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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辦發〔2016〕6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盤錦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6-04-26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16〕6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盤錦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6-04-26 瀏覽次數:279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盤錦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4月23日       

 

盤錦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盤錦市宗教事務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秘發〔2014〕23號),設立盤錦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正處級),與盤錦市宗教事務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的民族成份認定。

    2.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1.《清真食品準營證》核發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2.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委托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3.對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統一清真標志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4.對不具備清真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5.對變更單位名稱、生產經營范圍、場所、負責人或者終止生產經營,未辦理《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6.對在生產、經營場所未懸掛《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統一清真標志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7.對有民族身份要求的崗位配置人員不符合條件或者冒充民族身份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8.對生產清真食品所需肉類原料未到清真屠宰場或者清真柜臺、攤點采購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9.對從業人員和清真屠宰師未按規定培訓上崗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10.對無《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發布清真食品廣告或者為沒有取得《清真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者制作清真食品廣告、承印含有清真標志或者其他象征清真意義標志的清真食品包裝物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11.對無產地清真食品有效證明,從省外進入本省和向外省銷售清真食品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12.對將民族禁忌的物品帶入清真食品生產經營場所且不聽勸阻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13.對以非清真食品冒充清真食品銷售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14.對生產經營偽劣清真食品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15.對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16.對干擾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的宗教活動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17.對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18.對利用宗教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19.對利用宗教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20.對利用宗教侵犯公私財產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21.對違規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22.對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23.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行為的處罰下放至縣區(經濟區)宗教事務行政主管部門。

    24.根據《盤錦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增加的職責

    1.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建設項目管理。

    2.宗教教職人員培訓班、義工培訓班審批。

    3.地方性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贈宗教書刊、音像制品審批。

    4.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加強協調相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和監督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五)調整的職責

    將地方性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國(境)外捐贈宗教書刊、音像制品審批調整為內部審批。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關于民族宗教事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協調推動相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二)起草民族宗教規范性文件;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維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促進民族團結進步。

    (三)提出協調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指導本地區民族大型活動。

    (四)負責擬定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五)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分配和管理;組織協調民族貿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產;參與協調推進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科普工作、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

    (六)配合市教育主管部門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史料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組織研究宗教理論和市宗教工作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

    (八)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十)指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一)提出協調宗教關系的工作建議,指導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進行的違法活動,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協調相關部門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

    (十三)參與擬定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系少數民族干部,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市宗教事務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督查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人事、編制、財務、檔案等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黨務、工會、婦聯、共青團和廉政建設等工作;負責督促、檢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部署的各項工作,并對落實情況進行分析協調提出督辦意見;負責各級領導的重要批示及相關工作督查。

    (二)民族科

    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的審批;參與擬定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規劃;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少數民族地區補助費的分配管理和扶貧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宣傳工作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大型民族文化、體育活動;承擔民族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提出民族關系的工作建議;推進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三)宗教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辦佛教(藏傳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工作;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促進社會和諧;指導各縣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協調工作。

    四、人員編制

    盤錦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7名。其中:主任(局長)職數1名、副主任(副局長)職數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五、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