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11〕7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盤錦市創建環保綠色標識示范路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10-17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11〕7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盤錦市創建環保綠色標識示范路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環保局擬定的《盤錦市創建環保綠色標識示范路工作實施方案》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盤錦市創建環保綠色標識示范路工作實施方案
為改善我市中心區域空氣環境質量,進一步強化機動車排氣污染的管理,創建環保綠色標識示范路(以下簡稱“綠標路”),逐步營造城區道路綠色交通的良好環境,根據省政府《關于做好全省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的意見》(遼政辦發〔2011〕23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 “率先設置、嚴格標準”為創建目標,以有效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空氣環境質量為根本任務,努力營造健康向上的人文環境、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促進我市和諧社會建設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任務
(一)環保綠標路的選定
根據我市交通道路車流量發展規劃,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確定中華路一段(北起雙臺子區紅旗大街,南至興隆臺區中華路與西外環交匯處)為今年建設的環保綠標路。
(二)實施辦法
1.對非綠標車輛采取時間限行措施。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7時至19時,禁止未取得綠色環保標識的機動車在環保綠標路南北方向上行駛。
2.為確保達到警示效果,由環保、交警等部門對環保綠標路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稽查工作。以有效控制機動車尾氣污染為目的,解決危害人民群眾健康為重點,嚴肅查處黃標車、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及超標車在綠標路上行駛的環境違法行為,對違法上路的機動車依法予以處罰。
三、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為宣傳部署階段(2011年7月1日—2011年10月1日):研究制定我市建設綠標路實施方案、宣傳目標和懸掛標識,形成各相關責任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落實創建任務,動員相關工作人員積極開展創建綠標路活動。
第二階段為啟動實施階段(2011年10月1日—年12月31日):允許所有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綠標、黃標)的車輛通行,對超標車輛及無環保合格標志車輛限行。由創建綠標路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見后附件)統一部署,協調、指導和督查綠標路創建工作;各責任單位按照責任分工,推進創建工作。
第三階段為啟用綠標路階段(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啟用綠標路,市交警、環保等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全面禁止黃標車、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及超標車在綠標路上行駛,確保只有取得環保檢驗合格綠色標志的車輛可以在綠標路上行駛。
四、保障措施
市政府成立創建綠標路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市環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市環保局機動車污染防治中心、市交警支隊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制定綠標路建設實施方案;開展綠標路建設的宣傳和解釋工作,及時、準確、全面地發布建設進度等信息;研究選取綠標路需用的標識;核發機動車環保標志,負責建立車輛環保標志數據庫;與市公安局聯合執法,禁止黃標車、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及超標車在綠標路上行駛;設定車輛車牌識別抓拍系統,確保執法的科學化和準確化。
市公安局:負責根據市環保局提供的綠標路標識圖案,設定標識懸掛點和懸掛方式;負責機動車禁行標志設置;負責綠標路臨近路口導向標識制作與懸掛;與市環保局聯合執法,禁止黃標車、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及超標車在綠標路上行駛,對違反規定駛入限行區域的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配合環保部門做好路查、抽檢工作。
加強宣傳,營造氛圍。以新聞媒介為載體,對環保綠標示范路進行廣泛地宣傳和報道,組織環保義務宣傳員發放相關通告和宣傳單,市公安局、環保局對環保綠標路兩側懸掛長期標志牌作為引導和警示,以此提示非綠標車輛繞行。
五、環保合格標志管理和核發說明
1.符合國Ⅰ以上標準(含國Ⅰ)的汽油車和符合國Ⅲ以上標準(含國Ⅲ)的柴油車核發綠色環保標志;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達到國Ⅲ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簡稱“綠標車”。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簡稱“黃標車”。
2.本市在用機動車實施環保標志管理。根據國家環保達標車型目錄和《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車輛經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合格的予以核發環保標志。
3.從2009年11月開始,對在本市初次注冊登記以及進行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合格的車輛,核發全國統一的環保標志。
新購置機動車注冊登記前,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擬注冊登記地申請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4.本市環保標志的核發、換發、補發要求及辦理程序按照《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規定》(環發〔2009〕87號)執行。
盤錦市創建環保綠色標識示范路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 (市政府副市長)
副組長 邵炳南(市政府副秘書長)、宮錫強(市公安局副局長)、王立遠(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成 員 段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副支隊長)、張國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管所所長)、郭忠軍(市機動車污染防治管理中心主任)、付常錚(市機動車污染防治管理中心副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王立遠(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