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14〕3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農村環境管理工作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4-05-15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14〕3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農村環境管理工作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農村環境管理工作辦法》已經2014年4月30日盤錦市第七屆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5月6日
盤錦市農村環境管理工作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縣區、經濟區、鎮和行政村的農村環境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環境管理的范圍包括道路、邊溝、垃圾、污水、廁所、畜禽糞便、“綠化、美化、亮化”等工作內容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農村環境管理工作應堅持“統一領導、屬地負責;因地制宜、分類推進;多級投入、形成合力;農戶為主、社會參與;科學規劃、精心建設;明確責任、長效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農村環境管理的責任主體是各縣區、經濟區、鎮及行政村。
第五條 市直各相關部門按照工作要求,負責農村環境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經濟區、鎮要成立專門的農村環境綜合管理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專門負責農村環境的長效管理和組織協調。
第七條 村內道路要實現平整、無破損,無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渠等現象。
第八條 村內邊溝要保證排水通暢,定期對邊溝內雜草、雜物、溝底淤泥進行清理。
第九條 村內無害化垃圾要定點收集,日產日清;有毒有害垃圾要結合城鄉垃圾收運體系實行專業化處理。
第十條 適時對村內生態氧化塘進行清污,確保其充分發揮生態凈化功能。生活污水要通過邊溝統一進入生態氧化塘處理,嚴禁亂潑亂倒生活污水。
第十一條 村委會要定期對村民院內及室內無害化廁所的衛生、設備等進行檢查,確保衛生合格、設備運行良好。禁止在院外修建露天旱廁。
第十二條 村內畜禽一律實行圈養(水禽除外),重點規模養殖場要建設糞便貯存池。人類及畜禽糞便均要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三條 村內樹木、花草要進行定期養護,禁止亂砍濫伐樹木,不得擅自移植和損壞樹木花草及綠化設施。
第十四條 豬圈、灰堆、柴草堆、雜物堆等要進院、分類堆放,杜絕亂搭建、亂張貼、亂涂畫等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 及時維修、更換村內路燈設施,保持設施運行良好,禁止擅自拆除、移動、損壞設施。嚴格按照開關時限運行設施。
第十六條 市、縣區及經濟區為全市農村環境綜合治理資金的投入主體,每年市級按照20萬元/村的標準投入治理資金,縣區、經濟區按照不低于10萬元/村的標準配套治理資金,用于支付保潔員工資,道路、邊溝等各類基礎設施維護費用,路燈電費及部分設備購置。
第十七條 要按照規定選聘保潔員,行使村內環境清掃保潔、道路及綠植養護、路燈維修、垃圾收運設施保養等職責。
第十八條 市、縣區、經濟區、鎮、行政村要加強農民教育,引導農民養成科學、健康、衛生、文明的生活習慣。
第十九條 市、縣區、經濟區、鎮要將農村環境管理工作納入本級績效考核體系,實施量化考核。
第二十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部門的法律法規相違背,以上級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件:盤錦市農村環境管理工作辦法實施細則
盤錦市農村環境管理工作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盤錦市農村環境管理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縣區、經濟區、鎮和行政村。
第三條 各縣區、經濟區、鎮及行政村要按照《辦法》的有關要求負責本細則的具體實施。市直各相關部門按照工作要求,負責農村環境管理的綜合協調、指導工作。
第四條 實施內容。依據《辦法》的管理內容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 市、縣區、經濟區、鎮要成立專門的農村環境綜合管理辦公室,配備專職人員,專門負責農村環境的長效管理和組織實施。
第二章 長效管理
