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8〕1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8-03-27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8〕1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全市防雷減災工作,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通知》(遼政發〔2016〕79號)要求,現就做好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防雷安全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指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以及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
二、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建設工程防雷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許可由氣象部門負責,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原則履行監管責任。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建設工程業主單位要落實建設工程防雷許可制度,確保建設工程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落實防雷安全主體責任,做好防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要落實建設工程防雷安全主體責任,確保建設工程防雷設計深度與內容、防雷施工工藝與質量均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防雷規范要求。
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要每半年檢測一次,由具有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防雷裝置檢測甲級資質專業機構實施檢測。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防雷裝置檢測的機構要具有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甲級資質,嚴格按照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對其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并接受當地氣象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防雷裝置檢測后,要向被檢測單位出具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檢測不合格的,檢測機構要向被檢測單位出具書面隱患整改意見。
六、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防雷裝置的產權單位,要主動委托具有省級氣象主管機構認定的防雷裝置檢測甲級資質專業機構進行定期檢測,確定防雷裝置檢測時間和計劃,做到不誤檢、不漏檢。防雷裝置產權單位在收到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書面隱患整改意見后,要于3個工作日內報告當地氣象部門。
七、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防雷裝置產權單位要做好防雷裝置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發現防雷裝置存在隱患時,要及時采取處理措施。
八、氣象部門要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對本區域內的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防雷裝置檢測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氣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相關單位和個人要予以配合。
九、對應當安裝卻未安裝防雷裝置、拒絕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單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因上述原因造成雷電災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和有關當事人法律責任。
十、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許可范圍開展防雷裝置檢測活動屬違法行為,其檢測結果無效,由氣象部門依法追究檢測者和被檢單位責任。
十一、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承擔本地區防雷安全工作的領導責任,督促、支持相關部門履行防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十二、各行業管理部門要承擔本行業的防雷安全行業監管責任,督促本行業做好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防雷裝置維護保養和檢測工作。
十三、氣象、安監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和工作聯動,建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防雷安全聯合檢查機制。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3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