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10〕13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盤錦市職業病防治規劃(2010-2015)》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02-23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10〕133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盤錦市職業病防治規劃(2010-2015)》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遼河口生態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衛生局擬定的《盤錦市職業病防治規劃(2010-2015)》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盤錦市職業病防治規劃(2010-2015年)
為貫徹落實《遼寧省職業病防治規劃(2010-2015年)》,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切實保護勞動者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規劃。
一、我市職業病防治現狀和主要問題
職業病防治事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切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自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實施以來,市衛生、安監、勞動、總工會、工商、環保等各有關部門積極開展職業病危害源頭治理、重點職業病危害治理等一系列專項整治活動,通過采取宣傳活動、加強監督執法檢查、建立職業危害項目評價及其衛生審查制度等措施,不斷規范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和勞動用工管理,同時嚴肅查處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全社會職業病防治意識進一步增強,大中型企業職業衛生條件有了較大改善。近年來,職業病危害得到了較好的控制,有效地保護了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是,當前職業病防治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方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重視不夠,職業病防治投入不足,部門之間工作銜接不夠,監管力量薄弱,監管措施不到位,執法不夠嚴格,沒有形成合力;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認識不足,對勞動者健康重視不夠,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沒有采取有效的綜合治理措施,違法違規生產;職業病診斷和治療力量較弱,縣(區)級職業病技術服務能力不強,滯后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二、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保護勞動者健康這一根本目標,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調配合、用人單位負責、行業規范管理、職工群眾監督的防治工作體制,立足市情,突出重點,全面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1.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控制職業病危害源頭,采取工程技術、個體防護和健康管理等綜合治理措施,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
2.統籌規劃,協調推進。既著眼長遠,不斷完善制度和監管體系;又立足當前,著力解決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3.宣傳動員,社會參與。廣泛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增強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提高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三)工作目標
到2015年,我市職業病發病水平要處于全省較低水平,職業病防治體系、監管體系、技術支撐體系、應急救援體系和工傷保險體系逐步完善,勞動者健康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具體指標為:
1.新發塵肺病病例年均增長率控制在4%以內,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發生,硫化氫、一氧化碳、農藥、苯等主要急性職業中毒事故比2009年下降20%,主要慢性職業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2.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率達到90%以上;提高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率,尤其加強縣(區)級職業衛生審查工作,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率達65%以上;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率、衛生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率達70%以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標識設置率達到90%以上。
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率達到70%以上;粉塵、毒物、放射性物質等主要危害因素監測合格率達到80%以上;接觸放射線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率達到90%以上。
4.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體檢率達到75%以上。
5.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率達80%以上;職業病監督覆蓋率達比2009年提高10%以上。
6.基本實現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全覆蓋;職業病患者得到及時救治及妥善安置,各項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7.工作場所、職業健康監護等職業病防治的監督覆蓋率比2009年提高10%以上,嚴重職業病危害案件查處率達到100%。監管網絡不斷健全,監管能力不斷提高,對中小企業的監管得到加強。
8.依托現有資源,建立和完善與職責相適應、規模適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網絡。我市至少要建立一家職業病診斷機構。每個縣(區)至有一家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防治、應急救援能力不斷提高。
三、主要任務
(一)落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
1.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人,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專業人員,設立職業健康管理人員,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并加以落實。
2.落實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措施。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申請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3.對工作場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如實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與控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工作場所、環境及條件。在產生嚴重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使用有毒物品作業的用人單位要取得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設備,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4.加強勞動者健康管理。依法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及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本人,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及時安排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做好職業病病人的治療、康復、定期檢查和妥善安置,維護職業病病人的合法權益。
5.規范用工行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等內容,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落實有害作業崗位津貼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政策。在高危行業推行職業衛生專項集體合同制度。
6.加強農民工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開展農民工職業病防護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培訓,加強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監督管理,依法為農民工的提供符合要求的作業場所。
7.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增強法律意識,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增強職業病危害防護意識和維權意識。借助經濟手段,在稅收、社會保障等方面,制定對勞動者的保護政策。
(二)抓好重點職業病防治工作
1.塵肺病防治。以建材、機械制造等矽肺、電焊工塵肺危害突出的行業為重點,開展工作場所粉塵治理專項整治行動,推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管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實施粉塵危害綜合治理工程,加強塵肺病防治技術和發病規律調查研究,推進清潔生產技術的研發和推廣,促進用人單位提高生產機械化、自動化水平,逐步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藝、設備和材料,關閉粉塵危害嚴重、不具備防治條件的小水泥廠、小耐火廠等,明顯減少作業環境粉塵危害,降低塵肺病發病率。
2.重大職業中毒防治。以石油、化工等有毒化學品生產、銷售及使用行業為重點,強化重大職業中毒防治專項整治,開展職業中毒隱患排查,加快石油、化工等有毒化學品生產、銷售、使用的行業企業的技術改造,對生產設施、設備、場所進行治理,實施重大職業中毒隱患防范治理示范工程。加強對新化學品的監管,按規定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改善勞動條件,有效防范重大職業中毒事件的發生。
