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2〕8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盤錦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7-28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政辦發〔2012〕8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盤錦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服務業委制定的《盤錦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盤錦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預案
目 錄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1.5市場異常波動級次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市協調小組組成
2.2市協調小組職責
2.3市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三、預警和預防
3.1預警信息收集
3.2預警信息報告
3.3信息發布
3.4預防
四、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2市級應急響應啟動
4.3信息共享和處理
4.4現場指揮和協調
4.5新聞發布
五、控制措施
5.1信息引導
5.2企業供應鏈采購
5.3區域調劑
5.4動用儲備
5.5緊急投放
5.6組織進出口
5.7價格干預
5.8定量限量銷售和統一分配
5.9依法征用
六、應急終止
七、應急保障
7.1物資保障
7.2經費保障
7.3交通運輸保障
7.4秩序保障
八、附則
8.1名詞解釋
8.2預案管理和更新
8.3獎勵與責任
8.4制定與解釋
8.5實施時間
一、總則
1.1 編制目的
在市本級建立健全統一指揮、職責明確、運轉有序、反應靈敏、處置有效的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預警和應急工作機制,有效預防和及時消除因突發公共事件引發的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并組織開展必要的生活必需品應急供應保障工作,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維護社會穩定和諧,保證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遼寧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貫徹
1.3 適用范圍
因自然災害(如洪水、臺風、地震等)、事故災難(如火災、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如食物中毒、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植物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等)和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如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較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等),可能造成全市或局部地區糧食、食用油、肉類、蔬菜、蛋品、水產品、食糖、食鹽、飲用水、方便食品和衛生清潔用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需要立即處置,或應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須向災區和事故、事件現場緊急投送食品和生活用品。
1.4 工作原則
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一協調、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做好預案、科學監測、及時反應、處置得力的原則。
(1)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由分管副市長牽頭組成的生活必需品市場應急供應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市協調小組)統一領導和指揮,市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服務業委員會。根據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性質和影響,針對不同情況,市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縣區人民政府(含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下同)分頭負責有關工作。
(2)職責明確,分工合作。市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縣區人民政府處置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職責任務和分工,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市政府確定的各部門職能為基礎確定。在應急工作中,市協調小組成員單位、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溝通、密切配合。
(3)預防為主,平時與應急相結合。市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要做好日常應對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認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監測、預警等工作。
1.5 市場異常波動級次
(1)市場異常波動分級
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級次,按照影響范圍大小,分為全國性(I級)、全省性(Ⅱ級)、全市性(Ⅲ級)和區域性(Ⅳ級)四級。
(2)Ⅲ級市場異常波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市場異常波動:
在市區發生市場異常波動的;
在盤山縣、大洼縣、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有場鄉鎮同時發生市場異常波動的;
在盤山縣、大洼縣、遼東灣新區或遼河口生態經濟區有超過半數的場鄉鎮發生市場異常波動的;
在與盤山縣、大洼縣、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接壤的鄰市區域同時發生市場異常波動的;
特殊情況需要劃分為Ⅲ級市場異常波動的。
(3)Ⅳ級市場異常波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市場異常波動:
在盤山縣、大洼縣、遼東灣新區或遼河口生態經濟區不足一半的場鄉鎮發生市場異常波動的;
在與盤山縣、大洼縣、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接壤的鄰市區域發生市場異常波動的;
特殊情況需要劃分為Ⅳ級市場異常波動的。
二、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市協調小組組成
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服務業委員會主任擔任,成員由市服務業委員會、市委宣傳部、市外經貿局、市物價局、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盤錦火車站、市交通局、市農委、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統計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糧食局等市直部門及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
