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實施辦法》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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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完善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制度,壓實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高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監管能力,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結合我市實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實施辦法的通知》等規定起草了《盤錦市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目標
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進一步壓緊壓實,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明顯提升,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得到保障。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七條,重點規定了五方面要求。
一是明確考核對象和實施部門。考核對象為各縣區人民政府,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領導小組(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市食品安全領導小組(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實施。
二是明確考核內容。包括食品安全基礎工作推進、年度重點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狀況、即時性工作評價、加分項、減分項等6個方面。
三是明確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評價、食品安全狀況評價、市級自評、部門評審、綜合評議、結果通報等7個步驟。
四是明確分值等級。考核基準分為100分,即時性工作不超過15分,加分項分值不超過5分,減分項分值在當年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明確,考核結果分A、B、C、D四個等級。
五是明確獎懲措施。根據考核結果視情況予以通報表揚、組織約談等,對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的,除考核降級、按規定約談以外,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解讀部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解讀人:楊榮寶
解讀電話:2269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