3.職業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強對放射性技術應用行業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和放射衛生監管,落實接觸放射線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和健康監護管理制度,實施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和措施,降低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發病率。
(三)提升職業病防治能力
1.完善職業病防治監管體系。加快推進職業病防治監管隊伍建設,開展職業衛生服務試點工作,逐步達到覆蓋全市。加大投入,配備必要的設備,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不斷提高監管能力和水平。改善監管機構的工作條件,配備必要的現場快速檢測、執法取證以及通訊、交通設備和工具,保障其工作經費,加強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職業病防治監管能力和水平。
2.加強職業病防治技術支撐體系建設。按照區域覆蓋、合理配置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等職業病防治技術支撐體系。大力引導鼓勵社會力量從事職業病技術服務工作,提供優質快捷的職業衛生服務。
3.提高職業病防治信息化水平。依托現有信息傳輸網絡或電子政務網絡,加強職業病防治信息系統建設,及時收集、分析相關信息,掌握職業病發病規律和動態趨勢,開展職業病監測和預警,逐步實現職業病防治信息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規范管理。
4.建立完善政府主導、職能分工明確、保證需要的市、縣(區)級職業衛生管理體系。建立部門間的協調工作機制,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安全監督部門、工會等部門按照分工,充實人員,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設備,提升監管能力。建立覆蓋城鄉、功能齊全、反應迅速、信息暢通、保障有力的職業病防治工作體系。
5.強化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各縣(區)要針對本地職業病危害特點,加大對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人群的監督檢查力度。各級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加強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輻射安全許可證、放射診療許可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場所職業衛生和職業健康監護等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監督作用,督促并協助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督促糾正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采取強制性措施,切實保護勞動者權益。積極探索職業病防治監管新舉措,穩步推進基本職業衛生服務試點工作,開展職業病防治示范企業創建活動,將企業職業病防治的主要指標納入政府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6.完善工傷保險、職業病救助制度。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政策體系,繼續推進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積極探索并完善工傷預防與工傷康復、工傷待遇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及時對職業病確診人員,落實有關政策,確保職業病人的合法權益。對職業病的貧困家庭,符合社會救助的實施補助。
7.加強培訓和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學法、守法和依法維權的意識。加強對基層領導干部和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及廣大勞動者的職業病防治知識培訓,積極推進作業場所健康教育。充分發揮新聞媒體作用,深入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周”等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推廣職業病防治先進經驗和典型,在全社會形成關心勞動者健康、重視職業病防治的良好氛圍。發揮輿論監督和公眾監督作用,鼓勵群眾舉報職業病防治違法行為。
8.開展職業病防治科技研發和推廣。加強對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發生的科技研究,加大經費投入,以職業危害嚴重的關鍵控制技術和防護能力為重點,做好新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防治工作領導
各級政府要把職業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將職業病防治重要指標、主要任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目標管理。各縣(區)政府要根據本規劃制定本地區職業病防治規劃,層層分解目標,明確具體措施,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府部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代表組成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機制。
(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完善部門協調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衛生部門負責擬訂地方性職業衛生法律性文件和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負責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業病診斷機構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服務行為。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擬訂地方性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法律性文件和標準,并監督實施;承擔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承擔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職業危害申報,重點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參與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工傷保險和職業病人員享受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監督管理;承擔對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等的監督檢查,督促用人單位糾正侵犯勞動者工傷保險權益的行為,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職業病患者享受相關福利待遇等權益。
工會組織負責群眾性勞動保護的監督檢查,按規定行使職業病防治工作協調、督促和建議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護措施,要求用人單位及時糾正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侵犯勞動者健康權益的行為,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調整產業政策,逐步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加強對建設項目的管理,落實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國家規定落實職業病防治補助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經費;加強對職業病防治補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科技部門負責職業病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發,并組織成果推廣應用。
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職業病防治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管,規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鑒定等相關服務收費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造成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用人單位或個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政部門負責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職業患者家庭實施社會救助。
市國資委、招商、環保、工商、相關企業等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履行好職業病防治責任和義務。
(三)加大經費投入
各級政府要按有關規定落實職業病防治補助政策,將職業病防治必需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做到職業病防治工作投入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并隨著經濟發展逐步增加。用人單位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職業病防治籌資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職業病防治。
(四)完善法制保障
逐步健全職業病防治法規、規章,制定和完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病危害風險評估與管理、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及醫療救治等技術標準和規范,進一步明確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發放、工傷保險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收費、工會維權等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水平。
(五)強化考核評估
各縣(區)政府應根據本規劃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當地職業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職業病防治考核、評估體系,通過自查、抽查、中期評估、終期評估等方式,對規劃目標實行年度考核、評價,督促指導各項規劃目標任務的貫徹落實。各有關部門每年要開展自查,做好年度總結,并適時開展規劃實施的督查和評價工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適時開展規劃實施的督導檢查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