2.2 市協調小組職責
(1)確定成員單位的具體職責任務及工作分工;
(2)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指揮、協調應急響應行動,下達應急處置工作任務;
(3)判斷事件形勢和事態發展走向,對市場供應突發事件的處置和應對措施進行決策,指揮、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4)決定市場供應突發事件信息發布的有關事宜;
(5)指導縣區人民政府的應急響應工作;
(6)研究、落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應急處置工作的重大事項。
2.3 市協調小組成員單位職責
(1)服務業管理部門:履行市協調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市協調小組的日常工作;加強對肉類、蔬菜、蛋品、食鹽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和調控,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應急機制的建議;有針對性、有重點地負責組織生活必需品應急供應工作;完善應急商品投放網絡建設,必要時向市政府申請動用市級儲備;會同市外經貿局、市海關、市質監局等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生活必需品的進口。
(2)宣傳部門:負責組織和協調新聞單位,根據主管部門提供的口徑,對與市場應急供應相關的新聞報道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按照有利于盡快穩定市場、穩定社會的原則組織好新聞發布和宣傳報道工作。
(3)財政部門:負責保障市場應急供應工作所需的合理費用及時到位。
(4)農業(畜牧獸醫、糧食)部門:負責糧食、食用油的市場運行監測,做好市級儲備糧、油的投放和市場供應,組織糧油企業做好加工銷售工作。負責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制度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開展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檢測。負責包括應急農產品和市級儲備在內的農產品安全監管工作,完善農產品檢測體系,發布有關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檢測信息。
(5)海洋與漁業管理部門:負責及時提供主要水產品市場供求情況數據和分析材料,組織水產企業做好市場供應工作。
(6)衛生部門:負責組織突發較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為市場應急供應工作提供相關支持。
(7)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生活必需品供應場所的治安秩序,及時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犯罪活動。
(8)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對提供應急快餐食品的中心廚房和餐飲服務單位生產過程進行全程監控,依法組織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
(9)物價部門:負責生活必需品市場價格監測并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和分析材料,研究提出應急價格干預措施,加強價格監管,維護市場價格穩定。
(10)統計部門:負責糧食、食用油、肉類、蔬菜、蛋品、水產品、食糖、食鹽和衛生清潔用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經常性價格監測;與日常工作相銜接,對大型農副產品市場、綜合超市、大中型商廈和其他銷售場所生活必需品價格監測;把價格監測信息、分析材料經隊、局領導批閱后上報協調小組。
(11)工商部門:負責規范市場主體經營行為,進行市場監管,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依法打擊和查處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借機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努力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12)質監部門:負責生產環節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強制性認證的產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計量監督管理,嚴厲查處假冒偽劣產品生產等違法活動。
(13)經濟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應急供應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生產、運輸協調工作。
(14)交通、鐵路部門:負責根據調運方案,及時組織應急生活必需品的公路、水路、鐵路運輸,以維護市場穩定。
(15)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本部門工作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預警和預防
3.1 預警信息收集
服務業、農業、物價、統計等部門要依托各自監測網絡,做好日常信息收集和研判工作,不斷完善全市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預警信息監測體系。為及時發現并有效控制市場異常波動,要適時啟動生活必需品市場應急監測系統并實行定點監測企業信息日報送制度,督促定點監測企業按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有關數據資料。監測范圍和報送時間由各有關部門自行決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市場異常波動,預警信息監測部門應及時向市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做出預警報告,并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
3.2 預警信息報告
定點監測企業發現搶購重要生活必需品并導致價格在較大范圍內暴漲或商品斷檔脫銷的,應當在1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報告;監測到市場異常波動或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確認,應當在2個小時之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市直各有關部門向市政府報告的同時,應將有關情況通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
3.3 信息發布
確定為Ⅰ、Ⅱ級市場異常波動的,由國家商務部或省服務業委發布。對發生的Ⅲ級或Ⅳ級市場異常波動,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確認后,立即向市政府和省服務業委報告,及時向各地和市直有關部門通報。
3.4 預防
市場異常波動雖未達到Ⅲ、Ⅳ級次,但短期內形勢未見好轉,甚至事態有進一步發展的趨勢,或接到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急指令時,市直有關部門須按各自職責權限分頭負責應對,直至啟動部門應急預案及子預案,以防止事態惡化。
針對下列突發事件,應重點做好以下商品的市場供應準備:
(一)發生地震、泥石流、海嘯等局部性地質類災害,要重點做好方便食品、瓶裝飲用水、防寒衣被、照明用品、帳篷、凈水器、衛生清潔用品等市場供應;
(二)發生冰凍雨雪、洪水、干旱等大范圍氣象災害,要重點做好耐儲存蔬菜、糧食、肉類、雞蛋、方便食品、照明用品、防寒衣被等市場供應;
(三)發生群體性疾病、動物疫情等易擴散公共衛生事件,要重點做好衛生清潔用品、防護用品、糧食、食用油、食鹽、畜禽產品、方便食品等市場供應;
(四)發生核泄漏等事故災難,要重點做好糧食、食用油、食鹽、方便食品、瓶裝飲用水、防輻射用品的市場供應。
(五)發生河流污染等環境災害,要重點做好瓶裝飲用水、方便食品、蔬菜、糧食、肉類、雞蛋等市場供應。
