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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廢止和修訂部分文件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5-25 瀏覽次數:1418

盤政辦發〔2021〕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優化公平競爭的制度環境和營商環境,推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經市政府同意,現對部分文件予以廢止和修訂,具體如下: 


  一、廢止文件(3件) 


  1.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的實施意見(盤政辦發〔2017〕23號) 


  2.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推行個體零散稅源社會化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盤政辦發〔2017〕91號) 


  3.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加快發展實施意見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盤政辦發〔2017〕123號) 


  二、修訂文件(2件) 


  (一)修訂《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稅收共治實施辦法的通知》(盤政辦〔2017〕65號),修訂內容如下: 


  1.將第八條“國稅、地稅部門要按照既定征管范圍,做好工作銜接”刪除,修改為:“稅務部門要強化稅收管理,依法組織稅收收入,確保征管職責到位”。 


  2.將第九條、第十條兩條內容整體刪除;以下條款依次遞進。 


  3.將第十四條第二款“國稅、地稅部門”修改為:“稅務部門”。 


  4.第十五條(二)項“物價部門”提供,修改為:“發改部門”提供; 


  第十五條(四)項“科技部門”提供,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供; 


  第十五條(六)項,刪除“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殘疾人證發放信息。”; 


  第十五條(九)項,“推廣以地控稅、以稅節地試點,在信息共享前提下提供地籍管理、不動產登記、正射影像等信息。(國土資源部門)”,修改為:“與稅務部門加強工作協同、深化部門信息共享,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地籍管理、不動產登記、正射影像、農轉非等信息。(自然資源部門)”;


  第十五條(十)項,“每年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因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名單。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共同籌備環保稅開征工作,共同構建信息共享平臺和應用維護。(環保部門)”,修改為:“與稅務部門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傳遞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生態環境部門)”; 


  第十五條(十一)項,“每月結束后20日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備案信息、施工許可信息以及建筑工程發票管理信息方面,與同級稅務部門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在開展建筑市場檢查和稅收檢查時,以各自交換的工程項目信息為依據進行比對,對弄虛作假出具稅票、不履行合同備案程序規避監管等違法失信行為,實行失信聯合懲戒。(住建部門)”,修改為:“按照稅務部門的需要,依托盤錦政務服務網,建立與稅務部門信息交換的機制,向稅務部門提供相關政務信息,配合稅務部門對弄虛作假出具稅票等違法行為實行懲戒。(住建部門)”; 


  第十五條(十三)項,“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水利建設項目信息。(水利部門)”,修改為:“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水利建設項目信息及地熱溫泉開采信息。(水利部門)”; 


  第十五條(十六)項“衛計部門”提供,修改為:“衛生健康部門”提供; 


  第十五條(二十一)項“體育部門”提供,修改為:“文廣部門”提供; 


  第十五條(二十四)項“港口與口岸部門”提供,修改為:“交通運輸部門”提供; 


  增加(二十五)項“每半年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草場使用和漁業養殖權證發放信息。(農業農村部門)”。 


  5.第十七條(一)項,“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時,對未能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減免稅證明或被查封不動產解封決定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修改為:“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時,嚴格執行‘先稅后證’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七條(二)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新車注冊登記業務時,機動車所有人未能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憑證、車船稅納稅或免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相關業務;在辦理通過購買方式獲得二手車的轉移登記業務時,機動車所有人未能提供二手車交易發票的,不予辦理相關業務”,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核對完稅或免稅信息,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第十七條(三)項,“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但未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阻止其出境”,修改為:“公安部門依法協助稅務部門執行阻止出境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五)項,“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稅務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立賬戶情況和存款賬戶依法查詢、凍結、扣繳稅款或對涉嫌稅收違法案件人員的儲蓄存款依法查詢時,要依法予以協助”,修改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依法協助稅務部門辦理查詢或其他涉稅事項”; 


  第十七條(九)項,“保險監管部門要做好機動車車船稅代扣代繳工作,監督并規范保險代理機構的代扣代繳行為”,修改為:“保險機構要嚴格按照車船稅的有關政策和相關征管規定,認真履行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法定義務,確保稅款及時、足額解繳國庫;保險監管部門要與當地稅務部門和各保險機構積極溝通,協助稅務部門做好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監督管理工作”。 


