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 《境外林草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內蒙古、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境外林草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范》(見附件)已經我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境外林草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范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
2019年12月2日
附件
境外林草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管理規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要求,全面規范境外引進林草種子、苗木(以下簡稱“林草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工作,提高檢疫審批風險評估的科學性和統一性,有效防范外來有害生物入侵,保障國土生態安全、經濟貿易安全,特制定本規范。
一、總則
本規范所稱林草種子、苗木,是指林木和草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苗、花、根、莖、葉、芽、籽粒、果實等。
本規范規定了林草引種檢疫審批的風險評估程序和方法,適用于引進境外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風險程度的確定,不適用于科研、展覽引進,以及政府、團體、科研、教學部門交流、交換引進等情形,也不適用于引進轉基因類、帶土類林草種子、苗木風險程度的確定。
二、評估程序和方法
(一)基本要求。境外林草引種檢疫審批風險評估(以下簡稱“風險評估”)的承擔單位(承擔單位應具備的條件見附1),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對象,選擇3名以上專家獨立進行風險評估。承擔單位可根據需要,聘請外單位專家承擔風險評估工作。承擔單位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并對風險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負責。
實施風險評估的專家(以下簡稱“風險評估專家”)在開展風險評估時,應當依次開展預評估、風險評估、結果評定、建議提出和風險評估技術報告編寫工作。
(二)預評估。風險評估專家應當廣泛收集相關資料、數據等信息,分析確定評估對象是否符合風險評估條件。出現以下情形的,應當停止風險評估。
1.現有信息不足以支撐評估的,可停止風險評估,但需向委托風險評估的林草引種檢疫審批機構(以下簡稱“審批機構”)反饋情況,由審批機構通知申請人,補充相關材料;若申請人能夠補充相關材料并達到評估要求,在申請人提交補充材料后應當再按程序開展評估;若申請人不能夠提供足以支撐評估的材料,可停止風險評估或者向審批機構提出實施國外引種地檢疫評審等建議;
2.經風險評估專家評估,擬引進種類為國際重大有害植物,或者可攜帶國際重大有害生物的,風險評估專家可停止風險評估,直接提出禁止引進的建議,并詳細說明有關理由和依據;
3.評估過程中發現存在擬引進種類不屬于國家規定的林草引種檢疫范圍的、國家禁止引進的種類,以及已開展過風險評估且經風險評估專家審查有效等情形的;
4.其他需停止風險評估的情形。
(三)風險評估。針對某一種(類)引進的林草種子、苗木,采用定性方法分析評估對象,識別風險源,提出風險評估指標;采取定量方法量化各評估指標,并運用層次分析法,構建境外林草引種檢疫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建立林草引種風險評估模型和綜合評定方法,計算綜合風險評估值(R),經評定后得出風險評估結果。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及說明見附2。
(四)結果評定。
按照附2計算出擬引種林草的風險評估值(R)。根據R值將風險評估結果劃分為4個風險等級,即特別危險、高度危險、中度危險、低度危險。
林草引種風險等級劃分表
林草引種風險評估值(R) |
風險等級 |
2.5≤R≤3.0 |
特別危險 |
2.20≤R<2.5 |
高度危險 |
1.0≤R<2.20 |
中度危險 |
0≤R<1.0 |
低度危險 |
(五)建議提出。風險評估專家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得出的風險等級,提出境外林草種子、苗木的引進建議和相關管理建議。
1.特別危險。建議禁止引進。
2.高度危險。建議原則上不允許引進。若擬引進種類為生產上確需引進的,可向審批機構提出以下2種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議。
——國外引種地檢疫評審措施;
——少量引進(一般為10株或者相當于10株以內的數量);
