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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10〕5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打擊傳銷聯合執法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10-12-13
主 題 詞:

(此文件已失效)盤政辦發〔2010〕52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打擊傳銷聯合執法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0-12-13 瀏覽次數:187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打擊傳銷聯合執法專項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九月一日

        盤錦市打擊傳銷聯合執法專項行動方案

    為深入開展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我市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遼寧省打擊傳銷聯合執法專項行動方案》的總體部署,市政府決定于現在開始到10月底在我市開展打擊傳銷聯合執法專項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綜合治理與標本兼治相結合、日常監管與專項行動相結合、宣傳教育與開展“雙創建”活動相結合的方針,充分運用行政監管和刑事打擊雙重手段,堅決打擊各種形式的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二、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行動,群眾識別、防范和抵制傳銷的能力明顯增強;防范和打擊傳銷活動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完善;“無傳銷社區(村)”、“無傳銷縣、區”創建活動覆蓋面達到100%,使傳銷活動在我市得到有效控制,最終實現全市無傳銷的目標,確保我市經濟社會的安全與穩定。

    三、工作重點

    (一)嚴厲打擊和查處社會危害大、民眾反映強烈的傳銷大案,深挖和嚴懲傳銷組織者、領導者、策劃者和骨干分子。

    (二)堅決取締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頭”式傳銷行為。

    (三)重點懲處打著職業介紹、招聘兼職及營銷培訓等幌子,誘騙學生參加傳銷的行為。

    (四)嚴厲查處為傳銷提供房屋等便利條件的行為。

    四、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2010年8月份)。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對打擊傳銷工作進行詳細安排與部署,明確責任分工并簽訂工作目標責任狀,迅速組織專門執法力量,對轄區內傳銷組織、傳銷活動、傳銷人員、傳銷窩點、傳銷類型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排查案件線索,深挖傳銷組織者、領導者、策劃者和骨干分子。

    第二階段:組織實施階段(2010年9月1日—10月10日)。各級打傳辦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加強配合,密切協作,聯合作戰,形成合力,以端窩點、摧網絡、抓頭目,查出租為重點,集中力量查辦大要案件,摧毀傳銷網絡,嚴懲傳銷組織者、領導者、策劃者和骨干分子。

    第三階段:總結考評階段(2010年10月10日—10月20日)。各縣區和有關部門要鞏固前段工作成果,總結和推廣打擊傳銷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進一步完善“打、防、控”相結合的打傳工作機制,防止傳銷死灰復燃。市政府打擊傳銷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有關部門對各縣區開展聯合執法專項行動情況進行督辦、檢查。各縣區要于10月20日前將本地區開展專項行動情況報送市打擊傳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任務措施

    (一)保持打擊傳銷的高壓態勢,擠壓傳銷活動空間。各級公安、工商部門要密切配合,以打擊“拉人頭”式的傳銷為重點,加大專項整治力度,認真開展案件查辦工作。端窩點、摧網絡、抓頭目,集中查辦一批涉及地域廣、參與人員多、涉案金額大、社會危害嚴重的傳銷要案;嚴厲查處一批誘騙農民工、在校學生參與傳銷,限制受騙群眾人身自由,危害人身安全的傳銷案件;依法嚴懲傳銷組織者、策劃者和骨干分子,對小規模的傳銷活動抬頭就打,決不手軟。同時要嚴厲打擊教唆、煽動、組織傳銷人員聚眾滋事、暴力抗法以及傳銷引發的盜竊、搶劫、非法拘禁、殺人等嚴重刑事犯罪行為。

    (二)突出重點,集中整治。通過初期的排查摸底,深入社區(村)、街道、學校,特別是要對城鄉結合部、流動人員聚集、出租房屋較為集中等重點地區,明察暗訪,發現傳銷活動規律、重點部位,查找傳銷案件線索、排查傳銷隱患、確定打擊重點,加大對傳銷活動長期存在或反復發作地區的整治力度。通過開展階段性的專項整治行動,集中清理、徹底摧毀傳銷居住和授課場所,堅決遏制傳銷特別是“拉人頭”式傳銷活動。

    (三)加強對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不給傳銷以立足之地。公安機關和社區街道辦要加強暫住人口登記和查驗工作,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社區人口管理作用,強化流動人口管理,全面實行出租房屋備案登記和簽訂治安責任書制度,嚴防傳銷利用出租屋聚集人員、從事傳銷活動。對為傳銷人員提供住宿、培訓場所以及貨物倉儲等條件的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依據《禁止傳銷條例》嚴厲查處。

    (四)健全傳銷人員檔案。各級工商部門要完善傳銷組織者、經營者和骨干分子的檔案工作,將所有的傳銷組織列入“黑名單”,加大監控力度,實現精確打擊,并與傳銷人員來源地區的政府及有關部門取得聯系,將傳銷組織及傳銷人員的“黑名單”發回源地,共同教育遣返傳銷參與人員,有效瓦解和摧毀傳銷組織網絡。堅持定期發布《傳銷違法警示公告》,提高群眾識別能力。