第六條 各行政村對道路進行養護巡查每周不少于兩次,發現問題要及時維修養護,確保維修及時率、設施完好率達到100%。
道路養護工程按照工程性質、規模大小、技術難易程度劃分為小修保養、中修、大修以及改善工程四類。
鼓勵組織村民投工投勞從事道路的小修保養,隨破隨修。
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應當逐步實現專業化、市場化,采取向社會公開招標的方式,擇優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養護作業單位,保障農村道路養護質量。
禁止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渠。
市、縣區、經濟區交通部門負責道路管理的綜合協調,并對道路的養護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督查。
第七條 各鎮、行政村所屬的主次道路邊溝要實行專人分區包段監管,指派專人定期維修破損邊溝,確保維修及時率、設施完好率達到100%。適時清理溝內垃圾、雜草、漂浮物及堆積物,疏通溝底淤泥,確保邊溝清晰暢通。
市、縣區、經濟區農業管理部門負責邊溝管理的綜合協調。
第八條 農村要根據實際需要配備保潔員。要做好垃圾存放點等垃圾儲運設備的維護工作。垃圾要做到日產日清,保證無臭味、無蠅蟲。
農村可降解的無害化垃圾要就地填埋。垃圾填埋池要按照規范做好防滲、防漏處理,僅可接受無害化垃圾填埋,嚴禁接收和填埋工業垃圾及醫療、危險、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物。垃圾進池后應于24小時內完成垃圾的攤鋪、壓實、覆蓋工作。垃圾填埋池應控制輕質垃圾的飄離,不應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對飄離作業面的輕質垃圾要隨時清理。
農村生活垃圾要結合城鄉垃圾收運體系建設,實行“戶集、村收、鎮運輸、縣轉運、市處理”,醫療垃圾要實行專業化處理,確保無害化處理率達到100%。
農村垃圾收集運輸工具可根據村內道路狀況使用手推車或機動三輪車等專用垃圾運輸車輛,運輸垃圾時必須封閉運輸,運輸途中不得遺灑。
市、縣區、經濟區住建部門負責垃圾管理的綜合協調。
第九條 各行政村要按照每人1至3平方米的標準配備生態氧化塘,生態氧化塘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清污,保證蘆葦、蒲草等水生植物長勢良好,充分發揮生態凈化效能。禁止損毀、占用生態氧化塘等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要嚴格管理,通過邊溝統一進入生態氧化塘處理,嚴禁亂潑亂倒生活污水。
各鎮要定期開展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管理工作,定期開展設施運轉巡查,保證生活污水收集管道通暢。
市、縣區、經濟區環保部門負責污水管理的綜合協調。
第十條 農戶私廁必須進院,由農戶自行負責私廁的日常養護工作。杜絕在院外修建露天旱廁。鼓勵廁所入室。
廁所的保潔應當逐步做到規范化、標準化,保持清潔衛生和設施完好。農戶私廁應及時清淘。
村委會應當對農戶廁所的衛生及設備、設施等進行檢查,對于衛生不合格,未及時維護或清淘的農戶廁所,應當予以糾正。
市、縣區、經濟區衛計部門負責廁所管理的綜合協調。
第十一條 行政村應合理劃分畜禽養殖區,嚴格區分養殖區、限養殖區與禁止養殖區。
畜禽不得散養,圈養率要達到100%(水禽除外)。重點規模養殖場要建設糞便貯存池。
人類及畜禽糞便要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全部作為肥料使用,科學利用率要達到100%。
糞便須進行封閉式運輸,途中不得遺灑。
市、縣區、經濟區畜牧管理部門負責糞便管理的綜合協調,并對農村引進的先進糞便處理設施提供技術指導,對畜禽糞便達標排放進行行政監督。
第十二條 綠化樹木、花草等要適時修剪、施肥、施水、防治病蟲害等。
按照產權、管理相統一的原則,“誰投入、誰所有、誰管理”,建立起“造、管、護、責、權、利”六位一體的保障機制。
不得擅自占用綠化用地,確需臨時占用的,須經村委會審查,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按照計劃栽植的樹木、花草成活后,不得擅自移植,確需更換移植的,須經村委會審查、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后實施。
不得損壞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不得在花草樹木上拋散、堆放、晾曬物品,不得在綠化區內傾倒垃圾和雜物。
市、縣區、經濟區農林管理部門負責綠化管理的綜合協調。
第十三條 實行豬圈、灰堆、柴草堆、雜物堆進院,加強堆放管理,適當進行分類,確保整齊有序;組織農民加強庭院的清掃保潔,做到干凈整潔。
院內雜物要分類堆放、整潔有序,杜絕各類雜物出院堆放。
杜絕亂涂亂畫、私自懸掛條幅、搭建院外簡易棚等行為。
市、縣區、經濟區農業管理部門負責美化管理的綜合協調。
第十四條 不得擅自拆除、改變、移動、損壞亮化設施,要保持設施功能良好、容貌整潔。
應及時維護、修復或更換亮化設施,亮化設施維修及時率、設備完好率要達到100%。?
