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廢止盤錦市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 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為持續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779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50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辦法》(《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同時廢止)。為維護法制統一,市生態環境局代起草了《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盤錦市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代擬稿)》。
二、起草過程
(一)認真研究相關法律法規等文件
認真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生態保護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779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50號)等法律法規以及《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辦法》,為廢止《盤錦市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試行)》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起草及征求各方意見情況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盤錦市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代擬稿)》起草過程中,市生態環境局積極籌劃、嚴密組織,征求了相關部門意見及市司法局的合法合規性審查意見。
解讀部門:市自然資源局
解讀人:常潔
解讀電話:0427-2807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