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5〕141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劃分方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12-30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5〕141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劃分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劃分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盤錦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劃分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文件精神,根據《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責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遼政辦發〔2015〕47號)和《遼寧省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指導意見》的要求,指導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合理劃分環境監管網格,落實屬地化環境監管責任,建立全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明確各監管主體的環境監管責任,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導思想
環境監管工作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共管、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原則,以開展環境執法權網格化管理為主要內容,建立“全面覆蓋、分級履職、網格到企、責任到人”的環境管理模式,劃分以市、縣(區、經濟區)、鄉(鎮、街道)政府為環境監管主體的三級網格,明確各部門環境監管職責,層層分解任務,層層落實責任,責任落實到人。
二、工作目標
以市、縣(區)、鄉(鎮、街道)政府和經濟區管委會為環境監管網格責任主體,明確相關部門環境監管職能,在全市建立市、縣(區、經濟區管委會)、鄉(鎮、街道)為單位的三級網格,實施“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通過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推動環境監管關口前移,觸角向下延伸,實現對各自環境監管區域和內容的全方位、全覆蓋、無縫隙管理,做到環境監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區、不留隱患,切實將全市環境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三、建立組織機構
市政府成立盤錦市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長高科擔任,副組長由常務副市長、副市長白光擔任,成員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市環保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住建委、市農委、市衛計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畜牧獸醫局、市林業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民政局、市遼河保護區管理局(遼寧遼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市安監局、市規劃局、市港口與口岸局、市綜合執法局、市服務業委、盤錦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盤錦海事局和國家電網盤錦供電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擔任,具體負責全市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四、建立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行政區域為網格劃分基礎,由各級政府統一組織、指導、監督制定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實施方案,建立和運行市、縣(區、經濟區管委會)、鄉(鎮、街道)三級網格環境監管體系。各級政府(管委會)是環境監管網格責任主體,屬地行政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一)網格劃分
1.一級網格。以盤錦市行政區域建立一級網格,責任主體為盤錦市政府,負責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能的部門按所明確的職能承擔網格內的環境監管工作。
2.二級網格。以兩縣兩區和兩個經濟區行政區域建立二級網格,分別為盤山縣、大洼縣、興隆臺區、雙臺子區、遼東灣新區和遼河口生態經濟區,責任主體為各縣(區)政府和各經濟區管委會。負責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能的部門按所明確的職能承擔網格內的環境監管工作。
3.三級網格。以兩縣兩區和兩個經濟區行政區域按鄉(鎮、街道、園區)數建立三級網格,責任主體為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類園區。負責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能的部門按所明確的職能承擔網格內的環境監管工作。
各級政府要根據本級網格的特點自行按照行政區劃、重點區域及流域、重點監管對象分布等情況劃分若干本級單元網格;一級網格主體可以將大型污染企業、污染單位密集、周邊環境敏感的區域,作為本級重點監管單元網格,由本級網格重點監管。
(二)網格體系建設要求
1.實行“五定”。對網格內所有污染源實施“五定”即:定區域、定人員、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做到網格邊界清晰、責任主體明確、目標任務具體、考核評價客觀,相關內容要向社會公開公示。
2.建立責任制。上級網格與下級網格之間要層層簽訂《環境監管責任狀》,明確工作任務和獎懲措施,確保環境監管職責落到實處。
3.建立聯動協作機制。各網格責任主體要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力量,以落實環境監管職責為主線,發揮環境監管各職能部門的作用,形成責任明晰、機制健全、執法聯動、協作有序、監管到位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制。
4.實施分類管理。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根據企業誠信守法情況、日常監管狀況和對周圍環境影響程度,對列入監管范圍的污染源企業分為A、B、C三類,其中A類企業為簡化管理對象,B類企業為常規管理對象,C類企業為強化監管對象。對不同的監管對象采取差別化環境監管措施方式,明確管理內容和標準,健全監管檔案,突出管理重點,增強環境監管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執法效能。
5.構建全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信息管理平臺和數據庫。要加快推進全市環境監察移動執法系統項目建設工作,建立環境監察移動執法應用系統,積極構建全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信息管理平臺和數據庫,逐步建成市、縣(區、經濟區)兩級網格環境監管數據庫,形成要素齊全、數據完備、信息共享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當前,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結合正在開展的全國環境保護大檢查工作,做好本級網格污染源信息采集工作,實現“一企一檔”,做到“職責清、底數清”;因數據庫暫時未建成,各網格應建立污染源監管臺賬。
(三)網格職責
1.網格層級職責
