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3〕30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全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3-06-21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3〕30號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全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發生,市政府決定建立全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6月21日
盤錦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加快隱患整改進度,有效防范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市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適用本制度,其它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掛牌督辦范圍:
1.易造成傷亡事故的;
2.危險化工工藝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的;
3.在規定的隱患整改期限內未完成整改的;
4.同類隱患在同一企業重復發生的;
5.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的;
6.超許可和資質范圍進行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
7.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依法履行安全設施、職業衛生“三同時”的;
8.易燃易爆和有毒作業場所未按規定設置可燃、有毒氣體報警系統的;
9.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未實現自動控制的;
10.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發安全防護用品的。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整改銷案等制度,經常性地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應掛牌督辦的事故隱患,要實行掛牌督辦,并建立隱患治理檔案。同時,由市安監局統一將事故隱患單位報市政府備案。
第六條 被掛牌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隱患臺賬和責任制,落實整改責任、整改資金、整改措施、整改預案和整改期限,確保隱患整改到位。
第七條 各縣區、經濟區安監局要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對本地區掛牌的事故隱患進行跟蹤督辦,督促企業嚴格落實隱患整改措施,及時整改隱患。隱患整改后,被掛牌單位應向屬地安監局提交驗收申請,由屬地安監局或組織專家、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復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予以摘牌,并將相關情況報市安監局。
第八條 市安監局要定期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每季度在盤錦日報等媒體,對隱患掛牌督辦和整改銷案情況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各縣區、經濟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工礦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第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