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0〕12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7-28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0〕12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盤錦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盤錦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盤錦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指導和規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遼寧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以人為本、資源整合,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工作原則。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2.1.1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成立和成員單位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政府根據市衛生局的建議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需要,成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指揮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市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負責對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有市衛生局、市委宣傳部、市外事辦、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經信委、市畜牧獸醫局、市服務業委員會、市林業局、市環保局、市物價局、盤錦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旅游局、市紅十字會、沈陽鐵路局錦州車務段、市武警支隊等。
2.1.2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治技術方案;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和是否組建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負責組織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建議;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培訓與演練;組織檢查和督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落實;負責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等。
市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單位,按有關規定正確引導輿論,宣傳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指示精神及所采取的各種措施,及時、客觀、公正地報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工作進展及經驗,積極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機心理干預與防控科普知識宣傳報道等工作。
市外事辦: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涉外事務,必要時,協助職能部門向相關國際組織、駐盤外國機構及人員通報情況,接待國際組織考察,爭取國際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組織研究編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協調建設項目的實施,并做好監督和評估工作。
市教育局:與衛生部門密切配合,組織實施各類學校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校內發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等工作。
市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等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的突發事件,依法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有效維護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法落實強制隔離和封鎖措施等。
市民政局:組織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協調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治;做好死亡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并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制定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的工傷、傷亡待遇政策等工作。
市交通局: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及時運送;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市經信委:負責組織應急藥品(治療、消毒、消殺)、醫療設備和器械、防護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儲備和調度,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各電信運營企業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包括報告)提供通信保障等工作。
市畜牧獸醫局:負責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預報等工作,及時向市衛生局通報人畜共患疾病的動物疫情情況。
市服務業委員會: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負責組織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
市林業局: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基礎調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快速隔離控制;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范圍、趨勢、預警信息和及時通報等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等工作。
市物價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時的物價穩定工作,打擊借機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
盤錦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組織做好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的出入境衛生檢疫、流行病學調查及處理、傳染病監測和衛生處理工作,及時收集和通報國外傳染病疫情信息等工作。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配合;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生產等環節的監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旅游局:組織旅游行業認真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組織做好旅游團隊及人員的宣傳、登記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通過國內外旅游團隊傳播擴散;通過國家旅游局駐外旅游辦事處等渠道,及時收集、通報世界旅游組織和主要客源國的信息,有針對性地做好有關工作。
市紅十字會: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具體情況,向有關組織發出呼吁,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對接受的款、物及時發放等工作。
沈陽鐵路局錦州車務段:負責組織對進出車站和乘坐列車的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將發現的傳染病人和疑似傳染病人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處理,防止傳染病通過列車傳播;確保鐵路安全暢通,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急用物資和有關標本的運送;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鐵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市武警支隊:組織指揮武警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行動,配合公安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控制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需要,完成本職工作,做好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等。
2.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立與職能
市衛生局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公室(即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其主要職責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相關規定的起草工作;組織制定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政策和措施;組建與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地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幫助和指導各地應對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傷病救治工作;承辦救災、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衛生問題的組織協調工作;對突發重大人員傷亡的公共事件組織緊急醫療救護工作。
縣(區)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定機構或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與職責
市衛生局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主要職責:
(1)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以及采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
(3)參與制定、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技術方案。
(4)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5)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
(6)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
2.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職責
地方、企業、軍隊等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等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專業技術機構,平時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技術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要服從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調度和安排,迅速、有效地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主要職責:
醫療機構:負責病人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院內感染控制,樣本檢測采集,配合進行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與報告等工作,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治療、早隔離。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責任范圍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觀察和隔離措施,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
市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等工作。
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轄區范圍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的技術指導和技術支持工作。
衛生監督機構:根據行政區劃,對事件發生地區的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檢查。
市衛生監督機構按市衛生局的要求,組織實施全市性衛生監督檢查工作,對縣(區)的衛生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縣(區)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衛生監督工作。
2.5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組織體系框架圖(略)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3.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1)肺鼠疫、肺炭疽在城市發生并有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4)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5)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區);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
(4)霍亂在一個市行政區域內流行,l周內發病30例以上;
(5)乙類、丙類傳染病波及2個以上縣(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區)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以內;
(2)發生腺鼠疫病例;
(3)霍亂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縣(區);
(4)一周內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l倍以上;
(5)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霍亂在一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3)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4)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4.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
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等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監測機構,要按照有關要求,開展職責范圍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監測工作。
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癥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