(1)一級網格。負責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力量,建立和運行一級網格,公開環境監管相關信息;指導和監督二、三級網格的建立與實施。
(2)二級網格。負責整合本級環保和其他負有環保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力量,建立和運行二級網格,公開環境監管相關信息;指導和監督三級網格的建立與實施。
(3)三級網格。負責整合負有環保監管職能部門的監管力量,建立和運行三級網格,在一、二級網格指導下開展環境監管工作;負責對轄區內可能存在各類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和環境安全隱患等問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日常檢查,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及時上報。
2.網格主體職責
各級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和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
(1)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
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負責。制定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批準本行政區域環境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建立健全生態功能區和生態紅線等環境保護制度。堅持科學民主決策,避免決策失誤和施政不當導致生態環境損害。切實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區域環境質量穩定并逐步改善,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立環境保護目標考核機制,把對本級政府(管委會)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負責人進行考核,并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接受人大監督;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嚴格執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級下達的減排任務。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大氣、水、土壤、噪聲和核與輻射等環境污染防治,依法加強工業園區的環境管理,確保環境安全;制定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組織所屬相關部門加強環境保護執法監管,嚴格環境準入門坎,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取締或關閉超總量、超標排放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依法征收排污費,合理使用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保護環境的需要,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推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政策;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相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加強環境應急管理,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環境污染公害的監測預警機制,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后恢復等工作,并向社會公開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情況及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安排財政預算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環境保護意識;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建立監督參與平臺,引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依法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環境保護工作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并接受監督;建立健全環境保護責任體系。對保護環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工作不力,造成環境損害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嚴格行政問責。
(2)各鄉(鎮、街道、園區)
負責組織本級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和運行,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負責宣傳環保法律、法規,維護群眾合法環境權益;負責對網格內污染源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及時制止、上報;負責調解轄區內環境污染糾紛,減少環境信訪數量;負責轄區內秸稈禁燒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發現轄區內發生污染及出現新的污染源,要及時報告上級政府和環保部門,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及時向上級政府和環保部門反映群眾對環境質量的需求,以及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3.網格部門職責
各相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或職能,認真履行環境監管和其它相關職責,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市環保部門:負責監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執行;現場監督檢查污染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環境保護行政許可執行情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等;現場檢查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等工作;負責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與征收;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投訴、舉報案件;負責對環境污染突發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2)市發改部門:負責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主體功能區規劃,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發展循環經濟、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政策并協調實施,綜合協調節能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相關工作,擬定應對氣候變化戰略、規劃和政策,并協調實施;負責本行政區域落后產能和產能過剩的政策制定和實施工作;組織編制清潔能源規劃、大型熱源和熱電聯產項目建設實施計劃;會同相關部門爭取中央預算內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拓寬環保籌融渠道;負責資源環境價格改革,完善資源環境的價格形成機制,促進節能降耗和環境保護;依照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工業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手續。
