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
> 社會救助
> 最低生活保障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最低生活保障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錦市低保對象認定標準、申報程序、救助標準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9-01-24 | |
主 題 詞: |
盤錦市低保對象認定標準、申報程序、救助標準
一、低保對象認定標準:
申請低保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基本條件:
(1)、持有當地常住戶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
(3)、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
二、低保申報程序
家庭戶主書面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審查申請材料、上報縣(區、經濟區)民政部門委托核對機構核對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同時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家庭經濟狀況;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公示、初審結果上報縣(區、經濟區)民政部門;縣(區、經濟區)民政部門審查上報材料和信息核對報告、入戶抽查、批準再公示、發證、下月起發放低保金。
三、救助標準
低于低保標準每人650元/月,實行差額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