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07〕3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盤錦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7-28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07〕3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盤錦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房產局擬定的《盤錦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六月七日 盤錦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保證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項用于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盤錦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盤錦市房產局是全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積極配合盤錦市房產局做好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在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前,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設立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門帳戶,足額存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如實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到位證明。 第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包括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資金、產權調換安置資金、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其他按有關規定應支付的拆遷補償安置費用。 第六條 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實行專戶專存、專款專用的管理原則。專門帳戶的資金只能用于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拆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據拆遷現場調查摸底情況和產權產籍檔案資料,按照現行拆遷政策的補償項目及補償標準足額核算。 第八條 建設單位存款前應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事宜同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督協議,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審批程序及違反協議的法律責任等。 第九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拆遷進度向拆遷人預支一定數額的資金。續撥資金時,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已鑒證的拆遷協議資金額度,向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撥款通知單。 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接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撥款通知單后,應及時為拆遷人辦理提款業務。 第十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能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拆遷人應當按裁決書確定的資金數額向被拆遷人支付拆遷補償費。拆遷人拒不支付拆遷補償費的,被拆遷人可持生效的裁決書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撥款通知單到金融機構領取拆遷補償費。 因拆遷人的原因導致被拆遷人不能按期回遷且拒不支付超期租房費,引發被拆遷人上訪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按拆遷協議約定的超期租房費標準直接提取拆遷補償安置監管資金,并向被拆遷人支付超期租房費。 因拆遷人的原因導致被拆遷人延期不能回遷,引發被拆遷人上訪的,在規定時間內,拆遷人不能平息上訪,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有權按回遷樓市場評估價,直接提取拆遷補償安置監管資金,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 第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貨幣補償拆遷協議的,拆遷人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簽開的撥款通知單,到金融機構提取拆遷補償安置監管資金,在被拆遷房屋拆除之前,向被拆遷人支付拆遷補償費。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產權調換拆遷協議的,在被拆遷房屋拆除之前,拆遷人應當將產權調換安置資金轉存盤錦市房產局在金融機構設立的盤錦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門帳戶。 第十二條 產權調換安置資金,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回遷樓工程進度和回遷安置情況回撥。 回遷樓二層主體工程完工時,回撥產權調換安置資金總額的20%。回遷樓主體全部完工時,回撥4”0%。回遷樓竣工驗收后,再回撥20%。回遷安置結束后,剩余資金全部回撥。 第十三條 拆遷安置結束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拆遷人的申請向金融機構出具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撥款通知單和撤戶通知單。 第十四條 拆遷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債權債務糾紛,司法部門強行凍結或劃撥資金導致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足的,金融機構應及時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通報,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拆遷人停止拆遷。拆遷人將不足部分資金補齊后,方可繼續拆遷。 第十五條 具體辦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得將拆遷人存儲于專門帳戶上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劃轉還貸及付息。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盤錦市房產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