(3)市經信部門:負責擬定并組織實施工業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政策,參與擬定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規劃;組織推進工業企業節能、資源綜合利用和工業企業自愿性清潔生產;負責監管能源行為環境保護規劃計劃、重大項目和產業政策的執行情況,監管工業企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情況,督促輸變電企業落實環境保護措施;落實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負責制定和發布淘汰落后產能計劃,公布落后產能企業名單,對落后產能依法實施淘汰;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設備名錄,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由政府審批和核準投資的重大工業項目的能耗審核意見,指導、協調工業企業節能管理,組織實施工業企業節能監察工作;監管供電企業嚴格執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差別電價等節能減排電價政策,依法對違規發電企業采取吊銷發電上網許可證等措施;監管燃煤發電企業環境保護電價執行情況;監管石油煉制企業按期完成升級改造工作;承擔工業企業的節能目標考核,參與編制和實施節能行動方案,參與編制全市生態建設規劃,采取措施推進工業環境保護,指導工業企業節能規范工程和相關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推廣應用;監督供電企業嚴格執行政府相關部門作出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的停、限電措施。
(4)市公安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環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環境違法需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治安管理案件。嚴厲打擊環境執法過程中,阻撓執法或暴力抗法行為;負責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負責對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進行監督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組織淘汰黃標車、老舊車輛,編制車輛限行管理辦法,協助市環保部門對機動車尾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綠標路的監督管理,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秸桿禁燒工作;會同和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置因交通事故、火災、爆炸和泄漏等各類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
(5)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職責范圍內機動車的環境污染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公路建設工程污染防治;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許可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負責運營車輛黃標車淘汰、更新老舊公交車、推廣清潔能源公交車,治理“冒黑煙”公交車;會同和協助相關部門處理公路交通安全事故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6)市水利部門:負責擬定本行政區域水資源保護規劃,劃定水功能區劃,建立健全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嚴格實行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嚴格依法審批水體取水和河、水庫排污口的設置;擬定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行業用水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規定,辦理水利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組織開展地下水保護和水土流失的預防及治理,預防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負責河道清淤及水環境治理,制定流域生態補水方案;負責鄉鎮飲用水水源保護,水廠建設及農村飲用水水源安全,依法開展水功能區水質監測。
(7)市農業部門:指導和管理秸稈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指導農民科學使用農藥、化肥和農膜等生產資料,防止和減少農業生產資料形成的污染;對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調查處理或參與調查處理農業環境污染事故,對于由于農業生產措施不當造成的農業環境污染和破壞等事故,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檢查,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加強耕地質量保護、監測和修復治理工作,加強農業野生植物生態環境保護,牽頭管理外來物種;負責對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8)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修訂和實施;制定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保護區內資源調查和環境監測工作,并建立資源與環境監測檔案;組織或協助相關部門開展野生動植物保護、繁殖及其生態環境等方面科學研究;加大自然保護的宣傳教育力度;組織、監督管理保護區實驗區內開展的生態旅游活動;審批進入保護區緩沖區開展教學科研活動,監督檢查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工作;保護區內巡護檢查、防災救災、管護設施的保護維修和更換;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資源和環境的違法行為。
(9)市衛計部門:指導和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指導監督醫療衛生機構加強對應用輻射設施設備管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和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件應急工作;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救治和相關疾病預防工作。
(10)市畜牧獸醫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畜禽養殖規劃;規范畜禽養殖,指導現有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開展畜禽糞便污染處理設施建設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
(11)市海洋與漁業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對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的,要予以制止,責令清除污染或恢復原狀,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利用,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落后設備實施淘汰;負責海洋與漁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監督陸源污染物排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征收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排污費和海洋環境與漁業水域環境監管執法,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編制本轄內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對海洋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指導漁業水域、宜漁灘涂、宜漁濕地以及漁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依法對低潮高地保護和合理利用情況、海域生態系統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活動。
