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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主題分類: 市政府辦文件
發文機關: 盤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標  題: 盤政辦發〔2007〕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的通知(廢止)
發文字號: 發布日期: 2008-10-14
主 題 詞:

盤政辦發〔2007〕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的通知(廢止)

發布時間:2008-10-14 瀏覽次數:229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二月一日

        盤錦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2〕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3號)精神,建立和完善農村醫療保障體系,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順利進行,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國務院、省政府關于加快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精神為指導,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擴大農民受益覆蓋面,緩解廣大農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作出貢獻。

    二、基本原則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堅持自愿參加、多方籌資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堅持以住院大病統籌為主,兼顧門診小病補助為輔的原則;
堅持規范運行、不斷完善的原則。

    三、主要內容

    (一)參合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參合人

    凡居住在盤錦市轄區內的農村居民,以戶為單位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由村
委會統一辦理登記注冊等有關手續。參合農民以年度為單位參加,中途不退、不補。

    2.參合人的權利

    (1)享受規定的各項醫療衛生保健補償;

    (2)享受各項醫療衛生保健服務;

    (3)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對合作醫療的管理提出批評和建議;

    (5)自主選擇縣(區)內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疾病。

    3.參合人的義務

    (1)遵守和維護農村合作醫療各項規章制度;

    (2)按時繳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

    (3)積極配合醫療衛生機構做好預防保健工作;

    (4)檢舉違反合作醫療規定的不良行為。

    (二)籌資標準

    我市現階段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縣(區)為單位組織實施,籌資機制為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各級政府資助相結合。2007年最低籌資標準為人均不得低于50元。有條件的縣(區)可以高于這個標準。

    1.個人繳費。農民個人每年的繳費標準為人均10元。農村五保戶、特困戶、優撫對象等符合農村醫療救助的對象要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補助。 

    2.集體扶持。有條件的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本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適當扶持,具體資助標準由縣(區)政府確定,但集體出資部分不得舉債,不得向農民攤派。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3.政府資助。2007年,省、市、縣(區)、鄉(鎮)政府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每年每人補助不少于40元。國家、省政府已確定對我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每年每人補助不低于16元,市政府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每年每人補助12元,其余12元由縣(區)、鄉(鎮)兩級政府補齊,并及時到位。各縣(區)政府可結合財政情況提高補助標準,使參合農民得到更多實惠。要把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同建立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結合起來,共同推進。

    (三)資金管理及使用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是農民自愿繳納、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的民辦公助的社會性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和使用,要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1.管理機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縣(區)級新型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經辦機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進行管理。所有資金必須全部存入縣(區)財政社保專戶,確?;鸬陌踩屯暾?br>
    2.基金收繳、存儲和劃撥。合作醫療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及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扶持資金原則上按年由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在鄉(鎮)的派出機構(人員)或委托機構收繳,統一存入財政社保專戶??h(區)財政補助資金由縣(區)財政部門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劃撥到財政社保專用帳戶。省、市政府補助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各縣(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和縣(區)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到位情況,將資金直接劃撥到各縣(區)財政社保專戶??h(區)財政根據合作醫療資金使用情況,每月將資金劃撥到縣(區)合作醫療管理中心支出戶。

    3.基金的使用原則。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用于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醫療費用,要本著簡化手續、方便農民、及時審核、定期兌現、不得拖欠的原則加強管理。

    各縣(區)要依據《遼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遼財社〔2004〕607號)文件精神制定本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等各項規章制度,以保證合作醫療基金的合理使用。

    4.報銷比例。在各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參合農民,其醫藥費用報銷實行起付線與封頂線制度。起付線:鄉(鎮)級為100元;縣(區)級為300元;市級及以上為500元(起付線以下的費用由患者本人全部承擔)。封頂線:各縣為13000元;各區為10000元。

    住院患者醫藥費用報銷采取分級分段分比例加合的方法計算:

    鄉(鎮)級醫院報銷比例為:1000元以內為35%;1001元—3000元為40%;3001元以上為45%。

    縣(區)級醫院報銷比例為:1000元以內為30%;1001元—5000元為35%;5001元以上為40%。

    市級以上醫院報銷比例為:1000元以內為25%;1001元—5000元為30%;5001元以上為35%。

    門診患者只報銷發生在縣(區)、鄉(鎮)兩級定點醫療機構的醫藥費,報銷比例為15%,封頂線為100元。各縣(區)可在1—2個鄉(鎮)的甲級村衛生所進行門診定點的試點,報銷比例為10%,封頂線為100元,并記入個人補償年累計金額。

    對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腎功能衰竭、心腦血管疾病后遺癥等到定點醫院門診就診,發生的醫藥費按照住院報銷比例報銷,并記入個人補償年累計金額。

    意外傷害、交通肇事無責任人的住院醫藥費按照比例予以報銷,報銷封頂線為1500元。

    未按正常轉診手續私自轉到外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就診的患者,住院醫藥費報銷20%,封頂線為6000元。

