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 民生信息
> 就業創業
索 引 號: | govsrsj-2020-013505 | 主題分類: | 就業創業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關于印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 遼人社發[2020]7號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20-07-29 | |
主 題 詞: |
關于印發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的通知 遼人社發[2020]7號
遼人社發[2020]7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部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主管部門,沈撫新區管委會人力資源局:
現將《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并將貫徹落實情況于3月15日前分別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2020年3月6日
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決定,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人社廳發〔2020〕18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省財政廳 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遼人社發〔2020〕6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關于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業(含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下簡稱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5個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對各類大型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類社會組織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減征期限3個月。
(三)階段性減免三項社會保險,不包括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部分。參保單位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的義務。享受免征政策的企業應按月據實正常申報,并足額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享受減半征收的參保單位應按月據實正常申報,并繳納減征后的單位繳費部分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部分。
(四)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以個人身份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不享受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
(五)減免費款所屬期必須在政策執行期內。參保單位補繳減免政策實施前的欠費,不在此次減免政策范圍之內。參保單位在緩繳期補繳減免政策執行月份社會保險費,仍可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
二、關于參保企業劃型
(一)在地方政府主導下,依據《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和《關于印發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銀發〔2015〕309號)規定,通過與工信、統計等部門數據共享,可以確定企業類型的,直接采用相關部門的劃型結論。
(二)無法確定企業類型的,稅務部門會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登記、企業申報等數據進行劃型,相關數據以截至2019年底數據為準;2020年1月后注冊的參保企業,以注冊信息為劃型依據。現有數據無法滿足企業劃型需要的,實行告知承諾制,由企業如實申報劃型,不增加企業事務性負擔。
(三)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參保企業進行劃型。實行社會保險費匯繳的行業企業(集團公司),按其匯繳的獨立法人企業單獨劃型。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單位劃型;分支機構所屬法人單位不在我省域內,且無法通過部門信息共享確定劃型的,所屬法人單位需對分支機構劃型做出承諾,并提供我省域內分支機構名單。
(四)企業類型一旦劃定,原則上減免政策執行期間不做變動。企業對劃型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變更申請。企業劃型結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最終確認。
(五)稅務部門事前要告知企業不如實申報的法律后果。政策執行期結束后,稅務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重點對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業進行稽核、檢查,發現有瞞報、虛報、漏報情形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三、關于緩繳社會保險費
(一)由于疫情影響,致使參保單位(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累計虧損且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的;或受疫情影響3個月仍未恢復正常生產經營且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可按有關規定對應繳社會保險費申請緩繳。緩繳執行期為2020年內,緩繳期限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二)單位申請緩繳時,應認真填寫《困難企業申報緩繳審核表》,并提供財務報表、工資發放明細等相關資料,經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備案;省本級參保單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審核批準。申請緩繳單位要與稅務部門簽訂緩繳協議,按批準期限實施緩繳。
(三)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同時緩繳代扣代繳個人繳費部分的,緩繳期間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應繳費額不計息。職工申領養老、失業保險待遇的,單位及其職工應先補齊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實施階段性減免、緩繳工傷保險費政策,不影響參保職工享受工傷保險相關待遇。
四、關于減免流程
參保單位申請減免社會保險費的,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稅務部門優化申報項目,增加必要的校驗,方便參保單位按照減免政策準確申報繳費。征收完成后,稅務部門將企業申報的繳費基數、適用的費率以及減免后的繳費額等傳遞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五、關于2月份已繳社保費的處理
(一)對于企業已繳納的費款所屬期為2020年2月份的社會保險費,稅務部門要確定減免部分的金額,優先選擇直接退費。對于中小微企業,稅務部門可以按程序批量退費,無需參保單位提交申請及報送相關資料。對于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稅務部門要加強與參保單位的溝通,尊重參保單位意愿,可沖抵以后月份的繳費,也可退回。
(二)退費業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醫療保障局關于明確社會保險費退費有關業務的通知》(遼稅發〔2019〕105號)規定的流程辦理。相關部門要加強工作配合,優化退費流程,壓縮各環節辦結時限,稅務部門要及時傳遞退費信息,財政部門要及時劃撥退費資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從速從快將款項退還繳費人。
六、關于工傷保險按項目參保的減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減免期內新開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享受階段性減免工傷保險費政策,按施工總承包單位進行劃型并享受相應的減免政策。具體計算辦法為:按照該項目計劃施工所覆蓋的減免期占其計劃施工期的比例,折算減免工傷保險費。計劃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據備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七、關于減免政策效果統計
各市稅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減免政策效果統計分析機制,共同做好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效果跟蹤調查,要做好落實情況的統計和效果分析,要統一工作要求,規范統計口徑、統計方法和數據來源,聯合開展減免政策統計工作,聯合審定統計結果,按月報送實施效果統計分析。
八、關于減免政策宣傳解讀
各市要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稅務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聯合開展減免政策宣傳解讀工作,重點解讀階段性減免社會保險費政策具體內容,提升廣大參保單位對政策的知曉度。要深入了解政策執行中參保單位及個人關注的熱點問題,有針對性地解答回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工作進展及成效,為穩就業、提振企業信心營造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