(12)市住建部門:負責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做好市政基礎設施和建筑施工揚塵污染等具體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環保措施;負責建筑垃圾堆放場和棄土堆放場的設置和管理工作,指定場所傾倒,嚴格控制揚塵污染,配合相關部門查處私堆亂放違法行為;負責建成區道路揚塵污染控制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揚塵污染;負責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與處置,并對垃圾填埋場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熱源網覆蓋范圍內供暖小鍋爐的拆除工作,淘汰建城區內10噸以下燃煤鍋爐。
(13)市民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在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違法建造墳墓行為;負責監督管理殯葬服務單位對殯葬服務設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陳舊火化設備和祭祀焚燒設備,防止污染環境。
(14)市財政部門:依照國家規定和同級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環境保護的決策部署,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統籌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經費的預算安排,保障環境執法、環境監測和環保科技支撐體系建設經費支出,加大城鄉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文明建設的財政投入;擬定和協調實施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和經濟政策,支持和推進環保產業、綠色采購和企業旨在改善環境的轉產、搬遷、關閉措施;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并組織實施生態補償制度,落實生態補償資金;依法加強排污費征收和使用的規范化管理,根據國家統一部署,推進排污稅改革,加強對各部門涉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專項經費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15)遼河保護部門:負責遼河保護區內的污染防治、資源保護和生態建設;履行市水利、環保、國土資源、交通、農業、海洋與漁業等部門在遼河保護區內的環境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16)市規劃部門: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核發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防范違法開工建設行為;編制和控制本行政區域城鄉建設及城市發展空間布局規劃,將環境保護列為城鄉規劃,制定熱電發展規劃,并保證規劃依法實施。
(17)市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區露天燒烤和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樹葉、垃圾等違法行為的監管工作;負責建筑工地施工噪聲、文化娛樂場所噪聲、商業經營場所空調器和冷卻塔噪聲的管理,打擊噪聲擾民的違法行為。
(18)市服務業部門:依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和環保部門通報情況,嚴格貸款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對未通過環評審批或環保設施驗收的項目,不予辦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業或個人發放貸款時,要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條件之一;對被環保及相關部門處罰的企業,一律不得發放貸款。
(19)市安監部門: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職責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違法違規行為,防范安全生產事故而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
(20)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進口固體廢物的檢驗檢疫監管工作,防止有害垃圾入境,造成環境污染;負責進出口貨物檢驗檢疫工作,防止外來物種入侵。
(21)市港口與口岸部門:制定轄區內港口布局規劃及港口總體規劃,組織實施港口、口岸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港口環境保護應急預案,對港口環境保護等實施監督管理;加強危險貨物倉儲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
(22)市文廣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把審批關,配合相關部門查處環境污染案件。
(23)市國土資源部門: 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自然資源產權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組織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并制定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開展地質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防治礦業地質災害,負責國土開發和礦業生態環境恢復,依法取締非法礦業開采和粘土燒磚等行為;依法辦理建設項目用地手續,查處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合用地條件和非法占用土地等違法行為。
(24)盤錦海事部門:負責轄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及其他貨物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集裝箱安全運輸監管和危險品集裝箱查驗管理;負責轄區水上加油(氣)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溢油應急設備庫管理和船舶溢油(化學品)污染應急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與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有關工作;參與轄區船舶污染事故和船舶載運危險貨物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受理、審批管區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對船舶載運危險貨物作業、船舶殘余油類物質接收作業、加裝燃油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簽發《污染物接收處理證明》。
