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錦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規草案擬定和規章制定程序規定》政策解讀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15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進行了修訂,授予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立法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具有制定規章的立法權。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加強地方法制建設,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規范我市政府的立法行為,有必要制定政府立法程序規定,提高立法質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二、《規定》主要內容
《規定》共七章四十三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我市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制定的基本要求: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立法原則、主管機構及責任單位具體職責等;
第二章為立項,對報送立法建議項目時間、方式以及相關要求、不予立項的情形以及政府規章年度計劃的制定、報告市委、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機制等內容作出規定;
第三章為起草,規定了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起草單位的確定以及配合單位的職責,對起草單位征求意見、論證、聽證的要求、起草單位報送政府審查的要求等內容;
第四章為審查,對審查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送審稿,審查的具體程序及要求作出具體規定;
第五章為決定和公布,明確了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決定機制、政府規章的公布機制以及施行規定;
第六章為備案與解釋,規定了政府規章的備案要求、解釋等內容;
第七章為附則,規定了政府規章的清理、修改、廢止、評估、應執行的立法技術規范和實施時間等內容。
解讀部門:市司法局
解讀人:劉輝
解讀電話:0427-3417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