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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分類: |
市政府辦文件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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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 |
盤政辦發〔2006〕6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城鎮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廢止) |
發文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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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8-10-09 |
主 題 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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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政辦發〔2006〕60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城鎮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廢止)
發布時間:20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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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城鎮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六年七月六日
盤錦市城鎮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社會救助體系,根據《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5〕6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低保對象是指享受我市城鎮低保待遇,未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人員。
第三條 實施城鎮低保對象醫療救助,堅持屬地管理、適度救助、醫療單位減免、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鎮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其他相關部門按職能和要求配合做好工作。市民政部門負責政策的研究與制定、定點醫院的確定和救助金的審核及綜合協調等工作;市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救助過程中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醫療糾紛的鑒定和醫療規章制度的建立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等工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參加社會醫療保險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 各縣區設立城鎮低保對象醫療救助領導小組,成員由民政、財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審計、監察等部門有關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下設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
第六條 城鎮醫療救助采取門診醫療救助和住院醫療救助兩種形式。
門診醫療救助:定點醫療單位對需要門診治療的救助對象,實行規定限額救助。
住院治療救助:經定點醫療單位確認,對有必要住院治療的救助對象,實行規定限額的救助。急診住院的患者,在非定點醫院住院期間的費用由救助對象先行全額墊付,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享受住院醫療救助。
第七條 對門診和住院醫療所發生的費用,在最高救助限額內,救助對象只交納個人承擔的部分,其余部分由定點醫療單位先行墊付,然后由縣區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和市民政部門認定,由縣區財政部門按月與定點醫療單位結算。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救助限額時,超出部分由救助對象自理。經批準在非定點醫院就診時,醫療費用由救助對象先行墊付,出院后由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按規定標準給予核銷。
第八條 門診、住院醫療救助費用由政府、定點醫院和救助對象共同承擔。
門診醫療救助標準:政府承擔門診費用的60%,個人承擔40%,每人每年享受門診醫療救助的最高限額為60元,家庭成員可以共享。患有尿毒癥并進行定期血透、腹透的;惡性腫瘤或再生性障礙性貧血的;慢性重癥肝炎及并發癥的;重度精神病患者等,每人每年享受門診醫療救助的最高限額為300元,只限患者本人使用。
住院醫療救助標準:政府承擔住院醫療費用的60%,定點醫院減免10%,個人承擔30%,每人每年享受住院醫療救助的最高限額為2000元。患有尿毒癥并進行定期血透、腹透的;惡性腫瘤或再生性障礙性貧血的;慢性重癥肝炎及并發癥的;重度精神病患者等每人每年享受住院救助的最高限額為5000元。
第九條 低保對象就診時,需持《盤錦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身份證(未成年人需帶戶口本)到本區域內的定點醫療單位診治。定點醫療單位在其《盤錦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填寫醫療救助情況,年累計達到門診或住院最高救助限額時應停止救助。救助對象轉入非定點醫療單位治療的,需經本地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認定同意。在非定點醫院治療發生的費用,救助對象先行全額墊付資金,待出院后按相關程序享受規定比例的限額救助。未經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同意到非定點醫院就診的,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第十條 民政部門每年要會同定點醫療救助單位編制下一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需求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要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 醫療救助所需資金,政府出資部分市、區兩級財政按7:3比例承擔,市、縣兩級財政按5:5比例承擔。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承擔。
第十三條 市級財政按每年醫療救助資金的預算額和規定的承擔比例,于每季度初預撥到各縣、區財政部門。各縣、區財政部門按年初預算的醫療救助資金額納入專戶,年終市財政按實際發生額調劑、結算。
第十四條 各縣、區醫療救助辦公室要配合市民政部門選定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并簽定服務協議。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的選定要本著就地就近、布局合理、方便患者就診、用藥、就醫的原則。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定點醫療單位要按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和醫療服務規程等為城市醫療救助對象確定用藥范圍、診療項目和醫療設施服務;要為服務對象建立醫療救助檔案,提供良好的就診環境和便民措施,努力降低服務成本,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六條 定點醫療單位每月要將醫療救助人員和承擔醫療救助費用等情況,報送本地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由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和市民政部門審核后報本地財政部門結算。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工作辦公室要加強對城市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和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4年11月19日印發的《盤錦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辦法》(盤政辦發〔2004〕9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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