全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4.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報告等信息,組織有關專家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及時分析其對公眾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響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預警級別。
4.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4.3.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4.3.1.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主要為:
(1)縣級以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
(2)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3)各級衛生行政部門;
(4)縣級以上政府;
(5)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藥品監督檢驗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
4.3.1.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主要為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和檢疫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
4.3.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主要為: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報告,并同時向省、市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3)接到報告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報告,并同時向省衛生廳報告。
(4)各級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報告。
(5)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國家規定的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市政府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6)市衛生行政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報告。
4.3.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措施;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波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進程報告:應說明事件發展變化趨勢、處理情況,并對初次報告的內容進行補充、修正。階段報告隨時上報。
結案報告:應說明事件發生的過程、原因、存在問題及防范和處理建議等詳細情況。總結報告應當在事件處理完畢之日起5日內上報。
4.3.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網絡直報
醫療機構可通過互聯網上的專用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級及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衛生行政部門。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和終止
5.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原則
(1)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各級政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根據相應級別作出應急反應。
(2)要密切關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變化情況,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規律、性質、特點,適時提高或降低預警和反應級別,并對應急工作狀態作出適當調整。
(3)對在學校、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控制事態發展。
(5)事發地之外的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一上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5.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措施
5.2.1各級政府應急反應措施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根據情況適時成立相應的應急處理組織,領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工作。
(2)調集征用有關物質設施: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相關設施、設備和臨時征用房屋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政府報經上一級政府批準,可以宣布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疫情控制措施: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為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縣級以上政府報經上一級政府決定,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控制或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禽家畜;封鎖可能導致傳染病擴散的場所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等。
(5)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的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其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檢驗檢疫、公安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口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或向地方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機構移交。
(7)信息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實事求是,正確引導輿論,注重社會效果。嚴格執行國家、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布規定。
(8)開展群防群治:組織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5.2.2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急反應措施
(1)組織調查與處理: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理。
(2)組織分析與論證: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級別。
(3)采取應急控制措施: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等控制措施。
(4)加強督導檢查:市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5)發布信息與通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嚴格執行《衛生部法定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方案》的規定,不得擅自發布信息。
(6)組織技術培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發的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職業中毒事件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組織培訓。
(7)普及衛生知識:有效地開展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群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8)進行事件評估: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效果評價等。
5.2.3醫療機構應急反應措施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對重癥和普通病人實行分別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疾控機構人員開展標本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對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做好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5.2.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急反應措施
(1)做好信息報告: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到達現場后,要盡快制訂流行病學調查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理清傳染病的傳播鏈條。
(3)實施預防控制措施:針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特點,實施消毒、消殺等預防控制措施。
(4)進行實驗室檢測: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足夠標本,分送實驗室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5)開展科研與交流: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疫苗、消毒、消殺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與交流。
(6)開展技術培訓: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培訓。
5.2.5衛生監督機構應急反應措施
(1)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導、檢查。
(2)按照衛生行政部門要求,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開展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4)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給的其它各項工作任務。
5.2.6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急反應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技術力量,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理工作。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等情況。
5.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啟動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啟動程序主要為:
(1)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分析、評估。
(2)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專家的評估意見,作出是否向本級政府提出啟動應急反應和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3)各級政府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作出是否啟動應急反應和成立指揮部的決定,并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按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執行。重大、較大、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啟動,分別由省、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向本級政府提出建議,由本級政府批準實施。
(4)各級政府作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決定后,各有關部門在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府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指揮下,應立即作出響應,進入相應的應急工作狀態,履行好各自的職責。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啟動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5.4.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在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領導、指揮下,省政府負責組織政府有關部門認真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指揮下,做好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核實、處理、控制等各項工作。
5.4.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省政府負責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指揮、指導下,做好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核實、處理、控制等工作。
5.4.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級政府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衛生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向省衛生廳和市政府報告,組織、指揮、調度相關資源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有效處置,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防止事件擴散蔓延。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本級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指揮下,做好本地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控制等工作。
5.4.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反應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縣(區)級政府負責組織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和本級政府報告、組織、指揮、調度相關資源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有效處置,嚴防事件擴散蔓延。
市衛生局應根據情況迅速組織專家對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超出本級應急處理能力時,各級政府根據需要及時報請上級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提供指導和技術支持。
5.5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地區的應急反應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縣(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加強相關疾病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發生、傳入和擴散。 .