(25)供電部門:全面清理違法建設、違法生產企業的供電情況,禁止對違法企業違規供電;負責執行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差別電價等節能減排電價政策;負責執行政府相關部門作出的對淘汰、關停企業和環境違法企業依法采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對違規向違法企業供電的人員,要追究相關部門和責任人責任;負責督促輸變電企業落實輸變電工程電磁輻射污染防治措施。
(26)其它相關部門:在市政府領導下,按照國家對地方環保工作“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的總體要求(法律法規關于環保監管職責調整的從其規定),結合本部門實際,按照本部門職責,認真落實環境監管責任。
各地劃定網格時,可根據本地實際調整相關職能部門。
(四)網格運行
1.檢查。網格責任人員要根據環保分類監管等要求,對轄區內所有排污企業、建設項目、飲用水源地、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及生態環境等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并向上級網格報告。
2.查處。網格責任主體或相關部門接到環境問題報告后,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要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對不屬于本級本部門管轄的,要及時依法移交、移送,并配合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受理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查處工作;對需要多個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的,由同級網格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及信息公開。
3.反饋。做好本級、上下級網格責任主體間的環境監管信息共享工作,對環境違法問題的查處結果,要及時反饋回復,并按要求做好環境監管信息公開。
4.評價。各級網格每年對本級網格運行情況進行自評,上級網格對下級網格進行考核評價,研究改進措施,評價結果逐級上報。
(五)網格監督
1.外部監督。完善網格系統外部監督,充分發揮人大法制監督、政協民主監督、紀檢監察行政監督、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和廣大人民群眾社會監督的作用,全面推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政務公開,利用網站等媒體公布環境監管網格片區和責任人及聯系方式,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社會環境保護監督員。
2.內部監督。強化網格系統內部監督,上級網格要對下級網格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保障網格體系正常運行,不斷完善和優化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運行;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對失職瀆職、未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保監管職責,不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或者對環保監管執法工作推諉扯皮的,依法依紀實施問責。
五、工作步驟
按照“統一部署、整體推進、分步實施、總結完善”工作步驟,從2015年3—12月,分三個工作階段開展環境監察網格化和精細化試點工作。
(一)調研準備階段(2015年3月31日前)。開展環境執法網格化監管工作準備和前期調研工作。根據省環保廳開展網格化管理意見開展前期調研,對全市環境污染狀況和縣區、經濟區現有企事業單位進行調查摸底。
(二)方案出臺階段(2015年10月20日前)。市政府對本級管轄區域進行網格化劃分,出臺相應的實施方案,明確網格劃分、責任人員、監管任務等。
(三)全面實施階段(2015年11月30日前)。縣、鄉(鎮)兩級政府根據市級網格劃分制定轄區內精細化網格劃分,全面開展網格化試點工作。
(四)總結匯總階段(2015年12月31日前)。開展試點考核總結等工作,認真總結經驗和不足,探索完善相關工作機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升保障能力
1.各級政府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認真組織相關環境監管部門共同推進本地區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工作,統一組織、指導、監督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的建立、實施和運行。
2.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聯動,密切配合,形成環保監管的合力。
3.在人員保障方面,要加強基層執法隊伍建設,具備條件的鄉鎮及工業聚集區設置環保所,配備必要的環境執法人員;不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政府要指派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環境執法工作。要為環境執法人員數量不能滿足網格化監管要求的單位增加人員編制、職數。
4.在執法能力建設方面,各地要加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基層環境執法用車;加快推進全市環境監察移動執法系統項目建設工作,2016年底前,全市環境監察機構全部配備使用便攜式手持移動執法終端(PDA終端)。
5.在經費保障方面,各地要將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日常監管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要保障環境監察移動執法系統建設項目資金,保障環境監察人員配備的PDA終端的運行、維護和更新資金;市本級財政要保障我市環境監察移動執法應用系統拓展項目建設資金,以及全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信息管理平臺和數據庫建立、運行等費用。
6.在崗位培訓方面,各地要定期對網格內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環境監管人員綜合業務素質。
(二)建章立制,明確職責
1.建立網格化管理制度。強化各級各部門的責任落實,明確各級網格責任主體巡查、報告、查處的時限和標準等工作要求,制定獎懲措施,保障各級網格的高效運轉。
2.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傳達貫徹上級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制定環境保護年度計劃、責任目標;協調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遇到的熱點、難點和重點問題;督促、檢查、考核各成員單位履行環保工作情況;研究協調解決跨部門、跨行業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等。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需要調整召開時間,一級網格由盤錦市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領導小組召集。特殊情況下,也可委托或授權副組長召集召開。
3.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對環境安全監管的重點、難點、熱點以及重大節假日、重大會議、重大社會活動期間的環境安全等問題開展聯合執法;對國家、省和市組織的大型環保專項行動開展聯合執法;對突發或其他緊急環境安全事件開展聯合執法。
4.建立聯合審批把關制度。對全市重大項目和重污染項目,市發改、經信、國土、規劃、環保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共同研究審定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政策,選址是否符合城市規劃、環保等要求。通過信息共享、定期協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5.建立移交移送制度。嚴格落實各級各部門在環境監管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單位要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反饋處理結果,有效提高環境監管效能。
