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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應急管理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擅自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最高處3萬元罰款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9-10-16 | |
主 題 詞: |
擅自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最高處3萬元罰款
遼寧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規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
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應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裝置。
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后,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前,利用地震預警系統向該區域發出地震警報信息,以便采取緊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地震災害損失。
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信息采集、數據傳輸與處理和地震預警信息發布。
《辦法》提出,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
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樞紐變電站、電力調度中心、大型水庫、輸油輸氣管道干線(站)、電信通信、大型燃氣生產企業、大型礦山等重大建設工程(以下簡稱重大建設工程)和核電站、核設施工程、大中型危險品生產存儲建筑及管道輸送設施等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裝置。
學校、醫院等應定期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辦法》要求,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醫院、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影劇院、商業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制定地震預警應急預案,建立地震預警應急處置機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后,立即采取相應避險措施。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還需按照各自行業規定和技術規范立即進行處置。
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辦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震預警信息播發單位未按規定播發地震預警信息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侵占、毀損、拆除、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或危害地震預警觀測環境的,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