照明設施應按時開啟,不得有燈不開、開而不全、時開時關、遲開早關等現象發生,要做到天黑亮燈,天亮關燈。
市、縣區、經濟區住建部門負責亮化工作的綜合協調。
第三章 資金人員管理
第十五條 市、縣區及經濟區為全市農村環境綜合治理資金的投入主體,要將農村環境綜合治理資金列入年度預算。每年全市按照30萬元/村的標準投入治理資金,其中:市財政投入20萬元/村,縣區、經濟區投入不少于10萬元/村。每半年投入50%的治理資金。市、縣區、經濟區財政部門按各村農業人口數量核撥治理資金。
治理資金使用范圍包括:支付保潔員(衛生監督員)工資;支付道路、邊溝、廁所、路燈、污水處理及垃圾收集設施等各類基礎設施維護費用;支付路燈電費;部分設備購置。
治理資金嚴格按照《盤錦市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實施管理。
市、縣區、經濟區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管理的綜合協調。市縣區、經濟區審計部門負責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保潔員管理。保潔員選聘條件。按每個村民組1名的標準配備保潔員。選聘年齡在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責任心強的村民擔任保潔員。同等條件下,低保戶、特困戶等困難農戶優先錄用。
招聘程序。張貼招聘通告;村民到各自所在村委會報名,由村委會進行登記;各村成立由村民代表組成的招聘委員會,根據報名人員條件進行選聘,村民進行全程監督;招聘結束后,將招聘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各村將擬聘用人員上報所在鎮,經鎮政府審核同意后,與擬聘用人員簽訂正式合同。
工作職責。保潔員要服從管理,按規定時間上崗,并穿著統一工作服。具體負責道路、邊溝、河塘水面、綠化帶等村內環境的清掃保潔;負責村內垃圾收集、清運,確保村內垃圾日產日清;負責綠化管養,定期對村內綠植進行修剪、防治病蟲害等;負責垃圾箱及垃圾清運車輛、工具的保管和保養;負責糾正制止村民破壞村屯環境衛生行為;負責宣傳村規民約;負責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工資待遇。保潔員每月工資為1000元,由鎮統一購買意外傷害保險。日常檢查中發現不合格的,按20—40元/處扣發績效工資,在年終一并扣除。年度內成績顯著的,鎮政府可給予適當獎勵;考核不合格的,將予以解聘。
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負責保潔員的綜合協調。
第四章 教育考核
第十七條 市、縣區、經濟區、鎮、行政村要加強農民教育,增強村民的環保意識、衛生意識、健康意識,革除陳規陋習,養成科學、健康、衛生、文明的生活習慣。
第十八條 市、縣區、經濟區、鎮要將農村環境管理工作納入本級績效考核體系,制定考核辦法,對農村環境管理工作實施量化考核。
要將考核情況作為下屬相關部門單位評優獎先、實施處罰的重要依據。未完成農村環境管理任務的單位、領導班子不得參與年終評優獎先。
在完成時限、工作標準、財經紀律、崗位分配、指導協調等方面未能按照《盤錦市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實施方案》要求執行的,將按照盤錦市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問責制度嚴肅追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細則如與上級部門的法律法規相違背,以上級法律法規為準。
二十條 本細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