——實施不分散種植的隔離種植措施;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實施監管的措施,以及引進后一旦發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管的措施;
——其他建議。
3.中度危險。建議引進??上驅徟鷻C構提出以下2種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議。
——實施全部隔離試種措施;
——按照國家規定的隔離試種期限進行隔離試種,或者提出延長隔離試種的建議;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實施監管的措施,以及引進后一旦發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議。
4.低度危險。建議引進??上驅徟鷻C構提出以下2種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議。
——按照國家規定的隔離試種期限進行隔離試種,或者提出延長隔離試種的建議;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實施監管的措施,以及引進后一旦發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議。
(六)風險評估技術報告編寫。風險評估專家在完成上述評估工作后,需編寫風險評估技術報告。
三、評估結果處理
風險評估的承擔單位在收到風險評估專家提交的風險評估技術報告后,應當對每個專家的風險評估技術報告進行綜合分析研判,形成承擔單位的最終風險評估報告,報委托開展風險評估的審批機構。風險評估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摘要、基本情況介紹、預評估、風險評估、結論和參考文獻等部分。風險評估報告格式參見附3。
四、附則
本規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
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承擔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
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承擔單位應當為專門從事森林保護或者植物保護研究、教學等工作的單位。
二、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承擔單位應當具有5名以上從事森林昆蟲學、森林病理學、植物學等研究(教學)方面的研究員(教授),并建立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專家庫,專家庫成員可聘請外單位專家。
三、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承擔單位應當配備有1—2名負責開展風險評估事宜的工作人員。
附2
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及說明
一、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表1 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指標體系表
目標層 |
準則層 |
指標層 |
子指標層 |
賦分 區間 |
賦分方式 |
||
林草引種風險(R) |
擬引進種類成為有害植物風險(P1) |
適生能力(P11) |
高(P111) |
2-3 |
歸類 賦值 |
||
中(P112) |
1-2 |
||||||
低(P113) |
0-1 |
||||||
繁殖能力(P12) |
高(P121) |
2-3 |
|||||
中(P122) |
1-2 |
||||||
低(P123) |
0-1 |
||||||
擴散能力(P13) |
高(P131) |
2-3 |
|||||
中(P132) |
1-2 |
||||||
低(P133) |
0-1 |
||||||
潛在危害性(P14) |
對動物或人類健康的危害性(P141) |
0-3 |
逐項 賦值 |
||||
對生態環境的危害性(P142) |
0-3 |
||||||
對經濟貿易的影響(P143) |
0-3 |
||||||
擬引進種類攜帶有害生物風險(P2) |
可攜帶國際檢疫性有害生物情況(P21)(包括列入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進境檢疫性有害生物) |
2-3 |
逐項 賦值 |
||||
可攜帶中國限定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情況(P22) |
2-3 |
||||||
可攜帶非上述有害生物情況(P23) |
0-3 |
||||||
擬引進種類引進狀況風險(P3) |
引進數量(P31) |
小于國家確定的單次引進數量(P311) |
0-2 |
歸類 賦值 |
|||
大于國家確定的單次引進數量(P312) |
2-3 |
||||||
引進用途(P32) |
直接用于種植(P321) |
2-3 |
|||||
經室內培育后用于種植(P322) |