    (五)預防為主,標本兼治,深入開展“雙創建“和防止傳銷進校園活動。按照《遼寧省創建“無傳銷縣區”活動實施方案》要求,全面深入開展“無傳銷社區(村)”和“無傳銷縣區”創建活動,并把這一活動規范化、制度化、持久化。逐步健全對傳銷活動的“打、防、控”體系,進一步完善工商、公安和街道(社區)“三位一體”的打傳機制,全市各社區建立由管片民警和工商人員組成的打傳執法網,做到民警執勤進社區、工商人員檢查進社區。要深入開展防止傳銷進校園活動,避免在校學生受騙參與傳銷。要逐步建立校園防范傳銷聯絡員制度,及時掌握校園傳銷動態,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防控。

    (六)進一步加大社會宣傳力度,提高廣大群眾識別和防范傳銷的意識。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用張貼宣傳畫、設置宣傳板(欄)、出動宣傳車、發放宣傳資料、刊登公益廣告、群發手機短信等形式,大力宣傳這次專項執法行動的目的和意義,宣傳和講解相關法律知識,叫響“拒絕傳銷,人人有責;打擊傳銷,共鑄和諧”的口號,深刻揭露傳銷違法犯罪行為的危害性,提高廣大群眾識別和自覺抵制傳銷的能力;建立傳銷警示提示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打擊傳銷重要事項;建立舉報投訴機制,公布打擊傳銷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及時處理群眾舉報和投訴。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打擊傳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堅決克服和糾正各種畏難、厭倦、無所謂等思想觀念,強化責任落實。要將此項工作作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點工作堅持不懈的抓好。市政府打擊傳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打擊傳銷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縣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打傳領導小組,加強本轄區打傳專項行動的組織領導,調整充實執法力量,完善工作機制,堅持打防結合、綜合治理、常抓不懈的工作態勢,堅決遏止傳銷活動在我市的滋生和蔓延。

    (二)明確任務,各司其職,抓好落實。各縣區黨委、政府及打傳成員單位要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相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按照“全市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格局和“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方針,強化責任,將打擊傳銷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主要內容,對專項行動進行全面部署,逐級分解任務和落實工作目標,確保抓出成效。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充分運用各自的職能優勢,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作戰。

    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要將打擊傳銷工作內容納入“平安建設”及社區治安綜合治理檢查考評范圍,落實“一票否決”制度。

    2.工商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打傳辦的工作職責,加強打傳工作的溝通協調,并在職能范圍內做好各種傳銷行為和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條件行為的查處,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予以配合,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公安機關要在職責范圍內對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罪或非法經營罪的傳銷案件,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或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行為以及其他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進行查處,重點打擊“拉人頭”式傳銷行為,認真開展傳銷犯罪偵破工作,力爭偵破一批大案要案。 

    4.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對打傳工作領導不力,實行地方保護,玩忽職守、消極應付甚至失職瀆職行為要予以查處;對監督管理不力、相互推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甚至包庇、縱容、支持和參與傳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教育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學校做好對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宣傳教育,加強就業指導,防止傳銷組織向學校滲透,深入開展好防止傳銷進校園活動,引導在校學生識別、防范和抵制傳銷。

    6.民政部門要積極參與指導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對社區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的管理監督,做好傳銷的預防和查禁工作,對被騙參加傳銷生活無著落、需要救助的特殊群體進行救助和善后護送。

    7.財政部門要做好打傳經費的保障工作。

    8.城鎮街道、社區、農村村委會要在當地政府統一安排指導下,建立群防群控治理機制,加強宣傳教育,詳細掌握轄區房屋出租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并做好登記工作。及時舉報傳銷活動,協助工商、公安部門做好案件排查、調查等工作。

    (三)加強防范,切實做好維穩工作。各地要嚴格按照《遼寧省處置傳銷突發事件預案》規定要求,在加大打擊傳銷工作力度的同時,要堅持預防為主,防范在前,妥善做好案件處置工作,防止因處置不當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如遇傳銷舉報或投訴拒接,部門間互相推諉、行政不作為等,特別是因工作失誤或處置不當等原因導致因傳銷活動而發生群眾傷亡、暴力抗法、群體上訪等影響穩定事件的,對打擊傳銷信息上報工作發生虛報、漏報、瞞報情況導致嚴重后果的,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并予以通報。

    (四)加強宣傳和信息報告工作。各級打擊傳銷工作領導辦公室要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案件查處情況、存在的問題和階段性工作總結材料。同時,加大與新聞媒體的協調配合,及時報道打擊傳銷工作的有效做法、成功經驗以及先進事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