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6〕15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投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6-12-01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6〕15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投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同意,現將《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投資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日
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直接投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規則》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為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直接投資效應,在引導基金范圍內設立直接投資基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直接投資,是指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市政府授權出資人代表以直接或委托直接投資企業和項目資本金形成被投資企業股權的投資方式。
第三條 引導基金直接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有效實現政府政策目標的原則。通過直接投資方式發揮財政資金作用,投向全市三次產業的重點企業和優勢項目,以及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需要政府扶持的早期創業企業和項目,培育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的先導性企業,帶動三次產業協同發展。
(二)有效實現專業化管理的原則。直接投資可通過出資人自我投資管理或委托專業機構實施投資管理的方式,充分實現投資管理的專業優勢,使投資管理按市場化運作。
(三)有效實現風險防范和激勵約束的原則。引導基金直接投資的出資人代表或委托管理機構應建立直接投資的風險防范制度體系,明確受托管理機構責任與義務,建立合理的激勵與約束機制。
第二章 直接投資基金的規模與來源
第四條 直接投資基金由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出資,市財政安排。
第五條 直接投資基金的其他來源:直接投資基金的投資收益和其他交由直接投資基金使用的資金等。
第三章 直接投資基金的決策與管理
第六條 市發改委會同盤錦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國資公司”),按照市政府要求制定和發布直接投資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領域、方向,制定申報指導要點,提出實施申報要求和條件,牽頭匯總投資企業和項目。
第七條 市直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在產業政策范圍內,按照發布的條件,提出企業和項目對直接投資的具體需求,自行組織項目申報和行業專家評審,提出投資支持意見和建議,征求主管副市長同意,報送市發改委匯總。
第八條 市發改委會同市國資公司對符合支持條件的企業和項目,以所申報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意見為依據,充分采納相關建議后,報請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批準。
第九條 市發改委根據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決策,批復基金直接投資計劃,會同市財政局向市國資公司下達投資計劃安排。
第十條 市國資公司根據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批準意見,依據《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規則》和本辦法,組織履行投資的法律程序,按照投資計劃、投資方案等與被投資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向被投資企業和項目撥付投資基金。
第十一條 直接投資基金的年度實施和管理情況由市國資公司匯總后,報送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再由市發改委報送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報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業財務報告;
(二)企業年度資產運營情況報告;
(三)參股項目年度進展情況報告;
(四)參股項目股權投資資金年度收益處置建議方案。
第四章 直接投資基金的運用
第十二條 直接投資基金的投資范圍:市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和“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相關產業政策范圍內的重點企業和優勢項目;著重投資于三次產業中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的先導性企業和項目,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需要政府扶持的早期創業企業和項目;著力培育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的企業和項目。
引導基金直接投資不適用于公益性項目、基礎設施及已經充分市場化競爭的企業和項目。
第十三條 直接投資基金投資方式:
(一)市國資公司以出資人代表委托管理機構身份直接對被投資企業和項目實施股權投資;
(二)市國資公司跟隨其他商業化產業、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參與對企業和項目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 直接投資出資人在確定的投資存續期內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管理,但須監督確保被投資企業按照約定的方向使用基金。
第十五條 直接投資參股期限原則上一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3年。直接投資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具體項目資本金的50%,不超過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金的50%,特殊情況須經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直接投資以財務公允的計算方法形成被投資企業股份,但原則上不成為第一大股東。
第十六條 直接投資可采取承諾注資的方式分期到位,有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的,直接投資基金不先于其他約定的資本金到位。
第十七條 直接投資項目達到投資年限或符合約定的退出條件,應適時通過被投資企業回購、企業上市、股權轉讓以及清算等方式退出。直接投資正常退出原則上不取得回報。受托出資人在實施投資前,應就符合相關規定的退出時機、方式等有關事項與被投資企業通過協議加以明確。
第十八條 直接投資基金到期后不能按期退出時,首先由最初提報的市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提出處理意見,督促被投資企業限期回購或協助轉讓直接投資基金。
如督促后仍不能退出,市國資公司應委托專業管理機構參與被投資企業管理,自初始投資之日起開始,聘請有資質的資產評估等專業機構對所持股權進行重新評估認定,計算投資權益,取得相同股權的同等回報,直至退出。直接投資如需通過被投資企業清算退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九條 直接投資基金不能退出時,由市國資公司提出,經最初提報的市產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出具認定結論,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取得一致意見后,報請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予以出售或核銷。
第二十條 直接投資基金實行自我管理的管理費用由市財政安排市國資公司日常工作經費列支。直接投資基金超出存續期后實行委托管理的管理費,以覆蓋管理成本為限,按照實際投資額以一定比例從被投資企業提取。
第二十一條 實行委托管理的直接投資退出時,經市財政局批準,以不超過直接投資基金增值且已上繳增值收益部分的10%,獎勵受托管理機構。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直接投資基金項目推薦和退出管理由最初提報的市產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負責,納入市政府績效考核管理。對由于失職、瀆職造成直接投資基金損失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和《盤錦市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規則》的有關原則和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