239萬元,比上年持平。其中:

1.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與上年持平。

2.公務接待費0萬元,與上年持平。

3.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239萬元,上年持平(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與2020年度持平,無增減變動,主要是2020年和2021年無公車采購事宜和預算;公務用車運行費239萬元,與2020年度持平,無增減變動)。

三、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安排使用情況說明

2021年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安排140.78萬元,比上預算減少298.1萬元下降67%,主要原因是嚴格執行厲行節約八項規定壓縮一般性支出,牢固樹立“過緊日子”的思想。主要包括:辦公費48.91萬元、印刷費9萬元、手續費0.15萬元、郵電費10.77萬元、差旅費15萬元、工會經費33.25萬元、會議費0萬元、培訓費20萬元、福利費3.7元。

四、政府采購安排情況說明

2021年安排政府采購預算35.08萬元,政府購買服務預算51萬元。分項目如下:

1.市容綜合整治35.08萬元。

2.數字化城管指揮中心應用系統維護費、硬件維護費

3、城管通手持設備數據通信費用

五、國有資產占用情況說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部門資產總額1676.09萬元,其中,流動資產545.05萬元,固定資產1131.04萬元。固定資產中共有車輛77輛(一般公務用車18輛,其他用車59輛),價值1334.43元。

六、項目預算績效目標情況說明

根據預算績效管理要求,盤錦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2021年應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共12個,實際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共12個,涉及資金3290.29萬元,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覆蓋率(實際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應編制績效目標的項目)為100%。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市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3.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4.機關運行經費:是指各部門的公用經費,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護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辦公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5.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經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參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納入基金預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財政資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經費:指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9.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10.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事業單位離退休(項):反映實行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11.衛生健康類(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行政單位醫療(項):反映財政部門安排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行政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紅軍老戰士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2.衛生健康類(類)行政事業單位醫療(款)事業單位醫療(項):反映財政部門安排的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按國家規定享受離休人員待遇人員的醫療經費。

13.住房保障(類)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積金(項):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