  6.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部門和單位未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由本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對責任人員予以處分”,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未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由本級政府責令限期履行”。 


  (二)修訂《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方案的通知》(盤政辦發〔2018〕17號),修訂內容如下: 


  原文中涉及“市地稅局”修改為:“市稅務局”;“市環保局”修改為:“市生態環境局”;“市國土資源局”修改為:“市自然資源局”;“環保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部門”;“市住建委” 修改為:“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委” 修改為:“市農業農村局” ;“地稅部門” 修改為:“稅務部門”。 


附件:1.盤錦市稅收共治實施辦法(2021年1月7日修訂)
   2.盤錦市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方案(2021年1月7日修訂)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盤錦市稅收共治實施辦法 (2021年1月7日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市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遼寧省稅收征管保障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構建“黨政領導、稅務主責、部門合作、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稅收共治格局,不斷推進稅收征管體制和征管能力現代化,進一步增強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確保稅收職能作用有效發揮,促進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的稅收共治工作。 


  第四條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加強對稅收共治工作的領導,以營造良好稅收工作環境為重點,統籌稅務部門與涉稅各方力量,構建稅收共治格局,形成全社會協稅護稅、綜合治稅的強大合力。 


  第五條稅務部門依照法定職責負責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稅收共治工作。 


  第六條稅收協同共治工作要納入各級政府績效考核。各縣區、經濟區稅收共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向同級政府績效考核辦公室提供本級稅收共治情況。 


  第二章稅收管理 


  第七條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要與本行政區域稅源相適應。
  稅務部門要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提供依據。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要征求同級稅務部門意見。 


  第八條稅務部門要強化稅收管理,依法組織稅收收入,確保征管職責到位。 


  第九條稅務部門要創新稅源管理方式,對納稅人實施稅收風險管理、分類分級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管理,提高稅收管理效能。 


  第十條稅務部門要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開展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建立稅收失信行為納稅人名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稅收協助 


  第十一條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盤政辦發〔2016〕121號)要求,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強對稅收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構建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促進市場主體依法誠信納稅。 


  第十二條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立足本區域實際,協助稅務部門做好個體零散稅源管理工作, 設立協同共治工作機構或納稅服務點。
  對于適宜委托代征的稅收,稅務部門可以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委托第三方代征有關稅收。稅務部門要依法對受委托代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三條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涉稅信息交換制度,依托政府信息網絡,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平臺,組織相關部門實現涉稅信息交換和共享。相關部門要履行行政協助職責,及時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涉稅信息。 


  (一)每年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境內企業到境外投資備案信息。(發改部門) 


  (二)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公益性收費、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調整情況。(發改部門) 


  (三)每半年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各類新成立辦學機構的審批信息和中外合作辦學信息。(教育部門) 


  (四)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專利技術轉讓信息。發現虛報研究開發費用、偽造技術合同、騙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等違反稅收征收管理有關規定行為的,及時向稅務部門通報,并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五)與稅務部門建立全市車輛登記管理信息共享機制,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機動車輛注冊登記信息。(公安部門) 


  (六)每半年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的登記、變更、注銷信息。按規定實時提供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民政部門) 


  (七)財政部門在作出涉及企業、個人各類財政補貼安排的同時,向同級稅務部門提供相關信息。(財政部門) 


  (八)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就業創業證發放信息和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請信息。與財政、稅務部門協作,建立勞動者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協同稅務部門制定征繳管理服務合作意見和規范,加強數據共享。(人社部門) 


  (九)與稅務部門加強工作協同、深化部門信息共享,定期向稅務部門提供地籍管理、不動產登記、正射影像、農轉非等信息。(自然資源部門)

 
  (十)與稅務部門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傳遞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相關信息。(生態環境部門) 


  (十一)按照稅務部門的需要,依托盤錦政務服務網,建立與稅務部門信息交換機制,向稅務部門提供相關政務信息,配合稅務部門對弄虛作假出具稅票等違法行為實行懲戒。(住建部門) 