    對住院分娩的孕產婦,正常產每例補償100元,剖宮產每例補償300元。

    5.報銷方式。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縣(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醫藥費用,必須嚴格執行《遼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范圍》(遼衛函字〔2004〕 438號)和《遼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修訂目錄》(遼衛函字〔2006〕178號),由定點機構墊付報銷,要做到出院即報、方便就近、出具清單、項目清楚,經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審核后定期予以補償。縣外醫療機構就診的參合農民,應由縣(區)經辦機構出具轉診手續(急診除外)。到被確定為市級以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就診,診療項目范圍和基本用藥目錄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發生費用先由農民個人支付,再按規定的報銷方式進行給付。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可選擇部分相鄰市、縣(區)的鄉級和縣級醫療機構作為定點醫療機構,比照縣內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為縣域邊界鄉鎮參合農民提供服務。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應及時審核支付定點醫療機構的墊付資金,保證定點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轉。在審核診療項目和費用帳目時,如發現定點醫療機構有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關規定的情況,不予核銷,已發生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不予報銷補償的醫藥費用,原則上參照《遼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診療項目范圍》(遼衛函字〔2004〕438號)有關規定執行。對打架斗毆、服毒、自殺、交通肇事、鑲牙、配鏡、美容矯型、自請醫生、自購藥品、康復醫療等費用,一律不得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中報銷補償。 

    對年底結余資金,各縣(區)可以考慮用于實行二次補償,完成二次補償后,年度基金支付率不低于90%。

    為防范基金風險,各縣(區)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基金,每年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3%作為風險基金,風險基金規模保持在年籌資總額的10%左右,達到規定的規模后不再繼續提取。風險基金主要用于彌補合作醫療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基金周轉困難等。

    (四)監督管理

    1.監督機構??h(區)政府要成立由相關部門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合農民代表共同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負責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檢查和監督。

    2.監督措施。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匯報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定期向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使用情況,對獲得補償的參合農民姓名、住院費用和補償費用等情況要公示到所在村,保證農民知情、參與和監督的權利,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公開、公平、公正。要建立舉報投訴制度,經辦機構要設立投訴電話,向社會公布,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對投訴給予答復。要定期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五)醫療服務管理

    1.醫療機構管理。根據《盤錦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農民就醫需要及安全、優質、低廉、便捷的原則,合理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要制訂和完善診療規范,實行雙向轉診制度,切實加強醫療監管??h(區)、鄉(鎮)醫療衛生機構要嚴格執行診療規范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用藥規定,深入到農民家庭開展預防保健和基本醫療服務,千方百計為農民節約合作醫療經費,使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益。要充分發揮中醫藥的作用和優勢,積極運用中醫藥為農民提供服務。

    2.基本藥物制度。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農村藥品質量的監管,嚴格藥品批發企業、零售企業標準,規范農村藥品采購渠道,切實加強對農村藥品質量的監管力度,保證農民用藥有效、安全。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醫療衛生機構銷售藥品的價格監督,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衛生行政部門要規范醫療衛生機構用藥行為,按照《遼寧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藥品修訂目錄》(遼衛函字〔2006〕178號)使用藥物。推行農村衛生機構藥品統一配送,嚴格控制農村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減輕農民醫藥費用負擔。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宣傳和培訓工作,為合作醫療工作提供輿論支持

    各縣(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工作。廣播、電視、報紙等主要宣傳媒體,要向農民群眾宣傳黨和政府關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方針和政策,宣傳合作醫療對保障農民健康、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保持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作用。各級人民政府要有針對性地通過典型事例進行具體、形象、生動的宣傳,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參加辦法、參加人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報銷和管理辦法等宣傳到千家萬戶,使廣大農民真正認識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義和好處,樹立互助共濟意識,自覺自愿地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參加合作醫療所履行的繳費義務,不能視為增加農民負擔。
要加強培訓工作,通過舉辦不同形式、不同層次的培訓班,讓廣大基層干部了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主要內容和做法,讓農民了解自身的權利和義務。

    (二)加強信息化和網絡化建設,為合作醫療工作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實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區),要加強信息化、網絡化建設,合作醫療基金必須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逐步實施網上審核報銷與管理。信息管理軟件必須符合衛生部下發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基本規范(試行)》要求。要結合國家信息平臺建設,逐步建立省、市、縣(區)三級合作醫療信息平臺,構建統一、規范、安全、可信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系統,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可持續、科學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強領導和指導,為合作醫療工作提供組織上的保證

    強化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職能,定期召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會議,研究、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相關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政策、調查研究、督辦檢查、信息收集、經驗交流等日常工作。及時調整充實盤錦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專家指導組,為制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提供技術咨詢,確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運作方式方法,對實施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評價,每年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領導小組提供監督評價報告。

    各縣(區)要成立由縣(區)政府分管領導為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參合農民代表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各縣(區)要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建立經辦機構,名稱可定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 具體負責各縣(區)合作醫療的業務管理和日常工作。人員和業務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合作醫療基金中提取。

    本實施方案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在全市統一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各縣(區)可積極探索新的方式、方法。如遇重大問題或上級政策調整,將對方案適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