0-2 |
||||||
引進類型(P33) |
實生苗(P331) |
胸徑5cm以上 |
3 |
||||
胸徑5cm以下 |
2-3 |
||||||
種子(P332) |
0-3 |
||||||
繁殖材料(如插條、接穗、砧木、種球、花以及植物器官等)(P333) |
0-3 |
||||||
營養繁殖苗(P334) |
0-3 |
||||||
引進種植地點(P34) |
室外種植(P341) |
2-3 |
|||||
室內(庭院)種植(P342) |
0-3 |
||||||
檢疫管理狀況風險(P4) |
擬引進種類原產地檢疫管理狀況(P41) |
原產地有害生物檢疫管理狀況(P411) |
好 |
0-1 |
歸類 賦值
|
||
中 |
1-2 |
||||||
差 |
2-3 |
||||||
原產地所在國家(地區)出境檢疫管理狀況(P412) |
好 |
0-1 |
|||||
中 |
1-2 |
||||||
差 |
2-3 |
||||||
國內檢疫隔離與監管狀況(P42) |
擬隔離試種苗圃的養護和管理狀況(P421) |
好 |
0-1 |
||||
中 |
1-2 |
||||||
差 |
2-3 |
||||||
擬隔離試種地植物檢疫機構監管能力(P422) |
高 |
0-1 |
|||||
中 |
1-2 |
||||||
低 |
2-3 |
||||||
注:1.國家確定的單次引進數量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印發的《引進林草種子、苗木檢疫審批與監管辦法》中確定的單次引進數量。
2.“歸類賦值”指根據確定的類別進行賦值,如“高、中、低”三個等級,選取其中一個等級賦值。“逐項賦值”指對“子指標層”的每一項指標進行賦值。
3.風險評估中,對于“擬引進種類攜帶有害生物風險(P2)”中P21、P22和P23值的判斷,風險評估專家應當根據擬引進種子、苗木可攜帶有害生物情況,采取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對這些有害生物的風險程度單獨進行評估,經評估后給出P21、P22和P23的值。
二、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量化計算公式
三、評估指標說明
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指標體系的框架結構由目標層(R)、準則層(Pi)、指標層(Pij)和子指標層(Pijk)4個遞階層次組成。
(一)目標層(R)
引進某一種(類)林草種子、苗木的綜合風險,為獨立層。
(二)準則層(Pi)
由擬引進種類成為有害植物風險(P1)、擬引進種類攜帶有害生物風險(P2)、擬引進種類引進狀況風險(P3)、檢疫管理狀況風險(P4)組成。其中:
1.擬引進種類成為有害植物風險(P1)。根據擬引進林草種子、苗木自身的適應能力、繁殖能力、擴散能力、潛在危害性,設定評估指標,判定擬引進種類成為有害植物的風險大小。
2.擬引進種類攜帶有害生物風險(P2)。從可攜帶國際檢疫性有害生物(包括列入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進境檢疫性有害生物)、中國限定進境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三個方面的風險,判定擬引進種類攜帶有害生物的風險大小。
3.擬引進種類引進狀況風險(P3)。根據擬引進林草種子、苗木的引進數量、引進用途、引進類型、引進種植地等情況,設定評估指標,判定擬引進種類引進狀況的風險大小。
4.檢疫管理狀況風險(P4)。根據擬引進林草種子、苗木原產地檢疫管理和出境檢疫管理狀況,以及我國國內檢疫隔離與監管狀況,設定評估指標,判定檢疫管理狀況的風險大小。
(三)指標層(Pij)與子指標層(Pijk)
由各準則層(Pi)設立的13項具體評估指標組成,除P21、P22、P23外,其他10項評估指標均具有子指標層(Pijk)。
附3
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報告格式
1 摘要
2 背景
需準確說明境外林草引種檢疫審批申請人的申請情況,包括申請評估單位名稱、聯系人及方式,擬評估植物的中文名與拉丁學名、引進數量、引種地、輸出國、引進類型、引進用途、入境口岸等情況。
3 預評估
在廣泛收集相關信息、資料和數據基礎上,分析確定評估對象是否符合風險評估條件。
4 風險評估
4.1定性分析
4.1.1擬引進種類成為有害植物的風險分析
4.1.2擬引進種類攜帶有害生物的風險分析
根據收集和掌握擬引進種子、苗木可攜帶有害生物的情況,采取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對有害生物的風險程度單獨進行評估,為“擬引進種類攜帶有害生物風險(P2)”中P21、P22和P23的賦值提供依據。
4.1.3擬引進種類引進狀況的風險分析
4.1.4檢疫管理狀況風險分析
4.2定量分析
根據境外林草引種風險評估指標體系表,進行量化賦分,并計算出林草引種風險評估值(R),評定出風險等級。
5 結論與建議
提出明確的風險評估結果及管理措施建議。
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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