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2〕7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盤錦市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指導意見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2-09-10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2〕76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盤錦市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資源局制定的《盤錦市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指導意見》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盤錦市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指導意見
為規范我市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審查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3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審查報批程序
(一)前期工作
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具體組織編制鄉級規劃時,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深入調查,充分論證,認真組織專家評審,充分征求鄉級政府及縣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協商一致后再上報。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二)申報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鄉(鎮)人民政府上報縣級人民政府,由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論證,經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已按論證意見修改補充完善、符合要求的,由縣級政府上報市政府。市政府接到鄉級規劃成果后,批轉市國土資源局審查。為提高工作效率,縣級政府申請市政府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請示直接報市政府,規劃文本及說明、圖集和其他材料送市國土資源局。
(三)審查
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具體組織審查工作,根據審查情況和相關部門意見,提出明確的審查結論,提請市政府審批。
市國土資源局收到市政府交辦的報件后,分送市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的單位(名單附后)征求意見。市國土資源局完成組織規劃審查的時間為1個月,有關部門和單位自收到審查規劃征求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將書面審查意見反饋給市國土資源局,逾期按無意見處理;市國土資源局在收到各相關部門意見10個工作日內,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同意批準、原則批準或不予批準的綜合審查意見。
有關部門對規劃有較大意見分歧時,市國土資源局要組織有關各方進行協調,必要時可報市政府組織協調。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規劃審查期限的,可以延長審查。
(四)批復
市國土資源局將綜合審查意見、專家論證意見及各相關部門具體意見報市政府,市政府審核后對規劃作出批復。
市政府批復為“原則批準”的,須按照批復意見修改完善后,在規劃公布前上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市政府批復為“不予批準”的,須按照批復意見修改完善后,按上述程序重新報批。
二、報送材料
(一)縣(區)政府申請市政府審查審批規劃的請示文件(3份)。
(二)規劃文本附規劃圖(20份)。
(三)規劃文本說明(20份)。
(四)其他材料
1.鄉(鎮)政府報送縣政府審查規劃請示文件(3份);
2.市、縣級相關部門書面意見及采納情況說明(20份);
3.專家論證意見(3份);
4.聽證材料(3份);
5.其他有關情況說明等(3份)。
(五)上述規劃成果電子光盤(5份)。
(六)規劃成果數據庫檢驗合格證明(3份)。
三、審查依據與重點
(一)審查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43號);
3.《關于印發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9〕51 號);
4.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規程、制圖規范,以及其他有關土地規劃、利用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文件;
5.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相關規劃;
6.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和其他可以依據的基礎調查資料等。
(二)審查重點
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審批權限,分別由縣級、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內容進行審查,審查重點包括:
1.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重點
——規劃基數轉換
——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
——各地塊土地用途確定:基本農田地塊落實,城、鎮、村新增建設用地地塊落實,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各邊界落實,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地塊落實
——規劃聽證、公眾參與情況
——縣級土地利用任務落實
——規劃成果數據庫
2.市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重點
——規劃控制指標
——規劃協調銜接論證聽證情況
——土地利用結構、規模、布局和時序
(三)各項重點審查內容的審查要求
1.規劃基數。規劃應采用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經基數轉換并經確認的土地利用規劃現狀數據,確保基礎數據和圖件的真實、準確、全面、可靠。
2.規劃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作為約束性控制指標應得到落實;新增建設占用土地、人均城鎮工礦用地、萬元二三產業增加值用地量作為預期性控制指標應得到落實;建設占用耕地供需分析應科學合理;體現保護生態環境的土地生態環境指標應明確落實。
3.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規劃要反映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土地利用結構調整要依據充分,應體現“城鎮建設用地擴大與村莊建設用地規模縮小相掛鉤”的原則,城鎮村用地擴展邊界的劃定應合理,允許建設用地區和有條件建設用地區規模合理,建設用地布局應當科學合理,與縣市域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有效銜接,重點項目用地和新農村建設用地要有保障。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補充耕地安排應合理、可行。
4.協調情況。農用地與各類建設用地安排要相互協調;城市、集鎮、村莊、和獨立工礦所劃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要符合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的要求,要與城市、集鎮和村莊總體規劃相協調;新增建設占用土地指標分解要與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規模銜接到位,與江河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等相關規劃相協調。
5.分區空間管制。縣級規劃要按規劃主導用途劃定不同土地空間調控區域,明確劃定各城鎮和中心村擴展邊界,提出土地利用用途管制細則建議。鄉鎮規劃要按規劃主導用途劃分土地用途區,確定每塊土地的用途,提出土地利用用途管制細則。
6.實施措施。實施措施要體現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滿足切實、可行的要求。
7.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是否能按照省有關要求建庫、入庫,要求做到圖數一致,準確無誤。
四、需要編制鄉級規劃的鄉(鎮)及街道
1.盤山縣太平鎮、高升鎮、陳家鎮、得勝鎮、胡家鎮、甜水鎮、吳家鎮、壩墻子鎮、沙嶺鎮、古城子鎮、羊圈子鎮、石新鎮。
2.大洼縣大洼鎮、田家鎮、田莊臺鎮、新立鎮、新開鎮、東風鎮、西安鎮、榆樹鎮、清水鎮、新興鎮、唐家鎮、平安鎮、榮興鎮、王家鎮、趙圈河鎮。
3.興隆臺區興海街道、興盛街道、新生街道、曙光街道、東郭街道。
4.雙臺子區鐵東街道、陸家鄉、雙盛街道、紅旗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市政府審批。
盤錦市國土資源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征求有關部門名單
市發改委
市農委
市住建委
市規劃局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環保局
市交通局
市水利局
市統計局
市海洋與漁業局
市林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