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盤政辦發〔2010〕9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1-02-22 | |
主 題 詞: |
盤政辦發〔2010〕98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濱沿海經濟區,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盤錦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遼委辦發〔2009〕57號),設立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正處級建制,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按市政府《關于發布市本級行政審批項目第六次清理結果的通知》(盤政發〔2010〕6號)中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和年檢事項辦理。
(二)下放的職責
1.按市政府《關于調整市區城市管理體制下放城市管理權限意見的通知》(盤政發〔2010〕8號)辦理。
2.兩區轄區內拆遷許可職責。
3.兩區轄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批職責。
(三)劃出的職責
1.將原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指導全市墻體材料改革職責劃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將原城市公交管理與行業指導職責劃入市交通局。
3.將原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規劃勘察、工程測繪及咨詢職責,工程建設檔案管理職責劃入市規劃局。
4.將原城市建設管理局市政工程設計、勘察、測繪職責劃入市規劃局。
(四)劃入的職責
1.將原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除規劃管理、墻體材料改革、工程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職責)、原市城市建設管理局(除城市客運管理職責、市政工程設計、勘察、測繪職責)、原市房產管理辦公室職責(除兩區房屋拆遷許可下放職責、兩區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批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將原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全市城鎮“綠葉杯”競賽、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的組織、協調、檢查、評比工作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五)加強的職責
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推進建筑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關于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及中長期規劃;制定我市具體政策、規章及中長期規劃并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參與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等有關工作。
(三)承擔推進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責任,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設的政策、規劃和計劃,并監督實施。
(四)負責全市住房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房屋征收拆遷、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預售、房屋權屬管理、房屋交易、房屋修繕、拆改、裝修、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供熱管理等工作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
(五)負責全市建筑業、勘察設計咨詢業、住宅和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各類企業的資質審批和管理;負責制定全市建筑市場準入、施工圖審查、工程監理、工程建設、工程檢測、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工作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規章,并監督實施;承擔規范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建筑市場、工程勘察設計、市政公用工程、園林綠化等,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六)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參與擬訂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和定額;參與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的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筑專業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負責管理全市城市建設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計劃并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實施城市基礎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設施等工程建設及相關的動遷、管理、安全、應急等工作;負責綠葉杯競賽的組織、協調、實施;配合水利部門負責城市防汛工作;負責國家級和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爭創國家級和省級園林城市。
(八)指導、監督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規范全市村鎮建設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市重點鎮建設。
(九)指導監督全市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指導監督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和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十)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一)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
(十二)組織制定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關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十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監督全市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四)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執業資格和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管理工作;管理全市建設行業的經濟分析、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經營、資金使用、依法納稅等情況,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筑市場,發展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筑勞務合作。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設18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負責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建議及提案辦理、督查等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內部綜合協調和物資裝備、接待、車輛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負責組織建設行業地方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負責建設法規的解釋、清理和匯編;負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開發建設施工企業資質審批、規劃開發建設項目審批;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行業管理許可;負責商品房預售、房屋拆遷、三級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許可、園林綠化資質等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工作。
(四)房產管理科
負責規范房地產開發市場;擬訂房地產開發的相關政策及規定,擬訂房地產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研究制定拆遷政策法規,發布拆遷公告、監管安置資金、拆遷裁決、申請強制拆遷等拆遷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管理;參與住房公積金管理;負責指導監督全市房改房、公有住房及房改資金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各類房屋的產權歸屬、產權異動的協調工作;負責指導房屋產權產籍和房地產流通工作。
(五)計劃統計科
負責編制全市年度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和工程項目實施計劃,對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審定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市容環衛工程建設和改造方案;組織重點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協調解決工程立項、設計和施工中的問題;負責城市建設工程項目的預、決算審核工作,并組織竣工驗收;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的市政公用配套設施工程審核工作;負責城建基礎設施的統計工作。
(六)質量安全科
負責擬訂全市住房、城鄉建設安全生產、質量監督政策、制度,指導、監督、協調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房屋工程技術管理、質量檢查管理、生產設備管理以及危險房屋檢查鑒定工作。
(七)村鎮建設科
負責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擬訂并指導實施全市村鎮規劃建設監察工作。
(八)建筑節能與科技科
負責制定、實施全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本行業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技術成果轉化,組織實施科技合作項目;負責工程建設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建設行業科技發展基金和科技經費的管理。
(九)工程管理科
負責全市市政公用事業施工企業資質審查和本系統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公用工程質量檢查監督工作;統籌協調全系統技術改造、引進和開發工作;負責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世界銀行貸款項目以及全球環境基金贈款等其它外國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執行和管理。
(十)物業供暖科
負責擬訂全市物業管理、供暖供熱的相關政策、規定和制度;負責全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負責全市房屋維修基金的收繳和管理;負責建立供暖供熱保障體系,負責管理使用保障資金和調節基金;負責全市供暖供熱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協調、仲裁等。
(十一)建工處
擬訂全市建筑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建筑企業發展重大事項;負責全市建筑施工企業、監理企業、裝飾裝修企業、勘察設計單位、檢測機構、混凝土構配件生產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全市建筑業執業人員管理,指導建筑業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建筑施工隊伍管理;負責監督管理建筑市場準入、清出工作;負責市級以上政府項目、國有投資項目、遼河油田項目施工許可證的頒發;指導全市建筑業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負責建立建筑業企業誠信體系;組織建筑企業開展出國、出省承包和建筑勞務工作;負責全市建筑業經濟運行情況綜合分析、建筑行業統計工作。
(十二)公用事業科
負責擬訂全市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政策、規章;指導協調城市供水、節水、道路橋涵、燃氣、市政設施市場及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監督、檢查和協調公用事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組織指導年度市政設施普查、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合理的自來水、燃氣價格體系和財政補貼辦法;負責城市供水、供氣的資質認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檢查、指導全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全市“綠葉杯”競賽的組織、協調、實施;負責城市防汛工作。
(十三)建設綜合稽查科
負責指導、監督建筑市場、房產管理、公用事業、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執法監察及相關處理工作。
(十四)綜合信息科
負責收集、整理、調研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綜合情況;參與研究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發展戰略;負責起草、審核年度工作計劃、總結、領導講話、報告、方案、決定、意見等重要文稿;負責政務信息反饋、交流、上報工作;負責行政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投訴信訪科
負責擬訂本系統信訪工作規章制度、措施并監督實施;負責群眾來信來訪及投訴案件的辦理工作;負責上級交辦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督辦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訪工作。
(十六)財務審計科
負責委機關經費的管理、使用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財務審計;負責各項行政事業性費用的收繳、使用及上繳;負責城市基礎設施等建設資金的核撥分配及執行情況的監督;負責財務統計工作;指導直屬企業稅務登記及依法納稅,監管國有資產經營情況。
(十七)組織人事科
負責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負責干部的管理、調配、考核及檔案管理;負責復員軍人的接收分配;負責黨建、老干部、宣傳、精神文明、職工培訓、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等工作;負責工會、團委、女工等群團組織的各項工作。
(十八)紀檢監察室
行使紀檢監察職責,負責黨風廉政建設、軟環境建設、行風建設、懲防體系建設和專項治理等工作;受理對本系統行政監察對象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及違反黨紀、政紀案件的查處;受理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申訴。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編制71名(含工勤編制7名)。主任(兼黨委書記)職數1名,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工會主席)職數1名,副主任職數4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0名(含總工程師1名、總經濟師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
五、其他事項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指導城市采水、管網輸水和用戶用水中的節約用水工作,接受水利部門監督。市水利局負責擬訂全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用水標準,指導全市的節約用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