  (十二)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車輛和交通建設項目施工圖審批等信息,具體包括工程名稱與地址、建設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投資額等。(交通部門) 


  (十三)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水利建設項目信息及地熱溫泉開采信息。(水利部門) 


  (十四)每年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企業技術(包括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進出口合同登記備案信息以及全市企業境外投資、境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信息和境外企業到境內投資的備案信息。(商務部門) 


  (十五)大型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活動前,境外演出團體和外籍人員來我市演出或進行文化活動前,及時向稅務部門提供相關信息。(文廣部門) 


  (十六)每半年度結束后20日內,按照執業注冊管理權限提供新增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以及營利性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核定信息。(衛生健康部門)

 
  (十七)關注被審計對象依法履行稅收義務情況,將審計發現的有關問題及時移交稅務部門,跟蹤處理結果。(審計部門) 


  (十八)及時向稅務部門提供國有資產控股或參股企業的兼并、劃轉、轉讓、改組改制信息,以及國有性質企業工資薪金的限定數額等信息。(國資部門) 


  (十九)每月結束后25日內,提供前一個月規模以上工業分行業總產值、固定資產投資、工業企業利潤綜合統計資料等信息。(統計部門) 


  (二十)根據需要提供與納稅人相關的用電信息。(國網盤錦供電公司) 


  (二十一)重要體育活動前及時提供活動相關信息。(文廣部門) 


  (二十二)每月結束后20日內,提供進出口總值及分貿易方式總值數據信息。定期提供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和查處影響出口退稅管理的案件處理情況。(盤錦海關) 


  (二十三)每月結束后25日內, 提供居民可支配收入信息。(國家統計局盤錦調查隊) 


  (二十四)每季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船舶營運證發放信息。(交通運輸部門) 

 
  (二十五)每半年度結束后20日內,提供草場使用和漁業養殖權證發放信息。(農業農村部門) 


  第十四條稅務部門及相關部門要依法使用、保管獲取的納稅人涉稅信息,對涉稅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要予以保密,不得將涉稅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十五條各相關部門要依法履行涉稅行政協助義務,在相關涉稅環節采取先稅后證、先稅后審(驗)等有效措施,支持配合稅務部門做好稅收管理工作。相關部門要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時,嚴格執行“先稅后證”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注冊登記時,核對完稅或免稅信息,依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三)公安部門依法協助稅務部門執行阻止出境有關規定;
  (四)民政、人社、科技等部門及相關社會組織要依照法定職責協同財政、稅務部門對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依法協助稅務部門辦理查詢或其他涉稅事項;
  (六)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時,要將審計發現的涉稅問題告知同級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要反饋有關查處情況;
  (七)價格主管部門要協助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對價格不明、價格有爭議和其他需要進行價格鑒定的涉稅財務(包括動產、不動產及無形資產和有償服務)計稅價格無償進行測算,并出具價格認定結論;
  (八)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 要協助稅務部門依法征繳稅款;
  (九)保險機構要嚴格按照車船稅的有關政策和相關征管規定,認真履行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法定義務,確保稅款及時、足額解繳國庫;保險監管部門要與當地稅務部門和各保險機構積極溝通,協助稅務部門做好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銀監部門要加強稅銀聯動,服務小微企業發展;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稅收協助事項。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收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告知稅務部門,稅務部門要依法查處。
第四章稅收服務 


  第十七條稅務部門要建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公正執法,文明服務。提供服務不得收取費用或者變相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負擔。 


  第十八條稅務部門要創新服務方式,改善辦稅服務設施,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簡化申報征收程序,降低納稅人成本。在依法明確征納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為偏遠地區或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供便利。 


  第十九條稅務部門要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做好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輔導工作。 


  第二十條稅務部門要依法公開稅收政策、辦稅程序以及服務規范,建立和完善納稅人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化解稅收爭議。依法保障納稅人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一條稅務部門要加強發票管理,開展發票知識宣傳和培訓,通過互聯網、“12366”納稅服務熱線等途徑,提供發票真偽查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稅務部門要支持、指導稅務代理行業發展,鼓勵、扶持稅務代理機構開展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業務。不得強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接受稅務代理服務或指定稅務代理機構。

 