(4)開展防治知識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能力和意識。
(5)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展情況,開展相應的防控工作,及時完成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排的工作。
5.6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怠反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按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執行。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由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市級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廳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終止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反應的建議,報請縣級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局報告。
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請求,要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善后處理
6.1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結束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
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效果評價、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6.2獎勵
縣級以上人事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聯合表彰;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烈士。
6.3責任
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4撫恤和補助
各級政府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6.5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理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人力、物資和勞務等進行合理評估,給予補償。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保障
7.1信息系統保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要按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信息系統工作要求做好相應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建設醫療救治信息網絡,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7.2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加強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保證其房屋、人員、設備、功能四到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警處置、疫情信息收集、報告、監測、檢驗、評價等公共衛生職能。
7.3醫療救治體系
按照“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在全市范圍內建成符合市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
市一院、市二院,遼河油田中心醫院為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急救機構;市傳染病院,遼河油田第二職工醫院為市級傳染病救治機構,市二院為市級職業中毒、核輻射救治基地。
7.4督執法體系
建立統一的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明確其職能與任務,規范其監督執法行為,加強衛生監督執法隊伍建設,全面提高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和水平。
7.5共衛生事件應急衛生救治隊伍保障
7.5.1治隊伍組建原則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隊伍。
7.5.2治專家隊伍組建方式和種類
應急衛生救治專家隊伍由全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高等醫學院校等有關單位中年富力強、具有實際工作能力和發展潛力的現場流行病學、實驗室檢測、微生物學、臨床救治、信息網絡等專業人員組成。
市衛生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需要組建市級應急衛生救治專家隊伍。主要包括傳染病、食物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救災防病、職業中毒和化學污染中毒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各縣(區)衛生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市級應急衛生救治隊伍的組建方式和種類組建應急衛生救治隊伍。
7.5.3治專家隊伍管理與調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建立應急衛生救治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資料庫,并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省衛生廳可直接組建和統一調度應急衛生救治專家隊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應怠工作需要,及時補充、調整應急衛生救治專家隊伍。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需要調用專家時,省衛生廳以書面形式或其它緊急聯絡方式通知專家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與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通知專家本人。緊急情況時,先通知專家本人,事后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所在單位補發書面通知。
7.5.4治隊伍培訓與演練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單位應采取不同形式對應急衛生救治隊伍開展培訓,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
任何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本級政府同意。
7.6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科研與交流
各級政府應有計劃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防治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藥物治療、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防護用品等,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
各級政府也應有計劃地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技術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7.7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儲備
各級政府要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理工作需要調用儲備物資。衛生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后要及時補充。
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種類包括:藥品、疫苗、醫療衛生設備和器材、快速檢驗檢測技術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及衛生防護用品等。
7.8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經費保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經費,各級財部門按規定落實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政策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經費。
7.9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通訊與交通保障
各級應急醫療衛生救治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配備和交通工具。
7.10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宣傳教育
縣級及以上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畫冊、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八、預案管理
8.1應急預案制定
全市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分市級預案、縣(區)級預案和單項應急預案。
縣(區)級及以上政府要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遼寧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規定》和《盤錦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法》等規定,參照本預案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級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8.2應急預案修訂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應定期進行評審,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更新、修訂和補充。
8.3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相關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定期檢查本部門應急人員、設施、裝備等落實情況。
8.4獎懲制度
各級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情況實行獎懲制度。
九、附則
9.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率水平。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患者,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9.2預案解釋部門及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本預案從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