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6〕17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水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6-12-23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6〕174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水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水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22日
盤錦市水利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3號),設立盤錦市水利局(正處級),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省管理權限范圍內占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2.取消蓄滯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3.取消除省直管水庫大壩外,壩頂兼做公路批準。
4.取消除省直管水庫大壩外,在大壩管理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許可(按水庫大壩管理權限,由市或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5.取消鑿井方案和資質證明核準。
6.取消在凌河保護區內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審核、批準。
7.取消除大凌河干流、支流段界河外,流域面積在5000平方公里以下的在凌河保護區內修建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等工程設施的審批。
8.取消水利工程開工審批。
9.取消江河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填堵、占用或者拆毀許可。
10.取消凌河保護區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審批及重新報批要件,包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登記表;新建項目環評文件審批與項目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同時進行,同時上報入河排污口設置相關文件。
11.取消凌河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要件,包括:批復試生產文件;輻射安全許可證復印件(輻射類項目)。
12.取消凌河保護區內入河排污口設置或擴大審批要件,包括: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所在位置、規模、范圍等資料;新建項目排水、排污資料;當排污口設置對上、下游第三者用水造成影響的,要附具第三者承諾書;其他應提交的有關文件。
13.取消凌河保護區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要件,包括:項目所在地凌河保護區管理部門出具的水土保持責任范圍確認文件。
14.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將開發、利用、占用、保護水土資源項目審批(市發改部門立項且破壞面積在20公頃以下的)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2.將建設水工程(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3.將防洪規劃同意書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4.將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600元以內項目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5.將采砂(取土)許可委托下放至雙臺子區、興隆臺區、兩個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6.將取水許可(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日平均取用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委托下放至雙臺子區、興隆臺區、兩個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7.將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委托下放至雙臺子區、興隆臺區、兩個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8.將利用堤頂、戧臺做公路的許可委托下放至雙臺子區、興隆臺區、兩個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9.將在堤防上修建涵閘、泵站等建筑物及設施竣工驗收許可委托下放至雙臺子區、興隆臺區、兩個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10.將在河道(含水庫、渠道)內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許可委托下放至雙臺子區、興隆臺區、兩個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11.將在河道、渠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許可委托下放至雙臺子區、興隆臺區、兩個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12.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13.將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14.將在遼河保護區內轉移危險廢物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15.將在凌河保護區內排放未經處理的洗艙水、壓艙水、艙底水審批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16.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1.在凌河保護區利用堤頂或戧臺兼做公路的審批。
2.在凌河保護區內臨時占用林地的審批。
3.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千噸萬人以上項目除外)前期工作審查。
4.水庫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外項目規劃、審批、驗收。
5.水庫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外項目資金的審批。
6.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整合的職責
1.將市遼河保護區管理局的保護區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水利局。
2.將濕地和遼寧遼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林園局。
3.將市凌河保護區管理職責和市水利監察支隊承擔的水土保持工作職責整合劃入市水利局機關。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水資源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2.加強江河湖庫管理與保護,加強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3.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日常管理,強化防汛抗旱指揮和統一調度,減輕水旱災害損失。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利與遼河凌河保護區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水利規范性文件草案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全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全市主要江河流域規劃、遼河凌河保護區內降灘規劃和遼河凌河保護區綜合開發利用戰略,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科學配置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及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負責水資源監測,對水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資源信息、水情預報和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擬訂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行業用水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重要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的水功能區劃并監督實施;對流域內水質、水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和污染防治方案;組織實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市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行政復議工作,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協調處理并仲裁市轄區間的水事糾紛和水環境污染問題。
(七)承擔水利與遼河凌河保護區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和收費的建議;負責提出水利與遼河凌河保護區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并組織實施。
(八)組織編制、審查全市大中型和跨縣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監督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范。
(九)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市內河流及河口、海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辦理市際河流的有關事務;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區、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負責遼河凌河保護區內水利設施、生態設施和環境保護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十)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全市河道維護和安全運行管理工作;負責遼河凌河保護區內渡口管理;組織開展遼河凌河保護區內違法違規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遷工作。
(十一)負責綜合管理遼河凌河保護區內土地使用工作;負責查處遼河凌河保護區內重點區域非法河道取土和用地行為;負責違法使用遼河凌河保護區內灘涂、影響河道和堤防安全、違規排放污染物等問題的經常性巡查和處理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全市農村水利、飲水安全及村鎮供排水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三)組織實施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監測和綜合防治工作;負責監督管理遼河凌河保護區內生態建設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對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全市性的水利科技、教育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全市水利系統職工隊伍建設。
(十六)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和水電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水利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督查室)
負責文電、黨務、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勞動保護和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績效考核工作,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部署的各項工作,并對落實情況分析協調提出督辦意見;負責各級領導的重要批示及相關工作督查。
(二)農村水利科
組織編制全市農村水利發展和農田基本建設規劃、計劃并指導實施;負責全市農村水利建設工作;負責農田基本建設“大禹杯”競賽考核工作;負責抗旱排澇工作;負責農村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工作;指導農村飲水、農業供水工作;指導灌區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基層服務體系建設。
(三)建設管理科(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
負責指導全市水利設施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擬訂管理和保護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驗收和運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主管全市水利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工作;指導全市防洪、防潮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指導河道管理工作。
(四)規劃計劃財務科
組織編制全市水利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編制重要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指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負責對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進行審核和報批;組織編制市水利部門預算及非稅收入年度使用計劃;負責市水利局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水利綜合統計、科技推廣及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負責市水利局機關及納入統一結算的直屬事業單位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年度部門預算審核與專項審核工作。
(五)水生態治理科(水土保持辦公室)
負責指導和協調水資源管理工作;負責水土流失綜合防治、水土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指導全市水土保持監察工作;負責編制水土保持中長期規劃、區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宣傳水土保持法,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減輕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等工作;負責水生態保護區、水源涵養區保護工作;負責生態脆弱河湖和地區的水生態修復工作;負責江河湖庫水系連通工作;負責水利風景區建設工作;指導河道生態建設工作。
(六)法制與宣教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水行政工作;負責全市水利行業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宣傳工作;組織擬定地方規范性文件,指導監督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承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信訪工作;負責局官方網站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負責數字化管理、電子政務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集中承辦工作。
四、人員編制
盤錦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20名。其中: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4名(其中1名由市公安局遼河保護區公安分局局長兼任)、紀檢組長職數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7名(含專職督查員職數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3名。
專職督查員退休或轉任,職數收回。
五、其他事項
(一)關于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保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共同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要與市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關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因河道采砂而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局對因河道采砂而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部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
(三)關于礦泉水、地熱水管理職責分工。開采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由市水利部門先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采限量。其中用于商業經營的,憑取水許可證到市國土資源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采礦許可證,并按照市水利部門確定的開采限量開采。市水利部門負責對其進行監督。
六、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