  第五章工作監督 


  第二十三條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要將稅收共治工作納入考核范圍,對負有協同共治責任和義務的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二十四條稅務部門要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落實監督檢查決定。 


  第二十五條稅務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納稅人、新聞媒體、社會組織對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評議和監督,及時反饋改進結果,鼓勵支持公眾參與稅收治理工作。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稅務部門受理檢舉后要及時調查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經稅務部門查證屬實的,要按照規定對檢舉人予以獎勵。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未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由本級政府責令限期履行。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稅務部門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未按照規定使用涉稅信息或未履行保密義務的,由本級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稅務部門及稅務人員為納稅人提供服務收取費用或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盤錦市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方案 (2021年1月7日修訂) 


  為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貫徹落實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強化統籌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省財政廳、省地稅局、省環保廳《轉發財政部、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關于全面做好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準備工作的通知》(遼財預〔2017〕48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建立我市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工作機制,明確部門責任,落實分工任務,有效發揮稅收杠桿調節作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確保環境保護稅法在我市順利實施。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成立盤錦市推進環境保護稅征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環境保護稅征收工作,統籌把握工作進度,協調解決環境保護稅改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組長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副市長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稅務局、市生態環境局以及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稅務局。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工如下: 


  市稅務局:負責環境保護稅法實施工作的統籌協調和跟蹤推進;負責做好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確保申報流程順暢;進行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地方財政收入影響的測算分析,開展環境保護稅稅源調查,在生態環境部門移交數據基礎上摸清應稅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掌握稅源底數;根據生態環境部門移交的檔案資料,對納稅人信息進行比對、核實,初步建立征管檔案;及時做好金稅三期征管系統和信息共享平臺測試工作;開展納稅人輔導培訓,確保納稅人掌握稅收政策和納稅申報要求;向社會宣傳征收環境保護稅的重大意義和相關政策,制定輿情應對處置預案;對生態環境部門征收排污費之外的新增環境保護稅納稅人,主動與生態環境部門對接,納入監測管理;向市財政和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必要的信息反饋。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全市污染源排污費征收情況調研工作;明確環境保護稅入庫級次,對環境保護稅征收工作所需資金提供財力保障等。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應稅污染物進行監測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監控體系并及時向稅務部門交送檔案資料,定期向稅務部門傳遞監測數據;予以稅務部門必要的技術支持,及時向稅務部門反饋新增環境保護稅納稅人信息;擴大環保監測范圍,提高監測手段和技術;配合稅務部門開展環境保護稅的稅務檢查;向市財政和稅務部門進行必要的信息反饋。 


  市公安局:負責為環保監測、納稅人識別認定、環境保護稅執法檢查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幫助和警力支持。 


  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負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加強對本區域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根據本方案制定各縣區、經濟區工作方案,指導推進環境保護稅相關工作。 


  三、方法步驟 


  (一)建立工作機制。建立盤錦市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聯席會議制度(詳見附件),明確職責分工和時間安排,建立財政、生態環境、稅務和其他相關單位分工協作機制,加強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二)建立信息共享傳遞機制。市生態環境局每月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將全市在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中獲取的下列信息匯總,于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移交市稅務局。具體如下:
  1.排污單位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污染物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種類等基本信息;
  2.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數據(包括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濃度值等數據);
  3.排污單位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
  4.對稅務機關提請復核的納稅人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復核意見;
  5.與稅務機關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市稅務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定期向市生態環境局交送環境保護稅涉稅信息。具體如下: 


  1.納稅人基本信息;
  2.納稅申報信息;
  3.稅款入庫、減免稅額、欠繳稅款以及風險疑點等信息;
  4.納稅人涉稅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
  5.納稅人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信息;
  6.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定交送的其他信息。 


  (三)開展調研分析。稅務部門要會同生態環境部門梳理我市排污費政策和征繳現狀,開展環境保護稅重點稅源企業調研分析,查找環境保護稅征管工作中的難點、漏點和堵點,探索適合我市環境保護稅征收管理高質效的路徑,形成分析報告。 


