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5〕5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5-06-09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5〕51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15〕36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6月4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實施意見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4〕47號),進一步建立我省“政府主導、部門監督、政策扶持、保險聯動”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長效機制,確保實現“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的目標,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強化屬地管理職責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各環節的監管部門,建立區域和部門聯防聯動機制,落實各項保障條件;切實加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監管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責任追究制,嚴肅追究失職瀆職工作人員責任;組織調查省域內跨市、縣(市、區)流入的病死畜禽違法案件。縣級政府要負責本區域內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死亡畜禽的收集處理;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要負責本區域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死亡畜禽的收集處理,調查死亡畜禽來源。跨省際流入的,由省政府組織省畜牧局等部門協助農業部組織調查;省域內跨市、縣(市、區)流入的,由相關地方政府組織畜牧等部門組織調查。
二、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當地畜牧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以及采取其他動物防疫措施等法定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新建的畜禽規模養殖場要同時建設與飼養規模相適應的死亡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要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對無害化處理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原有不合格的畜禽養殖場、屠宰場(點)無害化處理設施要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檢疫申報,不再享受各級政府有關扶持政策。
三、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各市、縣(市、區)要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因地制宜,建立以病死畜禽高溫發酵法或化制法無害化處理、無害化處理物資源化利用為主,在邊遠鄉村和中小型飼養場使用玻璃鋼罐化尸窖法處理為輔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生豬調出大縣和年飼養量在5000萬羽以上的家禽養殖大縣,都要建立公益性專業無害化處理中心。處理中心應使用高溫發酵法或化制法,實現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物的資源化利用,并以企業化運作為主,開展無害化處理物的資源化利用工作。縣級以上政府要組織畜牧、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定2015-2017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建設實施方案,組織建設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病死畜禽收集網點、暫存設施,并配備必要的運輸工作。
各地建設的無害化處理項目要選用有依法注冊登記企業生產的設施、設備。對沒有產品質量標準、沒有納入省以上農機補貼目錄,或者沒有通過有關資質部門產品鑒定、不滿足《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有關環境保護要求的產品,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產品,均不能享受省以上扶持政策。
四、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省生態畜牧業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各司其職,做好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相關的保障工作。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扶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項目建設;國土部門要依法優先保障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農業、畜牧等部門要將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研究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研究無害化處理后產物的資源化利用;國稅、地稅部門要落實國家對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確保無害化處理場所能夠實現正常運營;保監部門要督促保險機構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列為畜禽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
各級畜牧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保監等部門,立足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政策措施,推動政策落實。按照2015-2017年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建設實施方案,將相關補助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貼范圍由規模場擴大到散養戶,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建立與養殖量、無害化處理率相掛鉤的財政補助機制。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落實本地區開展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監管、收集等運行經費,保證無害化處理設施選址等工作順利開展。
五、加強宣傳教育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向廣大群眾普及科學養殖和防疫知識,宣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產品的危害性。加強對無害化處理中心收集系統人員培訓,提高人員素質。嚴格執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區域聯系人制度,設立舉報電話,建立健全監督舉報機制,鼓勵群眾和媒體對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六、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畜牧、食品藥品監管、環保、水利、公安等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畜牧、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調查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交給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對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在固定證據后,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及時組織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
七、統籌推進動物防疫工作
進一步落實《遼寧省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積極推進現代畜牧業示范場、示范區建設,不斷提高畜禽養殖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科學化水平,切實加強動物飼養管理、防疫滅病、檢疫監督等工作。要強化養殖者防疫責任主體意識,引導養殖者封閉飼養,統一防疫,定期監測,嚴格消毒,降低動物疫病發病率和死亡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