四、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按照市直部門職責分工和合理劃分市、縣經濟社會事務管理權限的原則,分部門、分級響應應急程序。糧食、食用油的應急供應工作,由市農委(糧食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盤錦市糧食安全預警應急方案》的有關規定組織執行。其它生活必需品市場應急供應工作,屬于Ⅲ級以上市場異常波動的由市協調小組組織落實一系列應對措施;屬于Ⅳ級市場異常波動的由有關縣區政府落實有關應對措施。
4.2市級應急響應啟動
發生Ⅲ級以上市場異常波動后,市協調小組辦公室立即做好應急響應啟動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經請示市協調小組組長同意后,立即召開由相關成員單位參加的專題會議,確定市場異常波動級次,研究緊急應對措施,并作出是否啟動應急機制的決定。
4.3信息共享和處理
(1)信息收集
啟動Ⅲ級以上響應后,市直有關部門要及時收集有關信息并隨時向市協調小組辦公室通報情況。必要時,須建立和執行定時報送制度。啟動Ⅳ級響應后,市直有關部門要及時掌握有關情況,關注全市市場動態。
啟動Ⅳ級響應的縣區政府須按時向市政府報告應急響應工作進展情況,同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
(2)信息報送
市縣區有關主管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
報送信息時,內容一般包括:報送信息單位名稱、人員姓名和聯系電話,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造成的影響、已采取的措施、可能造成的進一步危害、下一步應采取措施的建議等內容。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采用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等快捷有效的報送方式。
(3)信息處理
市協調小組辦公室牽頭匯總分析所有信息,掌握最新動態,預測發展趨勢;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應對舉措,并提交市協調小組討論決定。在Ⅲ級以上應急響應期間,市協調小組辦公室應建立專題簡報制度,每日向市政府和有關部門發送應急響應工作動態。
4.4現場指揮和協調
現場指揮遵循屬地為主的原則,建立由事發地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以服務業主管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與的應急處置機制。
4.5新聞發布
(1)新聞發布的管理
生活必需品市場應急供應的新聞發布工作,在市協調小組的領導下,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或有關縣區政府組織實施;必要時可會同各有關部門聯合向新聞媒體發布。發布信息和新聞應嚴格按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宣傳紀律和有關規定執行。
(2)新聞發布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適時準確,客觀全面、遵守紀律的原則,注意保持市場和社會穩定,防止媒體炒作,不得泄露國家秘密。
五、控制措施
5.1 信息引導
及時組織協調報紙、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通報市場供求狀況,正確引導消費和企業生產經營,避免出現消費恐慌心理。
5.2 企業供應鏈采購
督促批發、零售企業和生產企業積極組織采購,動用庫存,緊急增產,增加市場供應量,保障市場供應。必要時,可通過公共媒體和各類信息平臺向社會廣泛發布求購信息。
5.3 區域調劑
從周邊未發生市場波動的地區緊急調運商品,進行異地商品余缺調劑。
5.4 動用儲備
動用政府儲備投放市場。首先按照權限動用市、縣兩級政府儲備投放市場;當市、縣政府儲備不足時,按規定權限申請動用省級政府、黨中央政府儲備投放市場。
5.5 緊急投放
動用專項資金向國家商務部應急商品數據庫重點聯系企業采購應急商品,通過應急商品緊急投放網絡進行緊急投放。
5.6 組織進出口
當國內資源不足時,迅速組織進口或控制出口。
5.7 價格干預
必要時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實行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價格干預措施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等價格緊急措施。
5.8 定量限量銷售和統一分配
在情況特別嚴重時,對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重要品種暫時實行定量、限量銷售或統一發放、分配。
5.9 依法征用
緊急情況時,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緊急征用法人或自然人的產品、商品、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
六、應急終止
生活必需品市場應急供應處置完畢,經市協調小組辦公室或縣區政府提出終止應急響應建議,由市協調小組會議討論決定或組長決定。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將終止決定通知各有關單位。
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由市協調小組辦公室協調有關部門寫出總結報告,上報市政府,并抄送有關單位。
七、應急保障
7.1 物資保障
市縣兩級政府應逐步建立和完善糧食、食用油、食糖、食鹽、活體豬、肉類、冬春耐儲蔬菜、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建立應急商品數據庫,并實行動態管理,實時更新。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大型商業企業應保留必要的企業周轉儲備。
7.2 經費保障
對于按照各級政府指令組織調運、投放應急商品和緊急征用物資設備發生的各項額外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合理補助和補償。
7.3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鐵路部門建立應急商品運輸“快速通道”,確保應急商品運輸通暢。
7.4 秩序保障
農業、衛生、公安、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物價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行霸市、破壞市場經濟秩序以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危害食品安全、損害消費者利益等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從重從快懲處。
八、附則
8.1 名詞解釋
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是指糧食、食用油、肉類、蔬菜、蛋品、水產品、食糖、食鹽、飲用水、方便食品、衛生清潔用品等商品供求嚴重失衡,在較大范圍內引起搶購,價格猛漲或出現商品脫銷斷檔等狀態。
8.2 預案管理和更新
本應急預案應根據客觀情況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經驗,不斷調整和完善,修訂工作由市服務業委負責。
8.3 獎勵與責任
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對于表現突出,處置果斷,決策正確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于貽誤時機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單位領導和個人的責任。
8.4 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服務業委員會制定并負責解釋。
8.5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盤錦市服務業委員會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