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林濕字〔2020〕6號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通知
盤林濕發〔2020〕6號
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通知
各縣、區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局(林濕服務中心),市森林公安局:
為貫徹執行《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4號)的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1月26日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轄區內野生動物交易活動。
二、各縣區要摸清轄區內馴養繁殖企業野生動物種類和數量,對馴養繁育野生動物場所實施隔離消毒,嚴禁養殖區和外界人員接觸,以阻斷接觸渠道,禁止野生動物對外擴散和轉運販賣。
三、市森林公安做好餐飲單位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檢查,禁止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經營交易活動。
四、通過微信、短視頻等方式普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科學知識,讓消費者充分認識食用野生動物的健康風險,增強人民群眾的防范意識。
五、各縣區要依據《公告》和本通知要求,對照工作職責,認真貫徹落實。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
盤錦市林業和濕地保護管理局
2020年1月26日
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
關于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
2020年第4號
為嚴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斷可能的傳染源和傳播途徑,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至全國疫情解除期間,禁止野生動物交易活動。
一、各地飼養繁育野生動物場所實施隔離,嚴禁野生動物對外擴散和轉運販賣。
二、各地農(集)貿市場、超市、餐飲單位、電商平臺等經營場所,嚴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
三、社會各界發現違法違規交易野生動物的,可通過 12315 熱線或平臺舉報。
四、各地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檢查,發現有違反本公告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對經營者、經營場所分別予以停業整頓、查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五、消費者要充分認識食用野生動物的健康風險,遠離“野味”,健康飲食。
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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