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2〕6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2-09-06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2〕6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依據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盤錦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優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保證國有土地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城市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盤錦市興隆臺區、雙臺子區、盤山縣、大洼縣及遼河口生態經濟區(以下簡稱縣區及遼河口生態經濟區)范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政府按法律規定和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要求,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后儲備,以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行為。
第四條 市政府授權市國有土地儲備中心(以下簡稱市土儲中心)具體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土地儲備計劃和供應計劃,籌措和管理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動遷和平整儲備的土地、適時向土地市場提供儲備的土地、經營利用儲備土地等工作。
第五條 市土儲中心納入市本級政府投融資平臺,具體負責縣區及遼河口經濟區的土地儲備投融資工作。
由市土儲中心作為借款人開展土地融資工作,以國有儲備土地抵押貸款為主要方式,根據市政府批準的土地儲備年度計劃,按土地儲備項目籌措資金,按項目撥付。土地儲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不得挪用,并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
土地儲備機構應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等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時將經濟社會發展、城市規劃、土地出讓等信息在同級部門之間進行信息交換、共享。
第七條 土地儲備的范圍:
(一)依法應由政府收回、沒收的國有土地;
(二)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空閑土地;
(三)因實施城市規劃需搬遷的企業、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騰出的原用地;
(四)受市政府委托對城市舊區進行改造需動遷的土地;
(五)代市政府征收集體土地后形成的國有建設用地;
(六)政府實施優先購買權購買的土地;
(七)其他適宜儲備的國有建設用地。
第八條 市土儲中心應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的需要,會同國土資源、規劃等管理部門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制定土地儲備年度供應計劃,經市政府審定后批準實施,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遵照執行。
第九條 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劃應包括:
(一)年度儲備土地規模;
(二)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規模及指標分配;
(三)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劃政策導向;
(四)年度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規模。
第十條 為了加強對土地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避免土地的閑置和浪費,由市土儲中心負責對應沒收或收回的土地進行調查,提出處置意見納入土地儲備范圍報市政府批準后,報送國土資源部門進行收回或沒收。
第十一條 土地儲備程序:
(一)各級土儲部門擬定具體土地儲備工作方案。
(二)權屬核查。對列入土地儲備范圍內的土地、建(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權屬、土地面積、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和審核,明確土地權屬。
(三)費用測算。會同土地估價部門,對擬儲備土地的收購補償費及相關費用進行測算和評估。
(四)注銷登記。收回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五)變更登記。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后,直接發證給各級土儲部門,土地使用權納入土地儲備庫。
土地登記由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 以收購方式進行土地儲備的,除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程序辦理外,還應由土地儲備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人向土儲部門提出被收購申請,經土儲部門審查同意后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金額和方式,支付土地補償費用后,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納入土地儲備庫。
第十三條 納入儲備庫的土地,土儲部門應擬定整理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進行拆除、平整等供地前的整理工作。
供地前的土地整理前期開發工作,所涉及拆遷和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配套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
第十四條 各級土儲部門對儲備的土地在供地前可以臨時經營利用,所得收益用于土地儲備工作。
第十五條 設立市土地儲備基金,其來源為:由市財政每次按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總成交價款的4%劃撥到市土儲中心,滿足土地儲備資金需求。
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必須按照市財政的有關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堅持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管。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需要對原土地使用人補償(含置換差價補償)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列入市政府年度供地計劃的儲備土地,各級土儲部門應及時提交土地交易市場向社會公布。
第十八條 納入土地儲備庫的土地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有償使用方式供應。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有償使用已儲備的土地。經市政府批準,以劃撥方式使用已儲備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必須向市土儲中心支付土地儲備、整理、管理等成本費用。
第十九條 納入土地儲備范圍的土地,土儲部門應在媒體上向社會公告。土地使用人不得阻撓或拒絕土地儲備,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土地、房產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各級土儲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我市縣區及遼河口生態經濟區以外的土地儲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