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0〕10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02-22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0〕10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盤錦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遼委辦發〔2009〕57號),設立盤錦市國土資源局,正處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按市政府《關于發布市本級行政審批項目第六次清理結果的通知》(盤政發〔2010〕6號)中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和年檢事項辦理。
(二)下放的職責
按市政府《關于調整市區城市管理體制下放城市管理權限意見的通知》(盤政發〔2010〕8號)辦理。
(三)劃出的職責
將測繪的行政管理職責劃入市規劃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
3.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采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并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并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秩序的責任。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擬訂并貫徹實施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政策措施,依據國家、省相關規定補充制定相應的規程、規范細則。指導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全市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指導和審核縣級及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并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并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并監督土地整理、土地復墾、耕地開發和未利用土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擔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和土地集約利用,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政府土地儲備工作。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參與用地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的結果確認。負責全市地質調查綜合統一管理。
(九)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并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負責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退休干部服務保障工作;負責事務管理及領導交辦的其他事宜。
(二)法規科
負責研究起草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相關規定和管理辦法;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受理全市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應訴及信訪工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工作。
(三)規劃科
組織編制實施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勘查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負責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負責建設用地項目預審和重大項目用地調度工作;參與全市宏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政策涉及國土資源領域問題的研究;參與全市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規定和管理辦法。
(四)地籍管理科
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城鎮地籍調查、權屬變更調查及地籍匯總;負責市本級土地權屬的確認、登記、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五)耕地保護科
負責全市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的貫徹落實;負責耕地占補平衡的管理與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耕地開發項目的立項、論證、監督和驗收工作。
(六)征轉用地管理科
貫徹落實國家土地征、轉用的法規和有關政策;負責需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批準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監督土地征收征用補償工作。
(七)土地利用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以及國有存量建設用地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價格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土地評估機構的監管以及土地評估報告備案工作;負責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局行政審批事項協調工作。
(八)礦產開發科
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調處采礦爭議、糾紛;負責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負責審核采礦權評估結果。
(九)地質勘查環境科
負責探礦權復核、地質勘查資質管理與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等相關規劃;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依法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和調查評價;對地熱、礦泉水、地下鹵水的勘查和評價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地質遺跡和古生物化石進行管理。
(十)財務科
負責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規章,承擔機關財務工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門預決算、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對系統各項行政性收費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科
承辦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及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按規定承擔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管理工作;負責后備干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計劃;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十二)市經濟開發區分局
市經濟開發區分局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負責組織編制開發區土地利用規劃及年度計劃;負責開發區內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協調辦理開發區內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土地利用監督和執法監察工作。
派駐紀檢組、監察室合署辦公,行使紀檢監察職責。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國土資源局編制32名。其中:行政編制29名,工勤編制3名。核定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4名,紀檢組長職數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3名(含總規劃師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國土資源局雙臺子分局、興隆臺分局均為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機構規格為科級。雙臺子分局行政編制2名,機關編制2名;分局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1名。興隆臺分局行政編制7名,機關編制7名;分局局長職數1名,副局長職數2名。
(二)開采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先辦理取水許可證,確定開采限量。其中用于商業經營的,憑取水許可證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登記,辦理相應的采礦許可證,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量開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