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已失效)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政策措施的通知
盤政發〔2020〕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盤錦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盤錦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扶持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統籌抓好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工作,全力支持和幫助受疫情影響的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1.全力保障生產要素。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不能按期繳納水費、電費、燃氣費的中小企業,經與水、電、燃氣等生產企業雙方協商,可視具體情況緩繳費用,最長不超過3個月。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水費、電費、燃氣費,不影響企業享受現行的水費、電費、燃氣費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外地員工安全有序返盤返崗,通過多種方式搭建企業用工平臺,支持鼓勵勞動者參與線上職業技能培訓,做好在職職工技能提升,穩定企業用工隊伍;加強指導,提供用工健康服務,支持企業盡快復產。通過發放通行證等方式為原料及產品運輸有困難的企業開辟綠色物流通道。在高速公路出口、服務區安排專門檢測通道,提高物流效率。(責任單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健康委、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集團、國網盤錦供電公司、市國華燃氣公司)
2.建立企業復工復產幫扶機制。各縣區、經濟區分別成立中小企業幫扶小分隊,跟蹤服務,幫助解決原材料供應、用工復工、資金周轉、物流運輸等復工復產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加強領導定點聯系項目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建立重點項目開工復工清單。各級領導要深入企業,做到因企施策,落實“鏈長+項目管家”制度,協調解決企業現實問題。(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各縣區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
3.提高行政審批效率。開辟審批綠色通道,加快審批速度。推行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供全程“不見面”審批,特別是對實施技術改造,轉產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防護產品的企業,實行特事特辦,容缺審批。(責任單位:市營商環境建設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衛生健康委;各縣區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
二、加強財政金融支持
4.妥善解決企業融資問題。對生產經營存在困難的中小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出現暫時性還款困難的企業,金融機構要堅持一企一策的原則,予以展期或無還本續貸。各金融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零住餐企業,依據利率政策予以適當支持。對疫情防控相關領域企業的合理信貸需求,金融機構在防控風險的前提下,應積極予以滿足,擴大首貸、信用貸比例。同時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全力支持相關企業恢復生產經營。對無法按期還款的企業,銀行機構可依調整后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市商務局、人民銀行盤錦市中心支行、盤錦銀保監分局)
5.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市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對困難行業的中小企業新增流動資金貸款按人民銀行再貸款利率的50%予以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6個月。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2020年新增的企業貸款,在中央、省財政貼息的基礎上再適當予以貼息,貼息期限不超過1年,確保企業貸款利率低于1.6%。積極鼓勵和支持盤錦銀行等符合條件的法人銀行機構運用信貸政策再貸款支持企業復工復產,有效降低利率水平。(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金融發展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人民銀行盤錦市中心支行、盤錦銀保監分局)
6.加大融資擔保力度。繼續執行較為優惠的擔保費率,不壓擔、不抽擔、不斷擔,確保中小企業擔保余額有較大幅度增長。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適當延長追債時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金融發展局、市融資擔保集團)
7.加大信貸投放力度。各銀行、金融機構要開通綠色通道、壓縮辦貸時限。推動各銀行機構落實好國家應對疫情的金融政策,力爭抗擊疫情期間中小企業信貸余額比上年底適度增長。(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人民銀行盤錦市中心支行、盤錦銀保監分局)
8.提升金融服務質效。建立溝通協調機制,促進政銀企對接。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提供顧問服務,精準匹配金融供需。發揮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充分運用政策性金融工具,實行“名單制”定向支持重點保障企業,全力滿足疫情防控期間的融資需求。(責任單位:市金融發展局、人民銀行盤錦市中心支行、盤錦銀保監分局、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衛生健康委)
三、減輕企業負擔
9.實施援企穩崗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符合條件的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少裁員的參保企業,進行“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企業穩崗返還”,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確定。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10.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中小企業,按規定經批準后,將1月、2月應繳各種社會保險費征收期延長至3月底。對旅游、住宿、餐飲、會展、商貿流通、交通運輸、教育培訓、文藝演出、影視劇院、冰雪體育等受損嚴重行業企業,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確認,可將疫情影響期間應繳養老、工傷、失業保險費征收期延長至6月底,緩繳期間免征滯納金。緩繳期滿后,企業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11.延期繳納稅款。對受疫情影響,申報困難的中小企業,由企業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對資金確有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企業,依法辦理延期繳納稅款,最長不超過3個月。(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
12.調整稅收定額。對現定額超過起征點的定期定額納稅人,因疫情影響實際營業額的,依法辦理定額調整。(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財政局)
13.減免中小企業稅費。因疫情原因導致企業重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重大影響,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申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自1月1日起,暫對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擴大產能購置設備允許稅前一次性扣除,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對納稅人運輸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和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其他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企業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加大對藥品和疫苗研發的支持力度。(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14.減免企業房租。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免收1個月房租、減半收取2個月房租。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企業減免租金的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等各類載體,優先予以政策扶持。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充分發揮各級工商聯作用,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科技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聯、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各縣區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
15.鼓勵開放貿易。對有效應對疫情實現平穩發展作出貢獻且損失較大的外貿出口企業,以及因疫情導致無法出境參加境外展會而造成參展費用損失較大的中小外貿企業,經主管部門審批,予以一定補貼。(責任單位: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四、鼓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16.鼓勵企業積極為抗擊疫情貢獻力量。對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予以表彰和獎勵。(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商務局;各縣區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
17.鼓勵企業積極彌補疫情造成的影響,加大投資力度、加快發展,對今年實現“小升規、規升巨”且納稅額不低于去年的企業,予以表彰和獎勵。(責任單位: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
18.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組建律師顧問團對企業勞動用工、誠信經營、依法銷售等方面,特別是受疫情影響而產生的商業糾紛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責任部門:市司法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以上政策措施支持對象為受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的中小企業。具體標準詳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期暫定為自發布之日起6個月。中央、省出臺相關支持政策,遵照執行。各項條款由責任單位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