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為持續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辦法》(《遼寧省河流斷面水質污染補償辦法》同時廢止)。按照全面銜接省級激勵補償工作要求,進一步壓實我市各斷面主體責任、健全河流水質及總氮污染治理機制,市生態環境局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盤錦市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征求各縣區政府、遼濱經開區管委會和市財政局意見建議并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現提交本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16條。
第一條和第二條是《辦法》制定的目的、背景和依據及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機制實施的原則。
第三條明確轄區考核斷面設置及考核要求,確定斷面水質及總氮考核目標,每月考核一次;涵蓋河流包括遼河、大遼河、繞陽河,及其支流和入海諸河考核斷面。
第四條至第八條分別規定了入境來水優于考核目標、轄區斷面水質超標以及斷面總氮指標未實現同比2020年負增長等3種需繳納河流斷面水質激勵補償金的情形及補償金核算依據,并可采納上級督察檢查、水質自動監測站等污染最重情形的數據。同時對左右岸跨界的河流斷面、季節斷流斷面的補償金核定方式予以明確。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了激勵補償資金支付程序及逾期未履行激勵補償責任的懲罰方式。即經市政府批準,將激勵補償額度提高10%,在年度財政結算時予以扣繳。市級統籌資金,用于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各縣區政府、遼濱經開區管委會應壓實主體責任,履行“三水”統籌共治、宣傳、信息公開和接受監督的職責。未完成年度河流斷面水質考核目標的,將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予以追責問責,以及下步制定激勵補償資金管理辦法。
解讀部門:市生態環境局
解讀人:常潔
解讀電話:138987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