6.建立信息報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時限,及時上報工作開展情況。
7.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公布網格化體系建設情況,各級網格的職責和責任人員,排污企業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以及環境信訪查處和區域環境安全隱患等情況。
8.建立督查督辦制度。定期對網格內環保職責履行情況和網格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督查督辦,做到重要事項全程督辦、緊急事項迅速督辦、一般事項定期督辦,促進網格化管理工作穩步推進,有序落實。
七、其它相關要求
1.各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及各相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方案》于2015年11月30日前制定本地區《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確保及時指導鄉(鎮、街道)組織建立三級網格環境監管體系;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報送市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2.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并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報送上級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附件:1.盤錦市網格化環境監管差別化網格管理的分類與主要內容
2.盤錦市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3.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網格劃分表
4.盤錦市網格環境監管體系網格劃分匯總表
5.盤錦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示意圖
附件1
盤錦市網格化環境監管差別化網格管理的分類與主要內容
一、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分類
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要根據企業誠信守法情況、日常監管狀況和對周圍環境影響程度,對列入監管范圍的污染源單位分為A、B、C三類,其中A類單位為無環境污染或輕微環境污染的小型守法型企業,對其實行簡化管理;B類單位為存在環境污染中性守法型企業,對其實行常規管理;C類單位為國控源、省控源企業,存在環境污染的大型守法企業和三年內存在環境違法行為的排污企業,對其實行強化監管對象。對不同的監管對象采取差別化監管措施方式,明確管理內容和標準,健全監管檔案,突出管理重點,增強環境監管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執法效能。
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的主要內容
1.重點企業實行精細化監管
重點企業的精細化管理著重在于對重點企業的標準化執法監管,主要從企業日常監察的模版化、企業環境標準的手冊化、企業應急處置的手冊化以及日常監管工作的電子化四個方面,將重點企業監管工作具體化、明確化,確保重點企業檢查監管到位。實現以下四個目標:一是企業日常監察的模版化。根據企業的行業特點、工藝特點,找準每家企業的產排污關鍵節點,制定完善簡便易懂的環境現場監察模版,做好企業日常的全方位監管工作;二是企業環境標準的手冊化。針對每家企業制定環境標準手冊,為日常企業環境保護執法和管理工作提供技術依據;三是企業應急處置的手冊化。針對每家企業制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手冊,為及時妥善處置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提供技術依據;四是日常監管工作的電子化。日常環境監管工作電子化管理,整理存檔企業相關環保資料,設定企業監管頻次,到期動態提醒,確保企業日常監管到位。
2.重點區域實行精細化監管
對污染企業集中的工業園區實施區域精細化監管。區域精細化監管重點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摸清家底,對重點區域的企業、周邊敏感點和水體等情況進行全方位掌握;二是對區域內的企業按照重點企業的精細化監管實施管理;三是加強對重點區域的科技監控,建立污染源自動監控、重點企業廠界自動監控、區域環境空氣自動站和企業廢氣處理工藝參數在線監控多方位科技監控網絡;四是建立區域環保監管員,周邊村、社區、企業環境群眾監督員和企業環境監督員“三位一體”的多層次監管網絡。
3.三同時項目實行精細化監管
三同時項目的精細化監管是從項目前期環評設計、施工建設、試生產、環保竣工驗收的全過程實施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的活動。開展精細化監管采取分類管理、突出重點的方法。對污染物排放較大并需要建設環保治理設施的工業項目實行A類重點跟蹤管理。要求從項目前期參與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開始,對項目污染防治設施設計、安裝落實情況,試生產、竣工驗收等期間的環保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監管過程采取建設單位定期申報和定期跟蹤檢查兩種方式,建設單位從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之日起,定期向相關部門申報污染治理工程和項目主體工程建設的進展情況,試生產期為每個月一次申報,建設期為每季一次申報。對治理工程規模較大的建設項目和可能對生態環境產生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期間要求進行工程環境監理,并定期上報監理報告。定期跟蹤檢查采用電話查詢和現場檢查兩種方式,對治理設施和主體工程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采用電話查詢的方式,對已開工建設的項目須采用每季定期現場檢查的方式,處于試生產期的建設項目每月定期現場檢查的方式。對于三產項目、房地產項目以及基本無污染、無需配套建設治理設施的工業項目,采取簡單跟蹤、簡易驗收,提高“三同時”執行率和“三同時”驗收率。
附件2
盤錦市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高 科 市長
副組長:郭 倫 常務副市長
白 光 副市長
成 員:孫洪軍 市發改委主任
張曉輝 市經信委主任
王春明 市民政局局長
王 巖 市財政局局長
袁宏志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李之棟 市住建委主任
梁建柏 市農委主任
宗克昌 市水利局局長
史 偉 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
徐洪峰 市服務業委主任
郭康生 市文廣局局長
楊旭光 市衛計委主任
市環保局局長
徐 光 市安監局局長
高佩亮 市綜合執法局局長
張 忱 市畜牧獸醫局局長
李 峰 市公安局副局長
陳友昌 市港口與口岸局局長
吳東平 市規劃局局長
梁建松 市遼河保護區管理局局長
張文明 盤錦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
戰福偉 盤錦海事局局長
孫 雨 盤山縣縣長
陳林松 大洼縣縣長
馮 英 雙臺子區區長
陳寶庫 興隆臺區區長
張志煥 遼東灣新區管委會主任
楊 昕 遼河口生態經濟區管委會主任
馬顯智 國網盤錦供電公司總經理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兼),具體負責全市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附件3
_______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網格劃分表
附件4
盤錦市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網格劃分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