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盤錦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盤錦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制度
為規范信訪事項處理程序,根據《信訪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告知和引導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的原則。
(二)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把問題解決在基層,信訪事項一般不出本縣區、本部門和本市的原則。
(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依法公正,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堅持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一般只進行書面復查復核的原則。
(五)堅持對所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復查、復核意見負責并接受監督的原則。
二、受理范圍
(一)信訪人在2005年5月1日以后提出的信訪事項,屬于《信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五類組織、人員職務行為范圍的,對其中處理或復查意見不服,提出復查或復核申請,經審查符合復查或復核申請條件的,予以復查或復核。
(二)2005年5月1日以前信訪事項已經辦結,信訪人未能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不予復查或復核;尚未辦結或雖已辦結,信訪人又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經審查符合復查或復核申請條件的,予以復查或復核。
(三)下列信訪事項不能進入復查或復核程序:
1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
2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3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處理的;
4超出申請復查或復核30日期限的;
5不屬于復查復核機關職權范圍內的;
6無具體復查或復核請求和事實依據、不符合復查或復核申請條件的。
三、層級界定
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中、省直駐盤企事業單位管轄的信訪事項,由本系統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復查或復核。
非垂直管理系統信訪事項的復查或復核界定如下:
(一)處理機關為鄉(鎮)、街道的,復查機關為縣、區人民政府有管轄職責的縣、區行政機關;復核機關為縣、區人民政府。
(二)處理機關為縣、區所屬行政機關的,復查機關為縣、區人民政府;復核機關為有管轄職責的市直行政機關。
(三)處理機關為縣、區人民政府的,復查機關為有管轄職責的市直行政機關;復核機關為市人民政府。
(四)處理機關為市直行政機關的,復查機關為市人民政府;復核機關為省人民政府有管轄職責的省直行政機關。
(五)處理機關為市人民政府的,復查機關為省人民政府有管轄職責的省直行政機關。
(六)市屬國有企業集團或總公司所轄企業的信訪事項,處理單位為該集團或總公司;復查機關為有管轄職責的市直行政機關;復核機關為市人民政府。
(七)無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企業信訪事項,處理機關為該企業所在縣、區人民政府有管轄職責的縣、區行政機關;復查機關為縣、區人民政府;復核機關為有管轄職責的市直行政機關。
(八)企業改制中的信訪事項(含職工安置、國有資產流失等),處理機關為改制企業的原主管部門;復查機關為本級人民政府;復核機關為上一級人民政府有管轄職責的行政機關。如改制企業的原主管部門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機關處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指定的機關處理。
(九)破產企業的信訪事項,清算組存在的,由清算組處理,破產企業的原主管部門為復查機關,該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為復核機關;清算組不存在的,破產企業的原主管部門為處理機關,該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為復查機關,上一級人民政府有管轄職責的行政機關為復核機關。破產企業原主管部門分立、合并、撤銷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十)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管理權的事業單位處理的信訪事項,復查機關為該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其中,屬于本行政區域管轄的,復核機關為該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級別管轄的,復核機關為其上一級有管轄職責的行政機關。
(十一)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的信訪事項,處理機關為該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其中,屬于本行政區域管轄的,復查機關為該主管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復核機關為上一級人民政府有管轄職責的行政機關;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級別管轄的,復查機關為其上一級有管轄職責的行政機關;復核機關為再上一級有管轄職責的行政機關。
(十二)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報請其共同的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牽頭受理機關。以上兩種情況,不論是涉事的行政機關協商處理的,還是由其共同的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受理機關牽頭受理的,本級人民政府為復查機關,上一級人民政府有管轄職責的行政機關為復核機關。
(十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地區人民政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報請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牽頭受理機關。以上兩種情況,不論是涉事的責任地區協商受理的,還是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受理機關牽頭受理的,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為復查機關,再上一級人民政府有管轄職責的行政機關為復核機關。
四、工作程序
(一)復查或復核申請
信訪人申請復查或復核,應具備以下條件:
1不服信訪事項處理或復查意見的;
2有具體復查或復核請求和事實依據的;
3屬于信訪復查或復核范圍,并且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救濟的;
4屬于接收申請機關職權范圍內的;
5在規定申請期限30日內的。
信訪人申請復查或復核應持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或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一般應采用書面方式申請復查或復核,向具有復查或復核權的機關提出申請,并填寫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申請表。
(二)復查或復核審查
1對不符合復查或復核申請條件的,收到復查或復核申請的機關不予受理,并于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告知書,并告知信訪人相關理由。
2對符合復查或復核申請條件的,經批準后,復查或復核受理機關自接收復查或復核申請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告知書;申請事由部分不清的,應要求申請人于5個工作日內補正,復查或復核期限,從補正完畢后計算。
3復查或復核機關可向原處理或復查機關索取該信訪事項處理或復查結果材料,包括處理或復查意見及依據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調查取證的有關證實等。
4復查或復核機關依據申請人提出復查或復核事項進行實質性審查,主要審查該信訪事項的事實認定是否準確,原處理或復查意見是否合法(含政策規定)、適當。應堅持以下標準:
