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規范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管理,提高行政許可審批質量和效率,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植物保護條例》)規定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二、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必須持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以下簡稱《采集證》,見附表1)。《采集證》由我局統一印制。
三、申請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申請表》(見附表2),并提交采集目的、采集地權屬情況及以下相關說明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業區野生植物資源狀況、培育基地項目立項文件或者背景情況說明、培育基地規模和技術力量說明及采集作業辦法。
(二)用于科學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項目立項文件或者相關背景資料及采集作業辦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設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項文件及工程實施相關背景資料;需要移植的還應當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說明材料,并應當優先考慮移植。
(四)因自然災害造成安全隱患需要采集的, 提交情況說明及采集作業辦法。
四、采集后的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不能用于商業性貿易。
五、《采集證》的申請、審批、核發按以下規定辦理:
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報我局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機關審批核發《采集證》。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報省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機關審批核發《采集證》。
六、采集城市園林或者風景名勝區內的國家一級或者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須先征得城市園林或者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同意,然后依照本通知第五條的規定申請《采集證》。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采集證:
(一)不符合批準條件的。
(二)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根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現狀不宜采集的。
八、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樹木的,除申請辦理《采集證》外,還必須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實行采伐限額管理。
九、各級審批機關要嚴格按《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嚴格審批,做好監督管理工作。采集地縣級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依法對采集活動進行事中事后監督和查驗,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報告批準機關。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國家林業局關于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有關問題的通知》(林護發[2013]224號)同時廢止。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
2.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申請表
2019年3月13日
附表1: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采集證
植采證( )
申請單位、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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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發 依 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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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集 目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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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集 地 點 |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區(市) 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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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村 林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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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種中文名 |
學 名 |
保護級別 |
采集部位 |
采集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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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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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發欄:
簽發人:-------------
年 月 日 (加蓋發證機關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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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紀錄:
查驗人:-----------
年 月 日 (查驗機關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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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本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聯,由發證機關存留;第二聯采集憑證;第三聯備案聯,由采集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查驗后,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2、 核發依據填寫批準機關及批準文件。
3、 采集地點需注明至村或林班。
4、 采集數量填寫株數、枝數或重量(kg)。
5、查驗紀錄填寫是否符合采集作業要求及采集數量。
本證禁止涂改、買賣、轉讓或重復使用,過期無效。
附表2:
申請單位、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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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郵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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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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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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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集 目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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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 集 地 點 |
省(自治區、直轄市) 地區(市) 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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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村 林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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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種中文名 |
學 名 |
保護級別 |
采集部位 |
采集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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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時間: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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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個人簽字(簽章):
年 月 日 |
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經辦人: 審核人: 簽發人:
年 月 日 (加蓋公章) |
自然保護區、城市園林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機構意見:
年 月 日 (加蓋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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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采集地點需注明至村或林班。2、采集數量填寫株數、枝數或重量(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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