  (四)做好征收準備。稅務部門負責對金稅三期征管系統進行調試,確保申報流程順暢。為減輕納稅人首個申報期辦稅負擔,稅務部門要在做好納稅輔導的基礎上,準確采集所有已識別認定環境保護稅納稅人的基礎信息,并補充完善、核實確認,錄入金稅三期征管系統,提前做好首個征期的數據準備。
  (五)明確入庫級次。納稅人環境保護稅入庫級次與該納稅人主體稅種入庫級次保持一致。 


  (六)完善輿情應急預案。要加強輿情監測工作,特別是對因稅額標準提高而使稅費有較大幅度增加的重點納稅人,要深入開展調研排查,逐戶做好說明解釋,防范輿情風險,發現敏感輿情,要及時采取妥當措施予以處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周密準備。征收環境保護稅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動我市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具有重要現實意義。相關部門要把征收環境保護稅工作作為財稅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舉措,務必抓緊、抓實、抓好。 


  (二)加強學習,吃透精神。環境保護稅是一個全新稅種,具有獨特的技術規范和征管特點。各相關部門要主動作為,采取多種形式對稅法進行逐條學習和研究,學好學透稅法的主要內容。 


  (三)健全機制,落實責任。各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合力推進環境保護稅征收工作,加強“費改稅”的宣傳、政策解讀、培訓等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形成改革共識和良好氛圍。 


  (四)加強溝通,關注輿情。建立稅務部門與生態環境部門的征管協作機制,充分與企業溝通,傾聽企業意見,形成有利于推進環境保護稅征收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五)統籌協調,形成合力。市推進環境保護稅征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各項工作,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責,認真落實各項工作任務。 


    附件:盤錦市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聯席會議制度    


  附件  

  盤錦市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聯席會議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等法律、法規,健全工作機制,強化統籌協調,確保環境保護稅改革在我市順利實施,建立本聯席會議制度。 


  一、聯席會議組織形式 


  聯席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兩種形式。 


  二、聯席會議主要職責 


  在市政府領導下,有序推進我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相關工作,明確各部門職責,細化我市配套政策措施,提出符合我市實際的政策標準,確保我市環境保護稅改革順利實施。 


  (一)研究我市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的政策和工作部署,提出有關工作政策建議。 


  (二)討論確定我市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和各階段工作重點,協調解決政策落實的重大問題。 


  (三)根據我市排污費政策和征管現狀,分析“費改稅”對我市環境保護、企業稅負、財政收入等方面的影響。 


  (四)研究我市納稅人資料交接方案,搭建盤錦市涉稅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五)研究我市環境保護稅征管應急措施和納稅申報風險管理預案。 


  (六)研究需提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的其他重大問題。 


  三、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工作機構及職責 


  聯席會議由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稅務局、市司法局、市委市政府信訪局、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可根據工作需要,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總召集人,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工作副市長擔任副總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稅務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召集人,其他成員單位分管負責人及各縣(區)常務副縣(區)長、經濟區管委會分管副主任為聯席會議成員。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稅務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稅務局主要負責人兼任。 


  (一)聯席會議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根據召集人指示以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議,確定聯席會議議題,明確參會成員,組織、協調和召集成員單位參加聯席會議,做好會議籌備工作;根據聯席會議議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報市政府同意后,以聯席會議名義印發至各成員單位;督導各成員單位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負責匯總有關工作情況并通報成員單位;承辦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聯席會議設聯絡員。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指定1名業務科室負責人擔任。聯絡員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的,由所在單位及時調整,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四、聯席會議工作規則和要求 


  (一)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末召開一次,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全體會議或專題會議。 


  (二)聯席會議由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需研究解決的問題和事項,會議議題報總召集人審定,確定會議時間及形式,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成員召集。 


  (三)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研究涉及貫徹落實環境保護稅法的有關問題,按要求參加聯席會議,認真落實聯席會議布置的工作任務。 


  (四)聯席會議召開后要形成會議紀要。 


  (五)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要確定落實事項牽頭單位和配合單位。牽頭單位要制定落實事項的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及時報告相關落實情況。配合單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配合牽頭單位做好具體工作。 


  (六)各成員單位間要建立高效的協商機制,形成強有力的工作合力,充分發揮聯席會議作用,扎實推進我市環境保護稅改革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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