(1)事實清楚。信訪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涉及事項的前因后果清楚,調查全面充分,證據材料確鑿。
(2)依據充分。處理或復查意見依據的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明確、充分。
(3)處理恰當。處理或復查意見考慮到信訪事項的特定情節或特殊情況,實事求是、寬嚴適度。
(4)意見落實。處理或復查意見落實或有落實的計劃與期限。
復查或復核機關享有和處理機關相同的信訪調查權。
5復核機關可按照《信訪條例》有關規定對信訪事項舉行聽證,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妥善處理信訪事項。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
(三)作出復查或復核意見
復查或復核機關按下列規定作出復查或復核意見:
1處理或復查意見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處理恰當的,維持原處理或復查意見。
2處理或復查意見事實不清、依據不足或處理不當的,依職權直接變更原處理意見或復查意見,或者責令處理或復查機關重新處理或復查;被責令重新處理或復查的,處理或復查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或理由作出與原處理意見、復查意見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見。
3復查或復核機關應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人申請或授權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查或復核意見。如復核期間舉行了聽證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復核期限內。
(四)向信訪人出具復查或復核意見書
1復查或復核機關應當根據信訪人的申請,填寫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意見書,同時,填寫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結論或終結意見審批表,經批準后,將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意見書向信訪人出具。
2復核意見為信訪終結意見。復核機關應當將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及時抄送同級信訪部門并輸入本級信訪信息系統,防止對已終結的信訪事項重復受理、轉送和交辦。
(五)復查或復核意見的效力
1復查意見在規定的期限內若未被提起復核,其效力等同于復核意見,信訪人再次申請復核或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信訪程序終結。
2復核意見提出后,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部門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在信訪渠道對該信訪事項的處理完全終結。
五、授權復核
(一)對經縣、區人民政府復查的信訪事項,信訪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的,由市信訪局復核工作機構向有管轄職責的市直行政機關下達盤錦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授權書,進入信訪事項復核程序。
(二)授權復核信訪事項的期限為自接到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授權書之日起30日內。
(三)授權復核的意見形成后,報市信訪局復核工作機構,由其履行有關手續將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向信訪人出具。
六、復查、復核的有關工作
(一)組織領導
1根據《關于補充盤錦市集中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工作職責和調整其工作組責任分工的通知》(盤委〔2005〕46號),市集中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市聯席會議)下設的10個工作組,按照分工,負責組織、領導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對所分管部門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實施具體領導。
2市信訪局指定內設科室,接受和承辦信訪人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查或復核的信訪事項。該科室受市信訪局和市聯席會議辦公室雙重領導,負責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的組織事務工作和市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市信訪局設立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對市人民政府授權市直行政機關提出的復核意見和市聯席會議各工作組批準后經復查或復核提出的復查或復核意見,進行初步審查并向市聯席會議有關工作組報告。
市信訪局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由市信訪局有關人員組成,對復查或復核事項及時研究提出意見。
(二)操作辦法
1信訪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復查或復核請求的,由市信訪局接談,審查是否符合復查或復核條件。對符合復查或復核條件的,填寫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申請表,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審批表,按工作分工進行審批。經批準同意后,向信訪人出具受理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告知書,進行復查或復核,開始計算30日內作出答復意見的期限;對不符合復查、復核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告知書,向信訪人做出解釋,并告知和引導其進入其他救濟途徑。
2復查或復核意見形成后,填寫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結論或終結意見審批表,按工作分工進行審批。經批準同意后,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意見書》。
3對市人民政府授權復核的信訪事項,填寫《授權信訪事項復核審批表》,按工作分工進行審批。經批準同意后,向有管轄職責的市直行政機關下達《盤錦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復核授權書》。
4授權復核的意見形成后,由市信訪局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委員會例會研究提出意見,填寫《授權信訪事項復核終結意見審批表》,按工作分工進行審批。經批準同意后,向信訪人出具《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
5對復核中舉行信訪聽證的事項,按信訪聽證有關規定辦理。
6市人民政府接收和直接承辦的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工作,一般只進行書面復查或復核,不作信訪調查。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啟動信訪調查程序。
七、其它
(一)本制度發布前已接收信訪事項復查申請,不論接收申請的機關與本制度界定的復查機關是否一致,只要屬于《信訪條例》規定的“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的,仍由接收復查申請的機關實施復查。但復核層級的確認應遵照本制度執行。
(二)本制度中的《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申請表》、《受理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告知書》、《不予受理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告知書》、《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審批表》、《信訪事項復查或復核結論或終結意見審批表》、《授權書》、《授權審批表》、《授權結論意見審批表》等,由市信訪局負責制定規范文本。
(三)本制度適用于盤錦市各級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四)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五)本制度由盤錦市信訪局負責解釋。 |